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世纪罗马法研究首先在意大利城市兴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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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世纪罗马法研究首先在意大利城市兴起的原因[摘要]中世纪的意大利处在多股政治势力的统治之下,它们之间的斗争导致了地方自治的增强,地方自治所倚靠的是城市。中世纪意大利的城市程度不同地保存了罗马帝国时期的传统,市政生活开始得较早。意大利的地理环境决定了从中世纪早期起商业贸易活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就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并由此打造了意大利城市社会结构的特点,相同利益的社会群体组成了同业公会。各社会群体参与对城市进行管理的要求引发了城市自治运动,城市自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综合当时现有的各种法律和法令。罗马法具有辩证的法律规范,能够提供综合各种法令的法律原则,因而在意大利城市中兴起了研究。[关键词]意大利;城市自治;同业公会;罗马法11世纪末期,在意大利的一座修道院的图书馆里发现了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529—534年组织编纂的法律文献和文件的手抄本,从而在中世纪开启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对罗马法的研究聚集了大批的教会学者和慕名而来的学生们,在研习的过程中,西欧中世纪的第一所大学诞生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在博洛尼亚,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学科第一个从神学的领域中分离出来,出现了一批又一批的教会的乃至世俗的法学家。对罗马法的研究开启了西欧中世纪法律制度的一个新时代,同时也在西欧社会中形成了一个新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在西欧从以个人联合为基础的封建政体,向以契约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过渡的长时段的过程中,这个社会群体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罗马法的研究不仅是西欧法律制度史的一个里程碑,也是西欧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标志。它说明人与人之间、社会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社会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人们的社会交往和交流的变化、人的社会性活动的变化。从社会经济史学角度来看,是商品货币经济启动所产生的一系列的连锁性的结果。对罗马法的研究首先在意大利的城市国家中开始并不是历史的偶然,中世纪意大利在政治体制、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等方面的特点,都为罗马法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一中世纪的意大利只是一个地理名词,在国内以往的研究中,关注最多的是发源于佛罗伦萨的文艺复兴,由此而联想到的是意大利城市的商业和手工业活动,常常把意大利定义为一个经济地区。对其土地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封建化问题极少有所涉及,似乎意大利是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另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世纪的意大利并没有游离在西欧封建制度之外,否则就很难理解,诞生在意大利的法学如何能对西欧政治制度的转型和发展起过如此重要的作用。4世纪末期,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个帝国之后,意大利就一直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政治状态中。5世纪初,日耳曼人三番五次地攻占罗马城,然而却没有一支日耳曼人能够长期地占领它,东罗马帝国的皇帝依然在某种程度上对意大利行使着统治权。