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自考知识点.txt其实全世界最幸福的童话,不过是一起度过柴米油盐的岁月。一个人愿意等待,另一个人才愿意出现。感情有时候只是一个人的事,和任何人无关。爱,或者不爱,只能自行了断。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制定监理程序的一般规定;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工地例会;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工作造价控制工作;工程进度控制工作;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监理工作:工程暂停和复工;工程变更的管理;费用索赔的处理;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合同争议的调解;合同的解除。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旁站监理是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确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我国建设程序关键变化在于:一是在投资决策阶段实行了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二是实行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三是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四是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内容:1、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是负国家提出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性文件,是对拟建项目的初步设想。包括作用、基本内容、审批);2、可行性研究阶段(是指在项目决策之前,通过调查、研究、分析与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况,对可能性的多种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同时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的一种投资决策分析研究方法和科学分析活动。包括作用、内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3、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4、建设准备阶段;5、施工安装阶段;6、生产准备阶段;7、竣工验收阶段。建设程序的意义:依法管理工程建设,保证正常建设秩序;科学决策,保证投资效益;顺利实施建设工程,保证工程质量;顺利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建设程序与工程监理的关系:1、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规范化的建设行为标准;2、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监理的任务和内容;3、建设程序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地位;4、坚持建设程序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业准则;5、严格执行我国建设程序是结合中国国情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具体体现。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内容及与监理制的关系内容: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设立(设立时间、备案);组织形式和职责。关系: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监理工程师的素质: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良好的品德;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专业人员。FIDIC道德准则: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1年在慕尼罴召开的全体成员大会上,讨论批准了FIDIC通用道德准则,共5个问题14个方面。如下:1、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1)接受对社会的职业责任2)寻求与确认的发展原则相适应的解决方法3)在任何时候,维护职业的尊严、名誉和荣誉;2、能力:1)保持其知识和技能与技术、法规、管理的发展相一致的水平,对于委托人要求的服务采取相应的技能,并尽心尽力2)仅在有能力服务时方才进行;3、正直性:在任何时候均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并且正直和忠诚地进行职业服务;4、公正性:1)在提供职业咨询、评审或决策时不偏不倚2)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权时可能引起的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3)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5、对他人的公正:1)加强按照能力进行选择的观念2)不得故意或无意地做出损害他人名誉或事务的事情3)不得直接或间接取代某一特定工作中已经任命的其他咨询工程师的位置4)通知该咨询工程师并且接到委托人终止其先前任命的建议前不得取代该咨询工程师的工作5)在被要求对其他咨询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要以适当的职业行为和礼节进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并建立在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这是因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监理工程师多项签字权,并明确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多项职责,从而使监理工程师执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立了监理工程师作业专业人士的法律地位;第二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业务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监理工作,其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有具体约定。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使用监理工程师名称;依法自主执行业务;依法签署工程监理及相关文件并加盖执业印章;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监理工程师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委托监理合同开展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执业中保守委托单位申明的商业秘密;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执行业务;不得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主要有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安全生产责任。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考试制度的意义:促进监理人员努力钻研监理业务,提高业务水平;统一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标准;有利于公正地确定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合理建立工程监理人才库;便于同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工程监理市场。报考条件:一是要具有一定的专业学历,二是要具有一定年限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监理工程师注册:是政府对监理从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监理人员经注册,即表明获得了政府对其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业的行政许可,因而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责任和权力。仅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则不具备这些权力,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注册内容三种形式: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组织。它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包括公司制监理企业(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伙监理企业、个人独资监理企业、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的区别:P39组织形式不同,组织机构不同,出资方式不同,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依据不同,回收投资的期限不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施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总称。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建筑法》:全文分8章共85条。整部法律内容是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基本内容如下:总则(内容包括: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建筑活动基本要求、建筑业的基本政策、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主体);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关于建筑工程监理;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对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的规定:发包和承包的一般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发包和承包行为约束方面的规定;合同价款约定和支付的规定等。发包内容: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公开招标程序和要求;建筑工程招标的行为主体和监督主体;发包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政府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承包单位;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在采购方面的行为限制的规定等。承包内容:承包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关于联合承包方式的规定;禁止转包;有关分包的规定等。对建筑工程监理的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建筑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降低工程质量的规定;关于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规定;施工企业质量责任;施工企业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规定;关于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和工程竣工时的工程质量要求;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关于工程质量实行群众监督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保修的规定包括:关于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和质量保修书出具时间和内容的规定;关于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施工单位保修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建设工程继续使用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构成: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共8部分,另附有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总则规定如下:制定目的是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监造的监理工作;关于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监理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1)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职责和监理设施三部分,规定如下:1、关于项目监理机构建立时间、地点及撤离时间的规定;决定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规模的因素;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以及监理人员资格要求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以及监理人员变化的有关规定。2、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3、建设单位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计算机辅助管理。2)监理规划的规定:规定了监理规划的编制要求、编制程序与依据、主要内容及调整修改等;监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规定了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要求、编写程序和依据、主要内容等。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制定监理程序的一般规定;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工地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