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2007年度公文质量评比活动方案一、评比范围厅直各单位、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办公室,厅办公室参与活动但不参加名次评比。二、评比方法(一)抽查2007年度制发的5份连号的主要文件,按评分标准(见附件1)分项计分,以汇总后的总分确定先进单位。(二)厅办公室负责评比活动的领导、组织、现场仲裁及分数统计;各单位确定一名办公室领导或工作人员,负责现场评分、评议。三、评比活动具体步骤(一)厅办公室确定5份公文的起止范围,于会议前通知各单位。全套公文(包括正式印发文件及全部拟稿存档文件)须统一用一个文件夹带到会上。(二)现场评比程序:1.厅办公室分发评分表、分工表、参评公文,解释评分标准及分工。2.评分人员分工负责,流水评分。扣分时须同时简要注明文号、扣分点和原因。完成一个单位的评分后,将评分表和文件统一交厅办公室,同时领取下一个单位的参评公文。3.评分人员对具体评分把握不准时,由厅办公室统一解释。4.评分结束后,厅办公室将参评公文归还各单位,进行现场评议。各单位如对扣分存在异议处,由厅办公室负责仲裁。5.厅办公室汇总分数,确定名次。(三)根据评比活动情况,厅办公室进行点评,对公文处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会后,厅办公室对评比情况进行通报。附件1:公文质量评分标准(合计每件计100分)一、公文的内容、观点和表述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计15分,根据公文实际按3分、5分、8分三个档次扣分。二、条理清楚,文字精炼,语句通顺,用词、用字、标点准确规范。计10分,每错一处减1分。三、文种和公文形式使用正确。计15分,每错一处减3分。四、行文规则符合要求。计15分,每错一处减3分。五、格式规范。计20分,错一处减3分。六、人名、地名、数字、计量单位、引文使用正确。计10分,每错一处减1分。七、公文的拟稿、审核、签发程序规范,签批用笔、用墨、位置符合存档要求。计10分,每错一处减1分。八、公文印刷端庄、清晰、美观。计5分,较差的减3分,差减5分。附件2:省交通厅2007年度公文质量评比活动分工序号评比内容评比单位现场评分单位1公文的内容、观点和表述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运管局、海事局、质监站、交职院、港投集团、机关服务中心、科研所,高速公路总公司、交投集团省公路局2条理清楚,文字精炼,语句通顺,用词、用字、标点准确规范。公路局、运管局、海事局、质监站、交投集团省高速公路总公司交职院、港投集团、机关服务中心、科研所,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3文种和公文形式使用正确。公路局、运管局、海事局、质监站、交职院、机关服务中心、科研所,高速公路总公司、交投集团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4行文规则符合要求。公路局、运管局、海事局、交职院、港投集团、机关服务中心、科研所,高速公路总公司、交投集团厅质监站5格式规范。公路局、海事局、质监站、交职院、交投集团省运管局运管局、港投集团、机关服务中心、科研所,高速公路总公司省地方海事局6人名、地名、数字、计量单位、引文使用正确。公路局、运管局、海事局、质监站、港投集团、机关服务中心、科研所,高速公路总公司、交投集团省交职院7公文的拟稿、审核、签发程序规范,签批用笔、用墨、位置符合存档要求。公路局、运管局、海事局、质监站、交职院、港投集团、科研所,高速公路总公司、交投集团厅机关服务中心8公文印刷端庄、清晰、美观。公路局、运管局、海事局、质监站、交职院、港投集团、机关服务中心,高速公路总公司、交投集团省交通科研所注:1、3、4、6、7、8项评分单位本单位公文评分由厅办公室负责。附件3:省交通厅2007年度公文质量评分汇总表单位分项扣分总得分名次12345678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地方海事局厅质监站省交职院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厅机关服务中心省交通科研所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附件4:省交通厅2007年度公文质量分项评分表()单位:扣分汇总:序号文号扣分扣分原因12345公文质量评分标准参考细则(合计每件计100分)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皖政〔2000〕48号)、交通部印发的《交通部公文处理办法》(交办发〔2001〕170号)的规定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评分标准引自皖交办〔2001〕13号印发的《安徽省交通厅公文处理实施办法》。一、公文的内容、观点和表述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计15分,根据公文实际按3分、5分、8分三个档次扣分。二、条理清楚,文字精炼,语句通顺,用词、用字、标点准确规范。计10分,每错一处减1分。三、文种和公文形式使用正确。计15分,每错一处减3分。第八条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和会议纪要等。第十条省交通厅机关公文的主要形式有:(一)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交通厅文件”、代字为“皖交×”的公文,主要用于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交通部的政策、指示、决定等,部署全局性工作和重要工作,发布重要决定;向省政府、交通部请示、报告工作,呈报意见;批转、批复下级机关公文,转发上级或平行机关公文,以及其他必须以省交通厅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常用文种:请示、报告、意见、通知、通报、决定、函等。(二)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交通厅”,代字为“皖交×函”的公文,主要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问题,转发上级和平行机关的公文(本级不作具体要求的),与省直有关部门、市一级政府联系工作、商洽问题、请求批准有关事项等。常用文种:函、意见、通知等。(三)安徽省交通厅“内部明电”,代字为“皖交电”,主要适用于办理省交通厅文件中的紧急事项。代字为“皖交密电”的“密码电报”,主要适用于办理涉密事项。(四)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交通厅厅务会议纪要”、“安徽省交通厅专题会议纪要”的公文,主要适用于记载、传达厅务会议、专题会议的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五)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交通厅”的“决定事项”,主要适用于记载、传达厅长办公会议对具体事项的决定意见。(六)发文标识为“会议通知”、代字为“皖交办会”的公文,用于通知以省交通厅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的有关事项。(七)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交通厅办公室文件”、代字为“办字”的公文,主要适用于省交通厅办公室通知有关事项,布置具体工作,转发有关部门的文件以及其他以厅办公室名义办理的事项。常用文种:通知、意见、函。(八)以省交通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交通简报”,主要适用于记载、周知全省交通工作情况、专项业务活动的开展情况,借鉴和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等。(九)以省交通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交办通报”,主要传达贯彻厅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四、行文规则符合要求。