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地区民用机场机坪运输作业保障车辆设备安全运行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维护机坪作业秩序,依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和其他民航规章标准,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机坪民航运输作业保障车辆、设备在华东地区民用机场的运行监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本办法所称的民航运输作业保障车辆、设备(以下简称保障车辆、设备)包括清水车、污水车、摆渡车、登机梯/车、航空食品车、航空垃圾接收车、登机桥、行李和货邮装卸以及运输设备(集装箱装载机、散装行李/货物装载机、行李牵引车)。第三条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市场管理处负责对华东地区民用机场保障车辆、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华东地区各省市民航监管办(运行办)市场处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保障车辆、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检查。(以下均简称民航监管机构)第二章运行保障单位责任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运行保障单位(以下简称保障单位)指拥有、管理、使用保障车辆、设备的单位,包括机场、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保障单位。第五条保障单位应依据相关规章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保障车辆、设备的管理使用手册,内容包括保障车辆、设备的购置、维护、使用、管理,机坪保障作业规程以及保障车辆、设备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上岗考核制度。保障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机坪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保障车辆、设备和操作人员资料、管理使用手册应向所在地民航监管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备案。第六条保障单位必须建立保障车辆、设备操作员工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包括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内容及学时、上岗转岗在岗的培训要求、学历教育、考核办法以及奖励与处罚等。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保障单位应当建立保障车辆、设备操作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第七条保障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车辆、设备及未经国家民用航空局审定合格的民航专用设备。第八条保障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员工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第九条保障单位应确保进入机坪作业的保障车辆、设备证照齐全,不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保障单位应确保进入机坪操作保障车辆、设备的员工证件齐全,持有本岗位所需的资格证书。第十条保障单位应对本单位拥有、使用的保障车辆、设备建立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操作及维护状况,该档案应当长期保存。第三章保障车辆、设备操作人员资质和管理第十一条进入机坪操作保障车辆、设备的人员均应当接受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岗位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机坪从事相应的保障工作,工作时应持证上岗。第十二条保障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国家民用航空局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保障车辆、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大纲,报所在地民航监管机构备案。保障单位只能聘用按照培训考试大纲考核合格的员工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第十三条保障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操作保障车辆、设备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第十四条保障单位对一年内违章三次(含)的操作保障车辆、设备的员工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对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的员工,应当按照初始上岗员工的要求进行培训。第十五条在机坪操作保障车辆、设备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涂改、伪造、挪用、转借或骗取机坪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管理局拟对运输保障车辆另行核发机坪运行许可证,发证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二)不得使用涂改、伪造、挪用、骗取或失效的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三)携带民用机场机坪机动车驾驶证;(四)操作保障、车辆设备前,应当对车辆、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得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设备;(五)操作保障车辆、设备时应当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指挥;(六)按照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机坪操作保障车辆、设备;(七)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保障车辆、设备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操作的,不得操作保障车辆、设备;(八)不得操作与所持资格证书不相符合的保障车辆、设备;(九)在停机位范围内操作保障车辆设备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十)确保保障车辆、设备与其他车辆设备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十一)确保保障车辆、设备与所拉载的拖车及所载货物稳固系妥;(十二)进入机坪操作保障车辆、设备时,操作人员应穿着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标识;(十三)未熄火的保障车辆,操作人员应当随车等候;(十四)保障作业过程前后和过程中,操作人员要保持操作场地及周边的卫生清洁,防止有残渣碎屑、机器零件、纸张以及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杂物遗留在作业区域。任何人不得随地丢弃废物,发现垃圾或废弃物应当主动拾起,并放入垃圾桶。运输或临时存放垃圾或废弃物时,应当加以遮盖,不得泄露或逸出,在机坪内不得进行垃圾分拣。