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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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校务公开工作,促进我市学校依法办学、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令)、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和2011年8月2号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校务公开的原则各级各类学校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将其依法管理的事项依照本实施细则向社会和本校教职工、学生公开。校务公开工作要保证有领导组织机构,保证有相关规章制度;要与学校党建相结合、与领导班子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学校工作实际相结合,形成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和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二、公开内容校务公开必须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将重大校务、学校领导人的廉政勤政情况、学校管理制度以及社会普遍关心、群众反映强烈和涉及教职工、学生家长利益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校管理制度与工作规则。包括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教育教学、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等。(二)学校资产及财务收支事项。包括学校的土地、房产、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教学设备、图书等,学校财务审批制度、年度事业费预决算、上级拨款、社会捐资、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奖教奖学、超工作量补贴分配方案、公务费、修缮费、购置费等经费使用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大宗物资采购(5万元及以上)、通信费支出情况。(三)“三公”经费开支情况。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招待费支出情况。(四)学校工程建设、修缮项目及设备、大宗物品、教材、图书等采购方案、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来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工程进度、工程量增加、实际工程量、工程施工验收情况,工程预决算全过程情况等。(五)对外经济合同。包括校办产业、食堂承包以及房屋等固定资产租赁合同等的具体情况。(六)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各项制度、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调整方案、工资调整、职称评聘、奖惩、年度考核、晋级晋职、选先评优、教师调动等有关管理制度、政策、实施方案以及结果。(七)学校收费。包括收费政策、项目、依据、标准、范围,批准收费机关及监督电话以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寄宿生伙食费收支情况。(八)招生情况。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事项查处结果,招生片区划分、享受照顾录取的政策规定和学生名单、保送生和特长生的推荐条件、名单以及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比例、收费标准等。(九)奖惩情况。学生助学金、奖学金、“两免一补”及中职助学金发放政策及名单、寄宿生生活补助情况,学生干部、学生评先评优的条件、名额分配、评选程序、推荐名单、评选结果及奖励办法。(十)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三、公开方式及时限(一)公开的方式各级各类学校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校务公开栏、校务公开意见箱、收费公示牌,并公布监督电话,作为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要通过定期召开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党政工联席会、情况通报会、家长(社会)联系会,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会议等方式和在内部资料、校刊、校园网、广播电视等校内外媒体发布及采取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建立起民主管理和校务公开长效机制。1.学校管理制度与学校工作规则。以校园网、公告栏(墙报)或相关文册为主要方式公开,原则上根据制度内容或事项涉及时限、范围提请相关会议审议,并做好书面记录。2.大额度的财务收支和学校财务收支季度、年度会计报表。经行政会议或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形成会议记录,按照表格规定形式以公告方式公开。3.校舍建设及采购项目。根据工程进度实行全过程公开。4.领导班子廉政情况。主要经由教代会审议,结合财务报告及计划编制来实施,形成相关决议或会议纪要。5.校内人事。经校党政会审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布并通过公示栏(墙报)、校园网等方式公开。6.学生信息。根据事务轻重缓急分别提交教务处或校行政会审议,适当时召开家长会或家长委员会,通过公开栏(墙报)、校刊、校园网等方式公开。7.学校收费。根据上级收费政策规定制作“收费公示牌”等进行收费公示。8.招生情况。通过家长会、家长委员会、校长热线电话(信箱)、公开栏(墙报)、校刊、校园网等方式进行公开。9.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群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校务公开栏要设反馈结果栏目,将上期公示后群众反映的问题及答复在反馈结果栏目中进行公布,做到有公示、有回音、有结果,取言于民。(二)公开的时限根据公开内容的不同,实行“对比公开”、“必须公开”、“过程公开”、“点题公开”、“网上公开”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校务公开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学校应根据校务公开的内容确定公开的时限,分别实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严格遵循固定公开的内容要每学期更换一次,经常性工作每月公开一次。每月上旬公开上个月应公开的内容,每个事项公开的时间不少于7天。对随时公开的内容一般在形成决定后3天内公开;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接到群众诉求后一周内公开。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工作要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要公开,临时性工作要及时公开。预见性、决策性工作提前公开,连续性工作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对重大或复杂性工作,应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可再次公开。四、公开程序(一)提出公开事项:学校各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提交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二)进行责任审查: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时对各部门提出的公开内容进行研究、确定,并对承办单位的准备情况进行审查。(三)明确公开方式: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公开的内容和工作要求,提出公开的时限、范围和方式。(四)落实公开方案:公开的内容一经通过,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要督促承办部门按照公开的时限、范围和方式及时、准确的贯彻落实。(五)反馈公开情况:每项(次)公开后,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及时收集教职工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要求,学校要及时答复,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整改意见及结果要再将次公开。五、组织机构(一)设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全面负责、及时部署学校校务公开工作;成员由学校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指定专人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应不断建立健全校务公开登记制度,及时做好会议记录,妥善保存资料,存档以备查验。校务公开材料书面或电子文本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每学期汇总一次。具体收集资料如下:1.校务公开的内容。2.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3.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4.教代会(教职工大会)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汇编(相关资料汇编可以为电子文档或书面文档)。(二)设立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校党组织纪检委员任组长,成员由学校的党、政、工、团、教师等代表组成。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应通过意见箱、接待日、教职工座谈会等形式,切实开展监督活动,及时了解教职工需求,不断反馈,改进工作。六、监督检查(一)监督的办法:1.组织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学校自查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要结合开学初收费检查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对校务公开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专项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提高校务公开的实际效果。2.校内监督。采取向师生员工通报校务公开情况,建立各种会议制度,及时收集教职工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开展民主评议等办法进行内部检查监督或考核评估。3.社会监督。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广泛收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专项检查:洛阳市教育局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采取听自评报告、查阅资料、现场考察、个别座谈、问卷测评等方式对各单位校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1.校务公开领导机构及监督机构的建设情况;2.校务公开制度建设及和各项工作制度贯彻落实清况;3.校务公开要求公开的具体事项的公开情况;4.校务公开是否及时,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5.教代会的职权是否落实。6.对群众反映问题及信访件的调查、处理情况。7.校务公开工作是否作为学校整体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8.学校是否指定专人将校务公开的材料(校务公文、会议纪要、图片等)按时间顺序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管理是否规范。9.校务公开工作是否列入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各党委(总支、支部)创建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等评优评先的评选条件。七、奖惩制度(一)各地、各校要把校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学校的综合评估体系,作为申报示范中小学校、文明学校、星级学校的重要评估内容。(二)建立校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纪检监察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的;2.违反本细则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4.在校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5.其它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学校隐匿应公开的校务或公开虚假的校务,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人员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伤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八、附则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并由洛阳市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来自(洛教监[201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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