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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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消费信贷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消费信贷服务,切实保障有关各方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允许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使用,以人民币或某一指定外币结算,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无限卡、白金卡、钛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和双币种卡;按卡片形状不同分为标准卡和异形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信用卡组织的标识。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信用卡组织”:信用卡组织的作用主要是建立和运营全球或区域统一的信用卡信息交换网络;负责信用卡交易的信息转换和资金清算;负责经营和管理卡组织自身的标识和品牌;制定并推行信用卡跨行交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目前,常见的境外信用卡组织主要有:VISA(维萨卡);MasterCard(万事达卡);AmericanExpress(美国运通卡);JCB(JapanCreditBureau),DinersClub(大莱卡),我国境内的信用卡组织为银联(Chinaunionpay)。“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第二章申领条件及手续第六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它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请单位卡。如申请外币单位卡,还须具有稳定外汇来源、能够合法支配其外汇的账户。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其持卡人资格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第七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且信誉良好的中国公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第八条主卡持卡人与副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副卡的使用限额;副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副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第九条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及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的真实材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并决定信用额度。第十条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范围为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未结清债务,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第十一条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第十二条发卡机构通过指定的途径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十三条持卡人凭信用卡可在带有相应品牌信用卡组织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它特约商店凭卡消费;在带有相应品牌信用卡组织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第十四条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信用卡组织、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提取外币现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第十五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署的交易凭证作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第十六条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任何因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第四章账户及交易管理第十七条信用卡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已过期的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发卡机构会为持卡人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到期前1个月以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到期不更换新卡的,持卡人须结清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第十八条信用卡卡片损坏、遗失或被盗后,持卡人应通过发卡机构办理卡片停用或挂失,并可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办理补换卡。卡片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九条持卡人申请销户,应先清偿透支本息和费用。销户后持卡人仍须承担信用卡内尚未结清的债务。第二十条单位卡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能提现,只能通过转账方式支取。个人卡账户中的溢缴款可以通过提现或转账方式支取。第二十一条信用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别设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并核定相应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可循环使用。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在境内或境外特约商户消费或取现,按转接交易的信用卡组织规定的币种记账。第二十三条单位卡持卡人偿还欠款时,须从其单位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现金方式还款。第二十四条个人卡持卡人偿还欠款时,可通过现金方式或转账方式还款。第五章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第二十五条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变动而调整。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第二十六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以下优惠条件:(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交易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付款项的,可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第二十七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未偿还全部应付款项、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等情况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支付透支利息。第二十八条持卡人未全部偿还最低还款额,应按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月支付5%的滞纳金;持卡人超信用额度用卡时,应按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部分支付5%超限费。第二十九条持卡人可以相应的币种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当偿还外汇欠款时还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相应款项。第三十条持卡人须按年支付年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第六章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发卡机构的权利:(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单位征询申请人的有关信息,有权依法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资料不予退回。(二)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三)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向持卡人本人或其家属催收、可依法追索及停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并有权要求其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或依法处置其抵、质押物。(四)对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五)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亦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六)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七)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信用卡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第三十二条发卡机构的义务:(一)发卡机构应向申请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的有关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二)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的要求给予答复,并应对持卡人的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三)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定期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四)发卡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向持卡人宣传信用卡风险防范知识。(五)发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银行卡交易监测系统,加强大额、可疑交易信息监测和报送。并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渠道对持卡人的可疑交易予以确认或提醒,以提高持卡人账户资金的安全。第七章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有权通过光大银行网站等渠道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二)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索取近期两个月内的对账单免费),或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三)持卡人有权在账单日后六十天内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四)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五)持卡人遗失信用卡应立即到发卡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或致电光大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第三十四条持卡人的义务:(一)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或在需要的时候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二)如持卡人和保证人的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交易密码和电话银行查询密码,不得出租和转借信用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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