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盗窃与诈骗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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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盗窃与诈骗之区别案情简介2015年7月10日下午,被害人滕某至方塔派出所报案称:当天下午13时40分许,有一名30多岁的男子到其在常熟市莫城安定街经营的金银店内购买黄金项链一根和黄金手链一根,价值人民币38000余元,选好金器后该男子多次通过银行卡刷卡付款但没有成功,男子提出要到常熟市虞山镇田头廊3号其家中取钱付款。滕某同意后其同姐夫二人跟随该男子来到常熟市虞山镇田头廊3号准备取钱,当时二件金器已交与该名男子手中,该男子让滕某正在门口稍等,因滕某见该男子已到其家门口故没有跟进去,后发现该住处有一后门且并非是该男子的住处知道上当,该男子早已经离开。后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钱军抓获。针对上述案件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认为犯罪嫌疑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滕某的金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滕某的金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处理。我认为,对于该起案件,应该以诈骗罪定性处理。原因如下:一、首先要明确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基本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在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的认识又导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骗财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财物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二、财产处分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虽然诈骗罪和盗窃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但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错误的认识而“主动”处分财产的犯罪,而盗窃罪不依赖于被害人的意志,是“被动”的财产型犯罪,成立诈骗罪要求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是诈骗罪,没有处分财产的是盗窃罪。这也符合著名学者陈兴良教授“被害人是否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的观点。另外。诈骗罪的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的产生或维持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钱某以非法占有滕某的金器为目的,设计了“购买金器,但刷卡不成,转而邀请滕某跟随其回家取钱完成交易”这样一个虚假的交易骗局。被害人滕某出于对钱某虚假购买行为的错误认识,受其蒙蔽,而“主动”将金器交付给犯罪嫌疑人钱某,并跟随其“回家”完成交易。被害人滕某在主观上是出于“自愿”而处分其财产。所以,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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