计15分,每错一处减3分。第十三条各级交通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厅直属单位,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代厅起草公文。第十四条省交通厅依据职权可以向省政府、交通部及省政府各部门、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单位行文。除以函的形式(信函式公文)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厅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十七条县(市、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一般不得向省交通厅越级请示、报告或呈报意见。对发生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抗洪抢险等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送被越过的市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无特殊情况的越级请示,将予以退回。一般情况下,省交通厅不受理县(市、区)政府主送的公文。第十八条除省交通厅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的名义向省交通厅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如属负责人交办事项,应在正文开头部分予以说明。第十九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第二十条“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文种不得用“请示报告”一类混合文种。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可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第二十四条为减少重复性行文,上一级公文已有明确规定,省交通厅无需再作具体要求的,可以不行文,而将原文翻印下发。凡能面对面协商解决的问题以及可口头、电话请示、报告的问题,应当不行文。五、格式规范。计20分,错一处减3分。第十一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公文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公文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号,份号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二)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电报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同时标识密级和紧急程度,则密级标识在第1行,紧急程度移至第2行。(三)发文机关标识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两字组成;信函式公文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省交通厅主办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可以用“安徽省交通厅文件”作为发文机关标识,也可用几个机关名称作为发文机关标识,但应将省交通厅排列在前;联合上报的公文,应采用几个机关名称作为发文机关标识。(四)发文字号有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机关代字由“皖交”加上承办单位的规范化简称组成,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只标识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机关为“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的公文,发文字号一般位于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红线上方居中的位置;上行文的发文字号位于红线上方左侧;信函式公文的发文字号一般标识在红线之下、公文标题之上的右侧。年份和序号应用阿拉伯数码。年份应标全称,并加六角括号;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或001),不加“第”字。(六)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姓名,与发文字号平行排列,标识在红线之上右侧,同时将发文字号移至左侧。“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的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联合行文要同时注明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姓名。主办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机关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排列。(七)公文标题位于红线之下空2行,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注明公文种类。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八)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在公文标题之下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会议纪要”的主送机关标识在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栏之上。除“公告”、“通告”外,其他公文都应当标明主送机关。(九)正文位于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十)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如有2个以上附件,则用阿拉伯数码标明(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的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明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十一)成文日期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发文,以最后一个机关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十二)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单一机关发文和两个机关联合发文时,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必须既落款又加盖印章,并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当正文排版后占满全页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用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十三)公文如有附注,应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