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9284-AN/9052013年—2014年版第2号增编(ADDENDUMNO.2)第1号更正(CORRIGENDUMNO.1)5/4/1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13年—2014年版第2号增编/第1号更正随附的增编/更正应并入《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2013年-2014年版。(98页)Doc9284-AN/9052013年—2014年版-1-第2号增编/第1号更正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第1部分第3章,第1-3-3页,“豁免”的定义,注,将“1;1.1.2”修订为“1;1.1.3”。第1部分第4章,第1-4-3页,表1-6,第10行,将“危险物品运输文件(复数)及其他有关文件”修订为“危险物品运输文件(单数)及其他有关文件”,中文不做修改。第1部分第6章,第1-6-1页,第6.1.4段b),注,将地址修订为:“”;第3部分第2章表3-1,第3-2-146页,“氢氟酸,酸度大于60%”,UN1790,修订为“氢氟酸,酸度大于60%的”。第3部分第2章表3-1,第3-2-146页,“氢氟酸,酸度不大于60%”,UN1790,修订为“氢氟酸,酸度不大于60%的”。第3部分第2章表3-1,第3-2-171页,液态硫醇混合物,易燃,未另作规定的*,UN3336,将第9栏中的“E3”替换为“E0”。第3部分第2章表3-1,第3-2-172页,液态硫醇类,易燃,未另作规定的*,UN3336,将第9栏中的“E3”替换为“E0”。第3部分第2章表3-1,第3-2-176页,金属物质,遇水反应,自热性,未另作规定的*”UN3209,将第9栏中“E2”替换为“E0”。第3部分第2章表3-1,第3-2-292页,遇水反应液体,腐蚀性,未另作规定的*,UN3129,将第9栏中的“E2”替换为“E0”。第3部分第2章表3-1,第页3-2-292,遇水反应液体,毒性,未另作规定的*,UN3130,将第9栏中的“E2”替换为“E0”。第3部分第3章表3-2,第3-3-19页,特殊规定A190,倒数第二段,将“不必”替换为“必须”。第3部分第4章,第3-4-1页,注,倒数第二句,将“innerpackage”替换为“innerpackaging”,中文意思相同。第4部分第5章,第4-5-1页,《包装说明》Y340-Y344,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第4部分第5章,第4-5-7页,《包装说明》Y370,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Doc9284-AN/9052013年—2014年版第2号增编/第1号更正-2-第4部分第5章,第4-5-11页,《包装说明》Y373,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第4部分第6章,第4-6-1页,《包装说明》Y440-Y443,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第4部分第6章,第4-6-10页,《包装说明》Y454,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第4部分第6章,第4-6-12页,《包装说明》Y455,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第4部分第6章,第4-6-14页,《包装说明》Y457,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第4部分第6章,第4-6-16页,《包装说明》Y458,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第4部分第6章,第4-6-24页,《包装说明》Y474-Y477,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第4部分第7章,第4-7-1页,《包装说明》Y540-Y541,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第4部分第7章,第4-7-2页,《包装说明》Y543-Y546,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第4部分第8章,第4-8-3页,《包装说明》Y640-Y642,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第4部分第8章,第4-8-4页,《包装说明》Y644-Y645,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第4部分第8章,第4-8-17页,《包装说明》Y680,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第4部分第10章,第4-10-1页,《包装说明》Y840-Y841,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第4部分第10章,第4-10-2页,《包装说明》Y843-Y845,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Doc9284-AN/9052013年—2014年版-3-第2号增编/第1号更正第4部分第11章,第4-11-10页,《包装说明》Y956,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第4部分第11章,第4-11-13页,《包装说明》Y958,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第4部分第11章,第4-11-16页,《包装说明》Y960,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第4部分第11章,第4-11-22页,《包装说明》Y964,在“一般要求”之下,将“和1.1.16”替换为“、1.1.16、1.1.18和1.1.20”。