单位:元合计单位个人合计单位个人合计单位个人合计单位个人职工养老(费率:单位16%个人8%)787.68525.12262.56656.4393.84262.56550.56288262.56478.56216262.56职工医保、生育保险(费率:单位8.5%,大额1.5%,个人2%,大额5元)398.84328.270.64398.84328.270.64250.6418070.64250.6418070.64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0.5%)32.8216.4116.4132.8216.4116.4125.41916.4125.41916.41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按行业类别确定,暂按1%计算)32.8232.82032.8232.8201818018180合计1252.16902.55349.611120.88771.27349.61844.61495349.61772.61423349.61二、困难行业费率调整办法。与我区困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含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费部分可据实核定,但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每人每月1800元;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三、小微企业费率调整办法。小微企业及其职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单位缴费部分可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9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企业月缴费标准(缴费基数按2018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282元/月)小微企业月缴费标准(缴费基数按2018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282元/月,养老单位比率12%)困难企业月缴费标准(缴费基数按1800元/月)同时享受小微困难企业月缴费标准(缴费基数按1800元/月)一、缴费基数。参保职工缴费费标准按上年度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缴纳,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