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一、铜陵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解读三、《铜陵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四、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和基础台帐铜陵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铜陵市目前现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19家,危险品运输车辆318台,从业人员754人,主要从事硫酸、氧气、乙炔、汽柴油、炸药、危险废物等危险货物运输。•存在的问题:•1、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机构不是很健全,企业拥有的车辆数与其应配置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极其不足;•2、安全管理力度不够,安全投入不足,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管理水平程度较低;•3、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不够。有的企业几乎未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没有针对性,培训流于形式,或者培训人数不够,教育培训覆盖面达不到要求。•一、铜陵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铜陵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4、安全基础资料不健全。有的企业档案资料造假,以应付管理部门检查为主要目的。有的企业会议记录、培训资料不齐全,车辆管理档案、从业人员管理档案缺失或者未及时更新不完整。•5、大多数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车辆安全检查台账,安全检查、隐患排查重形式,轻内容,没有开展实质性的安全检查,有的企业没有执行领导带班检查制度,有的企业安全检查从来没有检查出安全隐患,或者发现隐患没有隐患整改记录。•6、危货车辆未及时审验,车辆危险标识标牌缺失、老化未及时更换。•7、部分企业违反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存在隐瞒不报的情况。铜陵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8、车辆安全管理松懈。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对危货车辆运行疏于管理,GPS实时监控工作基本上都没有开展,更无专人负责实时监控和记录。•9、应急预案不全或是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没有进行相应的应急演练。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释解•1、《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释解•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释解•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释解•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释解•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释解•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释解•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释解•(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释解•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释解•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释解•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释解•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第四十三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释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释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