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经营策略研究姓名:方斐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贸易指导教师:肖文20090320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经营策略研究作者:方斐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相似文献(6条)1.学位论文陈蓬远跨国银行母国监管法律问题研究2005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演进促使银行跨国经营的现象异彩纷呈,其境外机构的组织模式多样,有代表处、分行、子行、合资银行和境外投资并购等形式,而国际金融市场跌宕起伏也使其伴随着无处不在的风险。为保证银行跨国经营的稳健运行,由母国对跨国银行实施全面综合的并表监管已成为“准用性国际惯例”,巴塞尔委员的相关文件也确立了这一原则。美国、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也在国内立法和实践中推行实施之。跨国银行母国监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母国的确定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标准,如传统国际法的标准、巴塞尔委员会推行的控制利益标准以及欧盟的发证标准;母国对跨国银行监管所依据的法学理论也不同:对总行的监管法理是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二者的竞合,对分行和代表处的监管法理是属人管辖权,对子行和合资银行的监管法理是保护性管辖原则;母国监管的内容范畴主要体现在境外机构设立、业务范围、危机救助制度、退出机制等四个方面。母国有效监管的特有实施路径-并表监管的实现依托于五个条件的实施:一是母国监管当局能够监督跨国银行建立完善的银行治理结构、二是总行能够对境外机构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母国监管当局能够对跨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业务风险进行总体监管和评估、四是母国监管当局能够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五是母国监管当局必须设置应急性监管措施;母国并表监管主要采取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等手段来实现。我国跨国银行的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如西方发达国家质疑我国银行业的经营质量以及国有商业银行本身存在的问题等。另外,我国银行个别境外机构的违规经营曾遭致东道国当局的巨额处罚,严重破坏了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声誉。而目前指导我国银行跨国发展的法律法规却非常匮乏:《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只是进行了原则性规范,实际操作性不强;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有1990年《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和2001年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两部规章;而且《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自颁布以来未曾修改。本文通过跨国银行母国监管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和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探究我国跨国银行母国监管现行立法和实践存在的缺漏和空白:立法层面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现行立法没有明确制定具体的母国确定标准;关于境外机构范畴的界定上存在问题;关于境外机构设立的规则存在缺陷;境外机构业务范围规范的空白化;银行跨国并购和境外机构再投资立法规制缺失;立法没有明确是否为境外机构提供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制度;立法没有真正确立并表监管制度;境外机构退出监管的缺失。实践层面的缺憾和空白主要表现在:以属地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构设置存在缺陷和境内外机构监管主体的分离致使并表监管难以真正实施,以及并表监管措施没有形成有序的制度性安排。笔者主张:鉴于我国跨国银行的发展还不够成熟,现行立法关于银行境外机构的规制还很不全面,银行内部也尚未建立起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修正强化外部监管实有必要。可以说,监管制度的先行完善是我国银行业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先决条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完善我国跨国银行母国监管制度的构想,分为两个层次:立法层面的措施主要有:第一,制定《商业银行跨国经营法》指导跨国银行运行和监管,《办法》和《指引》的法律级别太低,难以指导实践中的监管操作,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有必要制定法律来指导我国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第二,确立适度监管和激励相容监管的立法原则:在过度与过松之间寻求平衡点,在金融监管与效率之间寻求一种最佳的平衡;监管应当是符合投资者和银行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监管。第三,制定具体的母国确定标准,以“资本控制主义”作为我国对境外机构行使并表监管权的依据,明确我国并表监管的对象范围;第四,通过细化机构设立条件、细化提交材料的有关规则、细化审查和批准的程序规则构建境外机构设立的法律规制;第五,对境外机构业务范围做出规范:境外分行的业务应该主要限于银行业务,同时鼓励其发展新型银行业务,境外子行和合资银行则依据东道国的法律进行业务经营;随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渐进完善以及国内分业经营体制的松动,可以逐步取消境外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第六,完善跨国并购和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法律规制:应鼓励银行并购对国外新型银行业务方面有一定优势,并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金融机构,同时对并购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监管,以防止资本流向不安全的国家从而使并购活动出现较大的风险或陷入欺诈的陷阱;明确限定境外机构再投资的范围和规模。第七,明确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制度的适用对象:对所有分行和国内总行无力救助的子行提供最后贷款人制度;对于境外机构则原则上不提供存款保险制度;第八,确立并表监管制度作为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定原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和先进国家立法明确其基本涵义。第九,构建完善的境外机构退出监管体系:银监会应要求退出机构提供全面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经营统计信息,并对退出过程进行跟踪监管,以保护相关债权人利益并防止银行资产流失。对待境外分行和子行及合资银行宜采取区别对待的做法:对于境外分行,应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将相应的债权债务的转移至总行继续承担;对于境外子行和合资银行,应注重防止银行资产流失。实践层面的措施则分为三个方面:第一,银行自身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机制;第二,丰富并表监管手段,形成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并重,以外部审计为补充的有机体系;第三,提出银监会的努力方向:重构银监会的监管设置,与东道国监管者建立定期信息交流机制,设置在出现“监管真空”和遭遇“东道国国家风险”时的应急处理措施。