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消防应急灯具在建筑中的应用作者:张明华文章来源:安全文化网点击数:847更新时间:2008-8-11消防应急灯具属建筑防火构配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也称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主要作用是在火灾时正常照明系统不能再提供照明的情况下,为人员安全疏散、特殊岗位坚持工作以及灭火救援行动提供保障,设置的最基本要求是建筑内的人无论处于任何公共部位都可以通过借助一定的照度容易地识别安全出口的位置及规定的疏散路线。大量的火灾案例表明,公共建筑由于安全疏散设施设置不合理或疏散不畅,人员在火灾中不能正确的发现或识别安全出口所处位置,是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消防应急灯具在火灾中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际,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的相关规定,就消防应急灯具在建筑中的应用谈谈自己的观点。一、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范围。《建规》第11.3.1条规定: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建规》第11.3.4条规定: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建规》第11.3.5条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建规》将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单独列为一个章节进行了全面规范,与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相比,明显扩大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范围,突出了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的强制性,如规定普通的民用建筑(除住宅外)、厂房(仓库)的规定部位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灯具,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除丁戊类以外的厂房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门等部位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和地下(半地下)商店及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等建筑增设地面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然而,目前许多设计单位对规范理解不够、执行标准不严,擅自降低标准设计,往往只重视了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消防应急灯具的设计问题,对于多层工业厂房(仓库)、普通的公共建筑消防应急灯具不予设计,尤其是对增设地面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严格执行,认为设不设无所谓。一些消防监督机构建审人员在审核消防设计时,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和对规范理解程度上的差异,把关不严,致使许多工程消防应急灯具未设置或设置不到位,致使工程留下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因此,设计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应高度重视消防应急灯具的设计问题,要组织人员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和理解,加大对规范的宣贯力度,提高理论水平。只有设计到位,审核把关严格,才能确保消防应急灯具在火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方式。《建规》第11.1.4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目前,消防应急灯具一般采用二种供电方式:一是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即正常电源接自普通220V照明供电回路中,平时对应急灯蓄电池充电,当正常电源切断时,备用电源(蓄电池)自动供电。此种灯具投资小、安装方便;另一种是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即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电源,正常照明电源切断时,由集中供电系统供电。此种灯具便于集中管理、系统可靠性好。在选择应急照明灯具供电方式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一般来说,对于小型场所、二次装潢改造的工程可选用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对于新建工程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应尽量选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最普遍的是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这种形式的应急灯每个灯具内部都有变压、稳压、充电、逆变、蓄电池等大量的电子元器件,应急灯在使用、检修、故障时电池均需充放电,如将普通照明与消防应急灯具采用同一回路,使消防应急灯具经常处于充放电状态,对电池造成较大损耗,加速了应急灯蓄电池的报废,严重影响灯具的使用寿命。消防监督人员在对一些场所检查中,经常发现应急照明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大多数是由于消防应急灯具未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所致。因此,消防监督机构在对电气图审核时,对消防应急灯具是否采用专用供电回路需引起高度重视。三、消防应急灯具的线路敷设及导线选型。《建规》第11.1.6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闭封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电缆时,可直接明敷;4、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消防应急灯具在建筑布置中量多面广,基本涉及建筑物的所有公共部位,若管线敷设不到位,火灾中极易造成电气线路断路、短路、漏电,不但使应急灯具发挥不了应有作用,反而会引发其它灾害事故。采用集中供电的应急灯具对线路的要求更高,因为此类应急灯具的供电是从配电盘干线接引,只要干线的某一处损坏或灯具短路,就会导致整根线路上的应急照明全部损坏。在一些工程消防检查和验收中常常发现消防应急灯具的线路采用暗敷时,保护层厚度达不到要求,明敷时未采取任何防火措施,导线使用普通的护套线或铝蕊线,未进行穿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进行保护。有的即使采取了规定的防火保护措施,对引入灯具的软管、接线盒、接线头不能有效保护,甚至裸露在外部,有的将消防应急灯具直接接到插座上、接在开关后的普通照明灯具线上。这些不规范的线路敷设和灯具安装方式在一些小型公共场所的装修改造工程中较为普遍,其造成的危害也是极其恶劣的。因此,我们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加强对消防应急灯具配电线路的防护和导线选型,严格选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电线电缆,做好配电线路的防火保护。四、消防应急灯具的功效和布置。《建规》第11.3.2条规定: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Lx;3、楼梯间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建规》第11.3.3条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建规》第11.3.4条规定: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设置在地面上的应急标志灯,应保证视角连续,且间距不应大于5米。目前,消防应急灯具在功效和布置方面,经常会出现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相关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灯具的未设置;二是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位置过低,数量不足,且照度达不到规范要求;三是在疏散走道处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未安装在1米以下的墙面上,安装位置过高,且间距过大,超过规范要求的20米间距,尤其是设置在袋形走道和走道转角区,灯具数量更是不足,间距过大;四是消防应急标志指示方向错误,不能正确指向疏散方向;五是地面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未设,或虽然设了,却不能保证视觉的连续性。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存在,消防监督机构必须加大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制止不法施工行为,同时,要严把验收关,确保消防应急灯具的功效达标、布置到位。五、消防应急灯具的产品质量。2007年我省对消防产品进行的监督抽查,共抽查了19批次消防应急灯具产品,仅有4批次产品合格,抽样合格率仅为21%。抽查结果表明,消防应急灯具产品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一是使用电池不符合标准要求。如:铅酸电池、三无电池或同发证检验电池不一致;二是电池容量低,应急时间不达标;三是过放和过充保护电路得不到应有的作用。主要是由于部分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私自修改定型产品的电路,简化或不设置过放和过充保护电路;四是应急状态表面亮度达不到标准要求,亮度不均,悬殊过大。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均对消防应急灯具的技术参数、元器件性能,规格型号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市场上生产、销售的消防应急灯具,有的不符合市场准入,未取得国家相应的型式检验报告,有的产品一致性不符合标准,有的产品性能检测不合格。有些不法生产、销售商,甚至伪造型式检验报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严重扰乱了消防产品市场。因此,消防监督机构应依照《消防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加大对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通过市场抽查检验方法和现场检查判定,严肃查处不法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净化消防产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