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安乐死伦理摘要:影片《死亡医生》讲述了一名医生为其病人争取死亡权利做出种种努力,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异议——个人能否拥有自主生命的权利?安乐死是否应合法化?安乐死伦理是医学伦理学中讨论最活跃和争论最激烈的热点问题之一,它涉及到立法、社会道德、生命伦理、宗教信仰、人权等各个方面。本文着重阐释了安乐死的含义、伦理冲突及其合法化的必然趋势,提出安乐死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和推行方法,期望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能加快进行。关键词:安乐死;医学伦理学;伦理冲突;合法化影片《死亡医生》(YouDon'tKnowJack),根据JackKevorkian的真实故事改编,围绕着他设计的“安乐死机器”(该机器由自动程序完成静脉注射药物而结束病人生命)和协助的第一例安乐死事件,以及所引发的媒体轰动展开,展现他对于病人死亡权利的捍卫以及寻求安乐死合法化的斗争。涉及“安乐死”题材的影视佳作已经不少,有曾摘得奥斯卡最佳外语片奖的西班牙电影《深海长眠》的深入解读,也有《百万美元宝贝》的淡淡掠过。但即便它备受关注,大众认知的概念仍有些模糊。究竟何为安乐死?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有两层含义,一为无苦楚的、安然的死亡,二为无痛致死术,现代多指后者。关于安乐死,根据实施方式分为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指对需要依赖生命维持技术生存的病人不给予或撤除生命支持,任其死亡;主动安乐死指无法挽救病人生命时,医务人员或其他人主动结束病人生命或加速病人死亡。根据安乐死对象的真实意愿,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在医学和人类社会伦理学产生冲突的早期,英国医学家约翰·怀厄特就曾尖锐地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内。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对于非国家刑事机构人员依法终结他人生命的行为,都不能被接受,即使这是被执行者的意愿。而从生到死,是人类繁衍发展的自然规律,长久以来,人们已经意识到人有生的权利,也应有平静死去的权利,在越发重视“有尊严地生”的同时,“有尊严地死”同样不容忽视,无价值、尊严的生存只是延长生命的痛苦。所以,自“安乐死”提出以来,在这样的观点冲突下,这一问题就被摆到了舆论的尖端,赞成者称它为“安详解脱”,反对者则称之为“合理谋杀”。执行安乐死的医护人员也成了正邪莫辨的角色,有人认为他们是为绝症病患消除痛苦的天使,也有人认为他们是藐视人权的恶魔。围绕安乐死这一焦点,许多国家的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一直在争论。事实上,我们谈起“死”更多的是讨论“生”,如何看待“死”,也往往由一个人如何看待“生”决定。而生的义务与权利代表束缚与自由两个终端。有人认为生存是人的义务,生命存在是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的前提:只要有真正意义上的生命存在,就必定有一定程度的生命质量。而生命价值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下衡量和判断的标准都不同,即使有一定的共同尺度,还应考虑价值的及时性和延时性。一个在生命力旺盛时期为他人和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人,在他年老或生命途中遭遇不测时,社会也不该抛弃他。另一些人则认为生存是一种权利。我们无权选择出生,却有权选择死亡。“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对于身患不治之症,饱受病痛折磨的人来说,生是一种束缚,死亡反而是一种解脱:与其没有思想地、拖拖踏踏地活着,还不如有尊严地、痛痛快快地死去。Kevorkian看到患者濒临死亡时一心求死,遭受非死不能缓解的痛苦折磨,体会到患者所体验的不幸和痛苦远超过拥有的幸福和快乐,身为医生的悲悯与同情使他致力于争取病人的死亡权利。因为安乐死以安乐的方式结束质量和价值极低的生命,不仅维护了生命的尊严,还把生命定格在幸福之中,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符合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原则。诚然,这两种观点也是全世界争论安乐死是否合法的两个派别所持的。反对派表达了对于生命存活的看重和对安乐死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忧思。1.安乐死是消极的人生态度。生命是神圣和至高无上的,不能轻易放弃。为了自己和他人,勇敢的向病魔挑战才是正确做法。选择安乐死是自私懦弱的行为,不顾及亲朋的感受,给他们造成了情感上的伤害。所以安乐死是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2.安乐死不利于医学发展。从历史发展来看,人的认识无止境,今天的不治之症,明天就可以变成可治之症,只要有生命现象,就有被救治的可能。人类对疾病的认识和征服能力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离开了医学实践,医学就停止不前。如果实行安乐死,人们不必再去探索不治之症的奥秘,不需要进行医学攻关,医学科研将在安乐死中被扼杀。由此观之,安乐死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医学发展。3.安乐死会导致社会道德败坏。一旦实施安乐死,一些贫困的病人可能因巨额医药费而认为这是唯一出路,也可能为一些想摆脱拖累和困难,逃避对患者应承担的道德责任的亲友大开方便之门,更可能导致一些不孝子女为摆脱赡养义务对老人进行“合理谋杀”,这从荷兰安乐死合法化后很多老人出逃可见一斑。另外,安乐死会为医务人员摆脱职责提供借口,如2000年曝出英国的希普曼在行医的20多年里,用注射过量海洛因的手法杀害了至少265名病人,骇人听闻。安乐死还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犯罪:历史上有过纳粹借安乐死来进行屠杀的教训。这些不仅违背人道主义,而且为杜会主义法制所不容。赞成派则认为安乐死有合理性和必然性:它不仅标志着人类在死亡态度上的理性觉醒,也对患者、家属、社会有一定积极意义。1.安乐死是对患者人权的尊重。每个个体都有掌控自己生命的权利,当一个人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维持生命时,他应该享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这是合乎理性的。禁止安乐死将剥夺人的这一自然权利,是不正当的。生命固然可贵,然而失去价值与尊严,生命的意义将不复存在。