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股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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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股工作运行规程曲沃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工作职责一、监督检查财税政策、法令、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提出完善财税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二、会同局内有关股室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检查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三、牵头组织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核查。四、受理对违反财税政策、法令、制度的重大案件的举报。五、负责将本股室所产生的文件资料档按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并移交局档案室。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监督检查股权力情况表序号权力类别项目名称权力行使依据(文件名称和条款)权力运行流程描述责任岗位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备注1财政业务类财政支出资金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预算法实施条例》;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等。1、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局领导的批示,组织对专项财政支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2、检查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步骤进行;3、得出检查结论;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监督检查股检查项目的确定以及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步骤开展,对查出问题严肃查处。事后监督乏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情况)流程图12财政业务类会计信息质量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1、根据省、市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通知,组织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2、检查组运用查账、向被检查人询问制作笔录、向相关单位及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和存款等方法实施检查,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征求被检查人意见后提交检查报告;3、复核机构或复核人对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复核。监督检查股对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依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检查结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移送的处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履行告知程序,必要时组织听证;4、组织人员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公告。监督检查股实施检查环节,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取证,对问题的判断、鉴别和分析,以及总体检查质量的控制。查前准备环节,选定合适的检查对象,组织较高水平的检查队伍。流程图2监督检查股权力情况表序号权力类别项目名称权力行使依据(文件名称和条款)权力运行流程描述责任岗位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备注3财政业务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延伸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3、《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1、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规问题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延伸检查。2、检查组采取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等检查手段,遵循规定步骤,核实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就检查结论征求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项认定后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和处理处罚建议。监督检查股实施检查环节,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取证,对问题的判断、鉴别和分析,以及总体检查质量的控制。查前准备环节,选定合适的检查对象,组织较高水平的检查队伍。流程图34财政业务类内部监督检查1、《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2、《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财监【2003】129号);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4、《山西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晋财监【2005】15号)。1、根据年初工作要点,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2、检查组运用查账、向被检查人询问并制作笔录、向有关单位及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等方法实施检查,编制工作底稿,征求被检查人意见后提交检查报告;3、复核机构对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复核,对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依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检查结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移送的处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履行告知程序,必要时组织听证;4、组织人员对行政处理处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公告。监督检查股各单位对存在问题的重视和整改措施的完善与落实。各单位对存在问题的重视和整改措施的完善与落实。流程图4监督检查股权力情况表序号权力类别项目名称权力行使依据(文件名称和条款)权力运行流程描述责任岗位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备注5财政业务类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的监管《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的监管工作的通知》(晋财监【2009】9呈)1、制定计划,组成检查组开展对中央、省和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到位情况的检查;2、检查组运用顺查法,顺着资金的流程对各环节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检查,编制工作底稿,征求被检查人意见后提交检查报告;3、复核机构对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复核。对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依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检查结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移送的处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履行告知程序,必要时组织听证。监督检查股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资金的安全性。缺乏扩大内需资金信息的来源,无法全面实施实地检查。流程图5监督检查股权力情况表序号权力类别项目名称权力行使依据(文件名称和条款)权力运行流程描述责任岗位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备注6财政业务类行政处理处罚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5、《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8、《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9、《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10、《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1、《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1、对检查组提供的资料,根据《财政检查复核规则》要求进行复核,复核意见应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意见须复核人员签字,复核人与被检查人员或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根据检查人员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建议,由领导审定处理决定;3、经领导审定认为须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提前告知被检查人,告知被检查人处罚的事实、种类、理由、依据以及被检查人应享有的权力,处罚应以书面送达并收回送达回证;4、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之内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5、根据《行政处罚条例》规定的格式与内容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领导审定后,抄送相关执行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下发检查处罚决定,属于案件移送的,按规定移送相关机关;6、被检查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被检查人应在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监督检查股对违纪问题定性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处理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到位、决定是否落实。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决定的落实与跟踪反馈。流程图6监督检查股权力情况表序号权力类别项目名称权力行使依据(文件名称和条款)权力运行流程描述责任岗位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备注7财政业务类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临汾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临财监【2004】3号文件)。1、制定计划,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2、检查组编制工作底稿,征求被检查人意见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检查报告;3、复核机构对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复核。对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依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检查结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意见报上级部门。监督检查股1、收集政策文件和相关资料,选择个别行业熟悉了解情况,解剖分析,初步拟定检查方案。2、明确检查单位,制定并下发《检查通知》。3、通过召开检查小组会议,进行业务培训,明确检查重点和工作要求。组织人员开始检查,检查中行政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与被检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中及时督导检查工作进度,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与其他业务股室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及时对检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对查检发现的问题进行逐一审理,下发《财政检查结论与处理决定》,如果涉及行政处罚的,先履行告知程序,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组织实施。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向临汾市财政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督促检查组执法人员按照处理决定监督被查单位整改落实。整理汇总整改情况后报局领导。根据市局监督检查工作考评办法,汇总整理相关材料,报局领导审批后,及时上报市局相关科室。专项检查结束后,整理装订检查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归档留存备查。流程图1:财政支出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组织检查总结汇总处理处罚跟踪落实考核评比整理归档查前准备要求检查组相关人员及时作出检查、工作总结及调研报告等相关资料,以便汇总工作顺利进行。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检查成果进行集中反映,报局领导审批后,上报市局相关科室。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必要时经局领导批准,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根据年度财政检查计划,受理检举情况,或者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组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专门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同。检查组应编制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必要时应组织培训,开展查前调查。1、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等方法,可以询问被查人,向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必要时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人员应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必要时可将以前年度会计资料调回检查。2、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是否遵循了会计法、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是否合理运用会计准则赋予的职业判断空间,有无不当利用职业判断空间操纵损益的行为;会计账薄设置,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以及会计人员任用是否符合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符合规定;企业执行国家重大财税政策的情况。1、检查组在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2、分管领导或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3、报局领导审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检查结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1、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在接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1、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局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流程图2: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流程图送达检查通知实施检查征求被检查人意见复核和审定告知和听证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查前准备检查组就检查工作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出面征求被检查人意见,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跟踪监督整理归档1、检查组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延伸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可视情况进行延伸检查。2、检查组由2名以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专业人员协助检查。检查组出具由检查组组长签字的检查结论。检查结论包括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具体条款。就检查结论书面征求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反馈意见逐项进行认定。1、检查组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处理处罚建议及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检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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