因此,6世纪30年代查士丁尼组织编纂的法典在意大利留下了浓重的痕迹。在日耳曼人进行拉锯式的统治时期,罗马教会取代了帝国的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社会、领导社会,从而获得了相当大的世俗的权势,与拜占廷争夺对意大利的统治权。568年,日耳曼人的一支伦巴第人穿越阿尔卑斯山进入了波河流域平原,在所占领的地域建立了伦巴第王国,使得已经处在罗马教会和拜占廷的激烈争夺中的意大利陷入更大的分裂中,更加失去了建立统一的封建王国的可能。多种政治势力的争斗导致地方自治的政治势力的增强,而这些地方政治势力常常是以罗马帝国时期较为发达的城市,如威尼斯、米兰、拉文纳等城市为中心,这就赋予了这些城市地区性的概念。“这样,8世纪初,在意大利公众生活中交织着四种因素:伦巴第王国、帝国、教皇国、地方自治。前两者既安守相望,又互相排斥;他们又都同第四者相对立;教皇在这三者之间巧妙周旋,应付自如,越来越倾向于变为一种地区自治权力。”[1](P81)在意大利的政治势力中,作为基督教核心的罗马教会借助宗教的权威赢得了外来势力的支持。8世纪中叶,为了完成封建王权取代氏族王权的政治需要,法兰克的新君王丕平向罗马教皇伸出了求援的手。在与伦巴第国王争夺拉文纳主权的斗争中缺少军事力量的教皇,立刻握住了这只手,实现了法兰克封建王权与罗马教会最初的联盟。这一联盟导致了两个后果:确立了罗马教会在中世纪西欧不可动摇的宗教权威;意大利有了三股势均力敌的政治势力:北部的伦巴第被并入法兰克的版图中,此后又长期在德意志帝国的控制之下;中部是教皇国和斯波莱托大公国的势力范围;南部则更亲近拜占廷帝国。查理大帝建立的法兰克帝国疆域辽阔,囊括了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社会文化毫无关联的众多的民族和氏族部族。在这个缺少内在凝聚力的帝国里,查理大帝只能采取采邑制的政治模式增强他的集权统治,不可能建立国家的官僚机构体制。但是采邑制确定的仅仅是中央皇权与地方贵族之间的关系,并不具有机构的性质。在这个以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关系占主导地位的政治体制中,中央皇权与地方关系的紧密与松散,取决于封君与封臣间的各种个人关系。然而,不论这种关系密还是疏,它都给予地方很大的空间,让其继续实行各自的习惯法,按照自己的模式组织社会、管理社会。保证和维持中央皇权和地方从属关系借助的是基督教的教会,因此,查理大帝加强对基督教教会的控制,一是通过掌握对主教等教职的任命权;二是给予教会地方世俗贵族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法兰克帝国解体后,查理大帝的帝国思想被德意志帝国承袭下来,基督教教会是对帝国地方实行统治和进行管理的重要机构,而罗马教会的宗教权威,则是使地方教会超越地方贵族法权的保证。所以,掌控罗马教会是自奥托一世以后历任德意志皇帝的重大事务,一次一次远征意大利的目的是为了夺取罗马教会的教权,而对意大利本身的实际统治却是漫不经心。德意志的国王同时也戴着意大利国王的王冠,都被统一在德意志的皇冠之下(被推举为德意志国王的人同时也是意大利的国王,并且顺理成章的是德意志帝国的皇帝)。但是,德意志帝国并没有在意大利设立任何的行政机构,也没有行使统一的司法权,意大利各地都有着各自的行政管理方式,地方自治性很强。为了避免对意大利的失控,奥托一世包揽了对各教区主教的任命权,同时又给予主教与地方世俗贵族相等的权利,即“奥托特恩权”。“奥托特恩权”在意大利培植起了一个与世俗贵族集团势均力敌的主教集团。在基督教化的中世纪的西欧,教堂是社会活动的中心,在早期中世纪的意大利,主教的驻节地大多都是在罗马时期建立的城市里,这是意大利的城市生活得以继续,城市的地位得以保持下来的一个重要原因。居住在城市中的主教享有“奥托特恩权”,致使城市的公共权利逐渐地落入了他们的手中。罗马帝国的国家机器被打碎,但是基督教教会却存留下来,并且在封建王国确立之前行使着管理社会的功用。即使是在经历了伦巴第人和法兰克人的统治之后,在对城市的管理和统治方面依然沿袭了罗马帝国时期的某些传统,即:设立了由城市贵族参加的城市议会。可以说,中世纪意大利的市政生活早于西欧的任何地区。二中世纪意大利城市生活开始较早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其社会经济活动所具有的特点:商业贸易活动的活跃。这个特点则应更多地归结于其特有的地理环境。意大利半岛的地理环境相差很大,它的北部有发源于阿尔卑斯山、流向亚得里亚海的波河。波河虽然在欧洲不是大的河流,但是它有25条支流,冲击了一个面积为75000平方公里的大平原。这里水利资源充足,气候适宜,适于农业生产,且又水路便利,因此商业也很活跃。从罗马帝国时期起,这个地区的显著特点就是城镇辐辏。而在意大利的南部地区,山多于平地,海与山之间的地域狭窄,而且土地干旱,河流短而湍急,极不适宜农业生产活动。