人固有一死,明知病人濒临死亡已不可逆转,仍无视其肉体和精神所遭受的极端痛苦,禁止其安乐死亡,这是对病人、亲友的折磨,是残忍、不符合人道主义的。相反,尊重病人病前清醒时所表达的意愿,维护他弥留之际的尊严才体现了更高层次的人文关怀。一定意义上,安乐死是对人性更深层次的理解,是符合人类理性的一种合理选择。2.安乐死有助于减轻患者家属的负担。患者家属负有照料病人的义务:这是具有高级情感的人的慈悲心的体现。然而无望的治疗对家属的精神承受力是一种考验,对家庭经济也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事实上,在医学已回天乏术的情况下去消耗生命,让家属在探望、护理和抢救等消耗精力、财力的过程中经受极大煎熬,这是一种过分的要求,一个家庭因此失去安宁,正常生活无从谈起。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安乐死是对患者和家属的解脱,合乎情理。3.安乐死具有现代社会价值。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价值也是道德评价的标准之一,具有社会价值的死亡符合道德。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地球资源的贫乏,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内的医药卫生资源是有限的。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使延缓人的晚期生命成为可能,但是当社会把大量珍贵有限的医药资源用在维持一部分处于无意识状态的个体生命上,就会偏离提高整个社会群体生命质量的轨道,同时造成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社会发展。相反,让一个无希望的患者耗用过多医疗资源后死去,而使更多本可挽救的患者失去治疗机会,这样的死亡,对于前者来说虽然合乎传统道德,对后者来说却是不道德的。同样,推迟患者死亡,对患者来说似乎是道德的,但因而延长了患者的痛苦,增加了社会负担,这又是不道德的。因此,实施安乐死符合社会医德。尽管安乐死的伦理论争未分胜负,它却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肯定与支持。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首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目前,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在英国,近年来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约82%的人支持。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广受欢迎。以色列1998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看来,安乐死立法已不容回避。不过,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可能有更为艰辛的路要走。众所周知,中国非常注重传统观念,而安乐死作为新的时代课题,在医生与病人、病人与家属、病人与社会三个方面,与人们长期认知的传统观念发生了冲突。1.医生与病人。传统伦理观强调,“好死不如赖活着”、“只要有一口气,死马当活马医”,要求医生对即使明知无法治愈的病人,也要不惜人力、物力、财力抢救,甚至对脑死亡个体也不应促其死亡,完全不考虑治疗是否有效,只要尽力医治,就是对病人负责,就是人道的。但持安乐死观点者认为,安乐死不会悖离救死扶伤的原则。医生职责并非只有救死扶伤,也包括为病人减轻痛苦。对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的患者来说,解除其痛苦才符合人道主义,采取徒劳的办法增加其痛苦不是医疗目的。2.病人与家属。传统伦理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子女和家属对于父母或亲人的任何绝症,应陪守到死,决不能催其早死,否则会永远背负不孝的罪名;即便四处求医,负债累累,压垮自己,也该尽心尽力,毫无怨言,只有这样才能受人敬重。但同意安乐死的人认为,当代医疗水平不可能治愈世界上所有疾病。对一些确属冶不好的病症,不但病人精神和肉体都十分痛苦而且也造成病人家属与亲人的种种负担,因此终止生命减轻病人的痛苦,决不能用“不孝或有罪”加以评说。3.病人与社会。传统伦理认为,一个人患有不治之症十分痛苦,若社会对其施以安乐死,会使患者和没得病的人为之寒心。同意安乐死的人从伦理学的角度,提出:安乐死的对象仅仅局限于脑死亡或不可逆昏迷的病人,或是死亡不可避免,治疗甚至饮食都使人痛苦的病人。对于他们来说,延长生命只是延长痛苦,实行安乐死符合他们的自身利益。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从历史的趋势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势在必行,只不过是时间与实施细则问题。在我看来,安乐死立法要遵循两大原则,五个加强。1.两大原则。①自主原则:病人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违背其意志实施安乐死是一种谋杀;当患者未明确表明意愿且丧失意识时,可参考家属意见。②合法原则:若已确立安乐死相关法案,依法实施;若法案尚未确立,实施过程中决不能与现有法律,尤其是刑法相抵触。2.五个加强。①加强宣传,提高人们对安乐死的认知度,使人们正视死亡,从而更珍惜生命。②加强研究,深入探索安乐死的标准,使用对象,伦理学依据及立法条件等等,加快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脚步。③加强调查,法律反映人民的意志,安乐死合法化必须征求绝大多数人民的意见和建议。④加强经验累积,五千多年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我国民族众多,宗教、文化、风俗各不相同,全国范围内安乐死合法化非朝夕可成,须循序渐进。⑤加强医疗法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积极实行医疗体制改革,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人类文明已经站在了21世纪的门槛边,新与旧、生与死的冲突一天天尖锐起来。虽然现阶段安乐死之争并未达成共识,其合法化历程依旧坎坷,但安乐死是人类对人的本质认识的飞跃,反映了人类认知能力和水平的历史性进步,且其有利于病人、家属、社会已是不争的事实。我相信:当道德、法治、医疗、福利发展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准时,安乐死将合情合理又合法。在今日之中国,就安乐死而言,我们佩服倡导者的睿智,赞赏实践者的勇气和伦理学家的开明,更支持法院的大胆判决,并期待它合法化的那一天。参考文献:[1]李惠.安乐死社会伦理探析[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