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研究姓名:江先学申请学位级别:博士专业:保险学指导教师:卓志20090201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研究作者:江先学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3条)1.学位论文江敏保险保障基金筹集问题研究——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2007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其特征是在竞争的条件下,由市场配置资源,通过市场进行自我扬弃、自我净化和优胜劣汰。保险市场也不例外,应该有进有退。因为,无论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花费多大的努力,终究难免有一些保险公司因不善经营或发生各种不可抗力导致其偿付能力不足,如果让这些公司继续留在市场中,无疑会导致效率的损失。但是,由于保险经营的广泛性和保险产品的保障性,如果任由一家危机公司破产而不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要的保护,可能会引发社会的动荡,甚至行业发展水平的停滞甚至倒退。同时,根据金融监管理论的观点,承认个人投保人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识别能力以及监督能力低下,因而将一部分监督与选择的权力赋予政府及中介机构。那么,保险公司的破产损失如果完全由保单持有人单独承担,对保单持有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正如此,各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对保险市场的准入、市场行为、财务状况进行严格监管外,也在寻求建立和完善保险企业退出市场时的保障机制。在各种保障制度中较为典型的是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即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公司破产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与稳定而筹集建立起的专门保护基金。本文选择保险保障基金筹集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借鉴相关文献的研究成果,着重于筹集主体、筹集方式和筹集规模三个方面进行了基础性研究。文章主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界定。本章首先简单介绍了保险保障基金的定义。然后,从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促进保险业监管方式的变革和完善,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三个方面讨论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意义。最后,将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包括保险资本保证金、存款保险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归纳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特点。第二章是探讨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主体的一些相关问题。首先,对保险保障基金筹集主体的不同模式进行了一般分析。笔者将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主体划分为政府筹集主体和非官方筹集主体两种模式,并分别对其优缺点进行了归纳。然后,对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筹集主体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国际比较研究,总结了各国保险保障基金筹集主体的经验模式和发展趋势。其中,美国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发源地,其成熟的体制十分值得我们参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比较完善的保险保障基金机制,也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启示。第三章对保险保障基金筹资方式进行了比较分析。首先,根据筹集时间的不同,将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划分为事前筹集方式和事后筹集方式,并分别对其优缺点进行了一般分析和经济学分析。然后,对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国际比较研究。事前和事后筹集各有优势和劣势,但因为事前筹集在约束公司经营行为、稳定行业等方面要优于事后筹集,大多数国家采用事前筹集方式。第四章是研究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的规模与依据。首先,结合筹集方式对保险保障基金筹集限额进行了探讨,认为采用事前定期筹集的方式时,应该通过立法方式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的最小、最大限额,两者相互配合是较为完善和可行的。然后,通过介绍关于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中道德风险相关假说,构建平准费率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下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模型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均衡费率模型,探讨了保险保障基金费率选择对道德风险的影响,得出了平准费率及过高的费率均会诱发保险公司道德风险的结论。第五章是对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的完善探讨。本章在各国经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认为要完善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筹集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应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的法律依据。其次,在筹集主体方面,应建立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保险保障基金筹集公司,政府进行融资支持和增加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公众代表等。再次,建议我国保险保障基金采取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筹集方式。最后,建议设立基金的最大和最小限额,逐步行风险费率和确定合理费率水平来完善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筹集规模相关规定。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选题的新颖性。目前,虽然我国有很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研究。但是,绝大部分都是从整体上进行分析,没有专门对其筹集环节做较深入的研究,因此本文选题具有新颖性。第二,将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划分为筹集主体、筹集方式和筹集规模分别进行研究,并归纳出各国保险保障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方式和筹集规模的经验模式。第三,提出了我国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在筹集主体、筹集方式和筹集规模的一些政策建议。2.学位论文白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理论分析2008如何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一直是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的重点。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集聚问题也开始受到关注,由于信息不对称,个别证券公司出现问题同样也可能会给整个证券市场带来冲击。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加强对金融市场参与者保护、防止风险扩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共同组成“金融安全网”,目前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当参加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会员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时,保护基金按照一定的赔偿额度和比例给予投资者一定的赔偿,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现代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最早建立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加拿大。此后,美国、澳大利亚、英国、香港、欧盟、德国等国家(地区)先后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样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在发达国家(地区)得到了普遍推广。