第4部分第11章,第4-11-31页,《包装说明》967,第II.2节,倒数第二点,修订为“如果托运物化中含有锂电池操作标签的包装,则在使用航空货运单时,货运单上必须写明“锂离子电池”、“符合PI967第II节”的字样。”第4部分第11章,第4-11-39页,《包装说明》970,第II.2节,倒数第二点,修订为“如果托运物化中含有锂电池操作标签的包装,则在使用航空货运单时,货运单上必须写明“锂离子电池”、“符合PI967第II节”的字样。”第5部分第2章,第5-2-1页,第2.4.1.1段,第二句,修订为“联合国编号和字母“UN”或“ID”的高度必须至少为12毫米,除非是容量为30升或30千克及以下的包装,该类包装的标记的高度必须至少为6毫米,容量为5升或5千克及以下的包装,必须使用适当尺寸的标记”。第5部分第4章,第5-4-3页,第4.1.5.1段,在“对于限制数量而言,如果表3-1第11栏栏内所示数量后面带有字母‘G’”之后插入“以及根据《包装说明》965第IB节规定装运的货物(UN3480,锂离子蓄电池)和968(UN3090,锂金属蓄电池)。”第5部分第4章,第5-4-3页,第4.1.5.1段e),在“对于表3-1标明30kgG限制的有限数量危险物品,”之后插入“以及根据《包装说明》965第IB节规定装运的货物(UN3480,锂离子蓄电池)和968(UN3090,锂金属蓄电池)。”第7部分第2章,第7-2-4页,第2.10.3段,将段号“2.10.10.2”和“2.10.10.3”分别修订为“2.10.3.2”和“2.10.3.3”。(中文不做修改)。第7部分第5章,7-5-1页,第5.1.5段,最后一句,修订为“信息应该是图像形式,并必须确保只有在旅客表示已经理解行李中的危险物品限制之后,方可完成办理乘机手续。”。附录1第2章,第A1-2-3页,第2.1项之下,一般条目,UN编号3505,在次要风险之下增加“8”。附录1第2章,第A1-2-3页,第2.1项之下,一般条目,UN编号3504,在次要风险之下增加“6.1”。附录1第2章,第A1-2-3页,第2.2项之下,特定条目,UN3500的运输专用名称,删除“易燃”。Doc9284-AN/9052013年—2014年版第2号增编/第1号更正-4-附录1第2章,第A1-2-3页,第2.2项之下,特定条目,UN编号3503,在次要风险之下增加“8”。附录1第2章,第A1-2-4页,第2.2项之下,特定条目,UN编号3502在次要风险之下增加“6.1”。附录2,英文第A2-7页,“镓”,将“30EC”替换为“30°C”。附录3第1章,表A-1—国家差异条款,作如下修改:第A3-1-15页,HK1,联系人信息修订为:DirectorGeneralofCivilAviationDangerousGoodsOfficeAirportStandardsDivisionCivilAviationDepartmentCivilAviationDepartmentHeadquartersHongKongInternationalAirport1TungFaiRoadLantau,HongKongTelephone:+85229106980/6981/6982Facsimile:+85227958469第A3-1-19页,JP2修订为:JP2即便包装件是为专用目的而运输,但距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外包装或货物外表面任何处的辐射水平仍不得超过2mSv/h。4;9.1第A3-1-19页,JP17修订为:JP17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外包装或货物的最高辐射水平在距外表面1m处不得超过0.1mSv/h,但事先已通知日本民航局的为专用目的运输的外包装或货物集装箱不在此列。5;1.2.3第A3-1-19页,JP20修订为:JP-20未使用。第A3-1-19页,JP21修订为:JP-21未使用。第A3-1-10页,MO1,修订为:MO1打算空运危险物品进出或飞越中国澳门的运营人,必须预先得到中国澳门民用航空局(AACM)的书面许可。进一步的信息可从如下部门获取:7;1Doc9284-AN/9052013年—2014年版-5-第2号增编/第1号更正FlightStandardsAlamedaDr.CarlosD’Assumpção,336-342CentroComercialChengFeng,18ºandarMacao,ChinaTel:(853)28511213Fax:(853)28338089E-mail:aacm@aacm.gov.moWebsite:页,插入以下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新差异条款:MO2对于需要《技术细则》特殊规定A1或A2之下批准的危险物品,只有得到中国澳门民用航空局(AACM)的批准,才可带上进出或经停澳门的客机或货机。批准申请必须在预期航班之前至少十个工作日以规定格式向中国澳门民用航空局提出。表3-13;3第A3-1-13页,FR6,第一段,修订为:FR6关于第1部分第2.3.2段所列物品空中运输,法国主管部门(FR1)已通知以下指令:a)往返法国和经停法国的航空邮件中不允许出现a)、b)和c)分段所述危险物品;和b)只有当邮件来自已经向其指定邮政经营人签发正式批准的国家,寄往法国或途经法国的航空邮件中才能出现d)和e)分段所述危险物品。1;2.3第A3-1-14页,将FR7替换为以下内容:FR7下述紧急应对信息必须出现在往返法国、法国境内或从法国过境的危险物品的货物上。本条款不适用于运输不需要运输文件的磁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