然而,亚得里亚海像天然的运河,把这个礁石岛与其相对的海岸连接在一起。因此,在这里居住的人们除了捕鱼和煮盐之外,还从事航海贸易活动,以获得生存的必需品,由此形成了商业活动的传统。尽管阿尔卑斯山一刀切断了意大利和中欧大陆,但是众多的横山又为两地之间的来往提供了可通行的隘口,使意大利在与东方进行贸易的同时,又有了向西方输送商品的可能,从而扩大了其商业活动的范围。正像汤普逊所形容的:“意大利是地中海的锁钥,从希腊时代起这‘地中之海’已经是商品的巨大分发站。”[2](P399)可以说,这种特有的地理条件始终对意大利的历史发展路径有着重要的影响。伦巴第人的进入以及与法兰克的归并,改变了意大利的社会结构,采邑制把罗马帝国的行省改变为分封的领地,把行省的长官变为封臣,官僚制度被分封关系所取代,社会的公共权利变成了特许权。地方的习惯法、封建主的庄园法、教会的习惯法成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但是与西欧大陆其他地区相比较,意大利的封建制度发展得并不充分,究其原因是,意大利因地理条件决定的社会经济活动阻碍了封建化的深入程度。对此,众多的历史学家都已无异议。9世纪中叶,庄园制经济在西欧大陆其它地区不断地扩大。庄园制经济封闭性的特点缩小了人们相互交流和交往的范围,商业贸易活动萎缩到了最小程度。然而,在这个时期的意大利,贸易活动却开始出现增长的势头,并且逐步地从庄园制经济中脱离出来。汤普逊把这种现象归纳为意大利在商业活动方面所具有的四个优势:“第一,因为意大利拥有活跃的商船队和海军力量,尤其是像威尼斯、热那亚、比萨和阿马斐那样;第二,因为意大利拥有大量资金,这些资金是从意大利的从未完全停滞过的贸易里积累起来的;第三,因为意大利和拜占廷、埃及及叙利亚港口之间的密切而又有利的关系,从那里运入东方的名贵商品;第四,因为在工业方面它继承罗马帝国时代的工业技术遗产和传统。”[2](P399)这些优势条件一旦有了相应的外部社会条件———战争的结束和社会的安定平稳———就会立刻促进意大利商业贸易的快速地恢复和发展。加洛林时期,西欧逐渐结束了外来入侵造成的社会动乱,为恢复农业生产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各地普遍出现了中世纪西欧第一次大拓荒运动[3];但在意大利,拓荒活动远不如贸易活动那么活跃。贸易活动对社会经济发展所能起的作用是经济史学家们一再强调和探讨的问题,笔者无意在这里赘述,而所要讨论的是贸易这项经济活动打造了中世纪意大利社会结构的特点。在中世纪意大利的社会结构中,城市的因素占据重要的地位。城市是商业活动的重要场所,古今中外概无例外。商业活动范围的扩大必然要推动城市人口的增长,城市的空间和规模的扩大。11世纪以前的欧洲,没有哪一个地区有类似意大利那样的城市密集度,这一点无疑应归功于意大利从事商业活动特有的优势。诚然,法兰克人把伦巴第王国划入自己的版图之后,采邑制也在意大利得到了推广,特别是农业经济地区的伦巴第平原。在从土地中衍生出权力的西欧封建政治体制中,城市如同土地一样转移到了教俗贵族的手中,公爵、伯爵以及主教成为城市的统治者。然而,城市的社会结构与农村则并不相同,这首先是因为在城市这个狭小的地域内聚集着大小封建主、主教、教士、商人、手工业者以及没有固定职业的雇工和日工,形成了不同的社会人群。这些不同的社会人群按照各自的社会性活动结成了不同的社会群体,如:商人行会、手工业者同业公会,等等。这些社会群体构成了城市的社会成分,并以这些社会成分为基础形成了“城市国家”。意大利著名的历史学家L.萨尔瓦托雷利对意大利城市国家所做的说明,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它的涵义。他说:“在意大利语中,‘城市国家’的原意为‘共同利益’”,“初期的意大利城市国家实际上是由不同成分形成的大杂烩,各阶层的社会地位在初期也依次排列。在阿尔卑斯山北边各城市国家内(法国南部、佛兰德、莱茵河畔各城)工商业很快取得优势,而其政治发展较晚,成就较小。在意大利,这些不同成分在共同的城市生活中地位平等,互相取长补短,形成了一个新的意大利人民阶层,几个世纪后这一阶层从历史的客体成为历史的主体。”[1](P137-138)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阶层必然要参与城市的市政生活,所谓市政就是城市的公共生活,对城市进行共同的管理。对城市进行共同管理就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条例规范在城市中生活的人们的社会性的行为,而这个共同的条例必须是符合城市中各个社会成分的利益,也就是“共同利益”,而为了这个共同利益所制定的社会性的条例,就需要由各个社会成分共同协商来制定,这就必然要打破城市领主对城市的统治和控制,从而产生了矛盾和冲突,而这种冲突就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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