通过本文的分析论证,目的予以促进我国跨国银行母国监管相关立法与实践的完善,规范和指导我国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佳配置,确保我国跨国银行的稳健运行与繁荣发展,树立我国金融产业良好的国际声誉,塑造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的国际形象。2.学位论文刘莹外资参股并购中资银行的理论与实证研究2007银行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支持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银行业纷纷掀起了抢滩中国市场,入股我国本土市场的高潮。特别是进入2004年。外资参股境内银行已达到政策的极限和前所未有的强度。同时外资参股的比例也不断提高。截至2007年6月底,已有29家境外机构投资人股21家中资银行,入股金额超过190亿美元。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确增强了中资银行的资本实力,改变了中资银行单一的股权结构,在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中资银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先进银行接轨。但我们也要对引资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问题和已经出现的不良苗头给予高度警惕。关于参股后的中资银行运营效率改善与否的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论的中心。本文即以此为背景,通过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银行,运用DEA(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对这些外资参股后银行进行运营效率的实证分析,来说明其运营效率的变化情况。本文采取数据包络分析方法来进行实证研究,其中将员工人数、固定资产和利息支出作为投入变量,将贷款、存款、作为产出变量。本文选择了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深发展、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作为分析对象,理由是它们都是在2003-2004年被参股,数据统计分析对比性较强。另外,本文还选取了中信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作为统计基准,理由是这两个银行资产比较干净,截止本文开题时,尚未有外资进入。因此可以把它们作为中国银行业的正常业务增长的基准数据,与其它参股银行进行纵向比较。本文选取了2001-2006年共六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可以较好地反映各银行参股前后效率相对变化的时间趋势。通过对DEA方法所得到的数据结果进行分析,可以看到:首先,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的效率有所提高,交通银行和深发展银行的效率未有太大变化。其次,基准银行中的中信银行的效率变化不大,中国农业银行的效率有所提高。可以推定中国银行业运营水平的普遍提高。再次,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的效率提高只有部分原因为外资银行参股导致,中国银行业运营水平的普遍提高也是其效率提高的一个主要原因。第三,交通银行和深发展银行的效率未有太大变化,说明外资参股对其效率改善并未做出贡献,如果考虑到中国银行业运营水平的提高情况,甚至可以说外资参股对其效率产生了负效应。而这两个银行的外资参股规模都是最大的,一个为19.9%,一个为17.89%,都接近国家规定的上限。同时,交通银行还是我国银行业规模仅次于四大国有商行的第五大商业银行。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最后,基准银行的SE都有所改善。中信银行由于在04、05年的PTE没有提高,最终导致其效率未有太大变化。而农业银行意识到自身规模太大的不足,在人员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调整,提高了SE;同时,作为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其PTE一直保持着行业的领先水平,因此,其PTE、SE都有所改善导致了效率水平的提高。因此,可以得到的结论是:外资参股并购中资银行并不一定会提高被参股中资银行的运营效率,即使被参股中资银行的效率有小幅提高,如果考虑到整个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银行业运营水平的整体提高,那么外资参股所起的作用也是相当有限的。因此,我们在对待外资参股并购中资银行问题上应该谨慎,还应该从更深的层次来分析这个问题。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无论是对于外资金融机构还是对于中资银行来说,合资和合作带来的利益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结合所得出的结论。我们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了外资参股并购条件下中资银行的政策建议。第一、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要掌握银行控制权、要谨慎。本文实证部分的结论说明,我国参股银行总体效率的提高只有一部分是外资进入的结果,其主要原因还是我国金融行业总体水平的提高。并以交行为例证明了,如果被参股银行的规模十分庞大,那么外资参股对其效率的提高更是差强人意。因此我们在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问题上要慎之又慎,一定要明确我们的目的。第二、选择符合标准的外资金融机构,提高准入标准。银行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一定要慎重,不能滥引。本文实证部分得出这样的结论: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被参股后的效率有所提高,交通银行和深发展银行的效率未有太大变化。因此我们在选择外资金融机构时,要做好论证,一定要把能提高参股银行的运营效率作为第一前提,并提高相应的准人标准。第三、努力化解分歧、不能操之过急。从已经完成的外资银行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的案例来看,中外双方会产生很多分歧。不仅期初谈判阶段会出现争执,在日后不断深入的合作过程中,各种争执也逐渐更多,从而降低了运营效率。因此只有努力化解掉这些分歧,才能与外资进行良好的合作,实现双赢。这个过程需要耐心,双方都应该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不要奢望立即解决所有的问题。第四、实施政策引导,均衡区域银行业的规模效率SE。从实证结论中可以看到,规模效率SE对银行运营效率的提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的效率有所提高有很大一部分要归功于规模效率SE的提高;而交通银行和深发展银行之所以运营效率未有太大变化,主要原因也是因为它们的规模效率SE在原地踏步。现实中,外资金融机构往往会选择活跃在经济发达地区或高利润的行业内,而缩减在欠发达地区或基础产业(农业)内的机构、人员乃至资金配置,这样会影响规模效率SE的作用,并导致金融资源在这些地区或产业的分配水平进一步降低。第五、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不是目的是手段。中资银行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升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因此在外资入股问题上,必须“以我为中心”,保持我国银行的自主性。在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产品的同时,要保持自身值得保留的优秀传统,不能为了吸收外方的经验而抛弃我们长期实践中创造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服务产品。本论文的可能创新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采用定量分析。国外现在对银行并购非常重视定量分析,由于我国这方面的并购案例不多,通过定量方法进行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