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本次《通信监理概论》是根据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系列中《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内容进行整理,原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全套书共六册,通过理论培训,和大家多年来积累的监理经验,相信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学有所用,更好的发挥监理专业水平。整理人:郑海岐审核人:叶进批准:罗元飞通信监理概论培训教程一、建设工程监理概念二、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三、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五、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六、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概念一、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①、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于1988年开始试点,五年后(1993年)逐步推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②、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基本定义: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③、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1、服务性建设工程监理具有服务性,是从它的业务性质方面定性的。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当达到基本目标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2、科学性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独立性《建筑法》明确提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要求监理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4、公正性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是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④、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a、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b、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c、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d、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较益最大化;二、建设工程监理理论和特点①、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1998年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之初就明确界定,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来自建设项目管理学(建设项目管理学又称为工程项目管理学)。②、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和特点a、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只为建设单位服务)。b、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c、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d、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质的双重控制)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较力a、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的法律,如《建筑法》等。b、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的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c、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的规章,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较力是:法律较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较力高于部门规章。①、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权力及法律责任a、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整改。b、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c、施工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d、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e、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f、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g、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②、关于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包括: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制度,建筑工程设计应当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关于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义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现场应采取保护环境措施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办理施工现场特殊作业申请批准手续的规定;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和国家监察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施工现场由施工企业负责的规定;劳动生产安全培训的规定;施工企业为有关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和报告制度的规定。③、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a、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b、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c、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④、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a、旁站监理的概念: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监理中,对关健部位、关健工序的施工质量全过程跟班的监督活动。(旁站监理是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确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b、旁站监理的程序:监理企业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并编入监理规划中;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健部位、关健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书面(电话)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机构;c、旁站监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程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健部位、关健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如果旁站监理人员或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记录上签字,则施工企业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也不得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时,如果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制止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如果发现施工企业的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制止危害工程质量的行为。四、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①、建设程序的概念:所谓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投资建设一项工程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和交付使用三个发展时期。按现行规定,我国一般大中型及限额以上的项目的建设程序中,将建设活动分成以下几个阶段: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咨询评估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决策;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批准后,做好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组织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做好生产或动用前准备工作;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建完,经投料试车验收合格并正式投产交付使用;生产运行一段时间,进行项目后评估。②、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a、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规范化的建设行为标准b、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监理的任务和内容c、建设程序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位置d、坚持建设程序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业准则e、严格执行我国建设程序是结合国情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具体体现③、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中,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主要制度。1988年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在《建筑法》中也作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第二章、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一、监理工程师概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专业人员。①、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特点:由于建设监理业务是工程管理服务,是涉及多学科、多专业技术、经济、管理等知识系统工程,执业资格条件较高,因此,监理工作需要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来承担。更为重要的是,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但尚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员。在监理工作中,监理员与监理工程师的区别主要在于监理工程师具备有相应岗位责任的签字权,而监理员没有相应岗位责任签字权。②、监理工程师的素质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素质:a、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b、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c、良好的品德d、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我国对年满65周岁的监理工程师不再进行注册,主要考虑监理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态的适应能力而设定的条件。③、监理工程师的通用职业道德:(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2)执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9)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④、FIDIC道德准则国际咨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1年在慕尼黑召开的全体成员大会上,讨论批准了FIDIC通用道德准则,该准则分别从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能力、正直性、公正性、对他人的公正5个问题计14个方面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道德行为为准则。⑤、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并建立在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监理工程师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的一般享有的权力和应履行的义务,这些权力包括:a、使用监理工程师名称b、依法自主执行业务c、依法签署工程监理及相关文件并加盖职业印章d、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而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则主要有:1、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委托合同开展工作2、格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在执业中保守委托单位申明的商业秘密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执行业务5、不得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6、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⑥、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与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同样是在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因而,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的安全事故。二、工程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组织,它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我国的工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