如在航空器活动区发现有疑似航空器零件的异物时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第四章保障车辆设备机坪运行规则第一节一般运行规则第十六条凡是进入机坪提供保障作业的保障车辆、设备均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机场管理机构规定的车辆行驶安全标准,悬挂民用机场机坪机动车牌,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并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喷涂统一的安全标志,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第十七条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保障车辆、设备,应当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白色设备停放区和车辆停放区内。操作人员离开后,车辆、设备应当保持制动状态,并将启动钥匙与车辆、设备分离存放。保障作业结束后,保障单位应当及时将所用设备放回原区域,并摆放整齐。车辆设备的停放处应当尽量避开加油井、消防井、电缆井、供水井及其他各类井的井盖。第十八条非保障作业需要、故障或已报废的运输保障车辆、设备应当及时清除出机坪。第十九条保障车辆、设备进入机坪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机坪,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二)按照路面指示标示的限速行驶;(三)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停车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四)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穿行;(五)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长3.4米、宽2.5米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长1.9米、宽1.8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拖挂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拖车的最高载量。行李车在拖挂托盘行驶时不得倒车。(六)穿行跑道、滑行道、联络道或在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空中管制部门或机场管理机构同意,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七)驶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的保障车辆、设备应当配备能与塔台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的通讯设备。第二十条在机坪行驶的保障车辆,遇有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护卫车队时,应当主动减速避让,不得争道抢行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越护卫车队。遇到旅客步行通过机坪上下航空器时,不得横穿旅客队伍。第二十一条装卸平台车、行李传送带车在行驶中不得载运任何货物、行李和其他物品。第二十二条具有液压作业装置的保障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使液压作业装置处于收回状态。第二十三条保障车辆在机坪行驶路线、固定停放点之外倒车应当有人指挥,指挥信号和意图应当明确,确保安全。第二十四条航空器保障作业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情况,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器保障作业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机场实施低能见度运行时,保障车辆行驶应当按照低能见度运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停机位区域运行规则第二十六条航空器进入机位前,该机位应当保持:(一)除负责航空器入位协调的人员外,货物和行李、保障车辆、设备和操作人员均应当位于划定的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二)保障车辆、设备必须制动或固定;有液压装置的保障车辆、设备,必须确保其液压装置处于回缩状态;(三)保障车辆在等待时,操作员应当随车等候;所有设备必须有人看守;廊桥活动端必须处于廊桥回位点。第二十七条在航空器进入机位过程中,任何保障车辆、设备、人员不得从航空器和接机人员(或目视泊位引导系统)之间穿行。第二十八条在廊桥活动端移动范围内应当采用红色线条设置廊桥活动区,禁止任何车辆和设备进入。廊桥活动区内应当标示廊桥回位点。廊桥处在非工作状态时,应当将廊桥停留在廊桥回位点。廊桥操作人员进行靠桥、撤桥作业时,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廊桥活动端。第二十九条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向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发出可以对接航空器的指令。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接到此指令后,方可操作廊桥或客梯车对接航空器。航空器安全靠泊状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发动机关闭;(二)防撞灯关闭;(三)轮挡按规范放置;(四)航空器刹车松开。第三十条在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廊桥或客梯车与航空器对接完成前,其他保障车辆、设备不得超越红色机位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第三十一条提供保障作业的保障车辆、设备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航空器机位滑行通道的使用。第三十二条保障车辆设备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15米的距离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后方可实施对接。保障车辆、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与航空器发动机、舱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第三十三条保障车辆设备对接航空器后,应当处在制动状态,并设置轮挡。液压升降车辆或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在液压升降筒或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后,方可开始作业。第三十四条除需为航空器提供服务的车辆外,其它保障车辆、设备不得从机翼或机身下穿行。第三十五条保障车辆、设备不得停放在航空器燃油栓禁区内。第三十六条当航空器在加油时,在停机位内的保障车辆、设备不得阻碍加油车前方的紧急通道。第三十七条当航空器引擎正在开动或防撞灯亮起时,保障车辆设备不得在航空器后方穿过。第三十八条在停机位内作业的保障车辆、设备不得倒车。必须倒车的,须有人观察指挥,确保安全。第三十九条航空器准备推后作业时,保障车辆、设备均应远离停机位,停放在设备区。第四十条当遇到大风天气有可能对廊桥造成影响时,必须对廊桥进行系留,操作廊桥的单位负责廊桥的系留。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依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和其他民航规章标准,民航监管机构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保障单位保障车辆、设备运行和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民航监管机构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对于需要整改的,被检查单位应按相应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民航监管机构反馈。对于保障单位违反民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民航监管机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民航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保障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