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作为一种金融风险防范措施,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提高公众对证券业的信心、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金融国际化,中国加入WTO后,金融领域也逐步开放,金融体制势必要和国际接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证券市场风险补偿机制在海外发达国家已有成功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但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尚属一种制度创新。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于2005年9月成立。截至2006年11月,已被中国证监会处置的30家国内证券公司全部进入司法破产程序,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托管重组广东证券等三家券商的经验来看,投资者保护基金发挥了其专业优势,未来将在券商处理托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吸取外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经验,从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产生的内在依据、所实现的功能、现实的运作效果等方面,采用比较与归纳、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剖析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首先,在引言部分对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思路和已有研究进行概述性的介绍。第二部分,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进行了界定,并以制度经济学、金融创新、委托代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四个理论为基础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设立、制度安排以及制度的弊端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理清保护基金的四大功能一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约束证券公司违规行为、防止证券业危机、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第三部分,主要运用国际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各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发展历史和共同经验,从法律基础、组织模式、资金来源、赔偿对象、赔偿限额和比例、监管模式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对比,并且分析目前各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变化与发展趋势,为我国的保护基金制度安排提供了丰富的借鉴经验。第四、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剖析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因此,在第四部分中,回顾了保护基金的出台与现状,对我国的保护基金制度的三个重要部分--资金来源、赔偿对象和赔偿额度进行了量化的分析与讨论。最后一部分是基于以上对我国日前保护基会制度的剖析,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从法律体系、制度细则、赔偿程序、协调监管、保护机制五个方面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制度改进进行了深刻地论述,提出了一些建议。3.学位论文于承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于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2006对保险公司而言,承保业务和保险资金投资业务是盈利的两个重要来源,资产增值多寡主要取决于承保利润率和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的高低。受旧观念的影响,我国保险业界长期对承保业务过分重视而忽略了保险资金的利用,形成了重保险轻投资、重来源轻运用的局面,保险资金大部分存入了银行,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尚未完全走上良性发展轨道。自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8次降息,一方面使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率低近临界点,另一方面使保险资金存入银行后收益率低下,给保险公司带来沉重的偿付压力。只有将保险资金进行良好的运用并收益,才能让大量的保费收入保值增值,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国际上看,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极为重视,资金运用渠道具有明显的多元化特点。其资金大量投资于资本市场,呈现渠道广、投资大、收益多的特点。反观我国,在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后,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有着严格的限制,保险资金多运用于银行存款,从源头上抑制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为了增强保险企业盈利能力,活跃、发展资本市场,促进金融体制改革,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中国保监会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从而从政策和法规上许可我国的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资本市场,为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揭开新篇章。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为保险企业扩大资产规模、提高盈利能力以及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可能。然而,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着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各种高风险因素,资本市场自身也有诸多缺陷,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并非万事大吉。如何对入市后保险资金的运用进行良好的监管,以法律的手段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从而促进保险业和证券业的良性发展,也就成为摆在监管当局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以理论和实证的方式,通过对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面临的问题、各国法律监管机制比较、我国法律建构等角度的阐述和分析,对我国保险资金入市后的法律监管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本文创新性的运用法学理论和经济学经典理论对保险监管基础进行理论分析,全方位的对保险资金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后面临的阻却因素进行梳理,构建出三层次的资金运用监管体系框架,完善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及相关监管法律制度。第一部分,文章从保险资金的范围入手,分析了保险资金的来源、法定运用方式及法定运用原则。通过对保险资金来源的分析,探讨了保险资金的基本特性——负债性和社会性,由此引发出保险资金运用三大基本原则:安全性原则、收益性原则和流动性原则。基于对此三项原则的认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定方式经历了“放开—限制—逐渐放开”的转变。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都对经济发展都有良性的意义。尽管如此,保险资金入市并不能直接促进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繁荣发展,该部分接下来分析了入市后保险资金运用所面临的现实风险。第二部分,文章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不同的角度,分析了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后运用监管的理论基础。首先,文章探讨了经济学监管理论的经典学说,即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垄断、公共物品。就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而言,其负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使得保险资金的运用接受监管成为必要。另外,保险业的社会性、经营风险性、危机传染性等特性,也要求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有力的监管。其次,文章论述了保险监管的法学理论基础,通过对保险监管法性质的界定、分析,来论证监管的必要性。保险监管法是社会本位法,具有平衡协调的本质,同时有公法私法化的趋势。法通过高度理性化、形式化的法律规范,能把主体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行为自由、主动性、积极性和遵守一定的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