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建立代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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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胡会武(初稿)2015年9月17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进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探索鼓励现有优秀个人代理人自主创业、独立发展。这标志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即将登上保险中介舞台,从而翻开中国保险营销史上新的一页。那么,什么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传统保险营销员有何不同,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又有何意义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基本概念何谓“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目前保险监管部门及学术界尚无明确定义,只能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险中介市场现状,通过缜密逻辑分析与综合,深刻理解“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内涵与外延。《保险法》中涉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条款有两条;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由此可见,从法律规定层面上看,机构保险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保险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个人寿保险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但不禁止为多个财产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在中国保险代理市场上,机构保险代理人都是企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为多个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可以打造自己的保险代理品牌,实质上是“独立机构保险代理人”;而个人保险代理人都是自然人,有一个特有的明称“保险营销员”,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以该公司名义提供保险服务,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不能打造自己的保险代理品牌,实质上是“专属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法理与法治层面分析,《保险法》既没有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也没有禁止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没有工商营业执照自然就没有独立的“商业户籍”;《保险法》既没有禁止财险个人代理人为多家财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也没有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不能同时代理财险和寿险业务。按照“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无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的法治原则,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同时为一家寿险公司和多家财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也可以通过工商注册登记成为“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由此可以推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有!从保险消费者需求层面分析,“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为个人保险消费者提供风险管理与保险咨询服务、帮助制订投保方案、选择投保产品、公司与渠道,从而更好地维护个体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以推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需要有!从保险监管政策层面分析,北京、广东等省市曾先行开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试点,《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已经提出原则上要求,相关细则指日可待,“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将会有!综合上述分析表明,所谓“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该就是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可以为一家寿险和多家财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的要义是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注册为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只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专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二类是为一家寿险和多家财产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的“非专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主要特性现行保险营销制度中的“保险营销员”本质上是“专属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营销员”比较,具有许多显著不同的特性。一是独立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通过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打造自己的保险代理服务品牌,具有与保险公司相同的市场主体地位,两者是保险代理商与保险生产商的关系;保险营销员则是保险公司招聘的非合同制销售员,接受保险公司考核与管理,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从属关系。二是综合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综合代理一家寿险公司和多家财险公司保险业务;保险营销员则只能给所属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三是客户导向性:独立保险代理人可以帮助保险消费者评估风险、制订保险方案、选择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营员则是产品推销导向,向保险消费者推销所属公司产品与服务。四是保险职业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代理职业为生,必然要制订长远职业规划,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不断积累自己的保险代理信誉,不断维护自己的保险代理品牌;保险营销员大都不以保险代理为终生职业,销售业绩不好随时可能被淘汰,如果有更好的职业选择,随时准备改行。五是保险专业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完全依靠自己的保险专业能力来赢得保险消费者信任,专业能力是独立保险代理人的独立之基与立业之本,必然会不断增强自己的保险专业能力;保险营销员则大都依靠各种社会关系拓展业务。六是佣金独享性:按照保险公司现行《保险营销管理基本办法》,保险代理佣金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直接佣金,另一部分是用于支付保险营销主管佣金及保险营销培训、激励等支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能够独享全部保险代理佣金,保险营销员则只能获得直接保险代理佣金。七是税收优惠性:目前国家免除了个体工商户税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享受相关税赋免除待遇;保险营销员则仍然需要交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八是服务延展性:条件成熟时,独立保险代理人可以延展投资理财、家庭教育、汽车养护、健康管理等家庭生活顾问服务;保险营销员则只能销售保险产品。综上所述,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着传统保险营销员无法比拟的多方面优势,具有无比广阔的发展前景。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中,虽然只是倡导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但在保监会的官方文件中,首度出现“独立个人代理人”一词,显示出保险监管政策导向,预示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大幕即将开启,为撬动保险营销制度重大改革创新注入了新动能,在保险营销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可以说,建立与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具有多重要意义,必将产生连锁反应,引爆保险全产业链的新一轮改革创新。一是有利于维护个体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今的中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受资源所限都是实行差异化服务,实力强大数量有限的团体保险消费者,才能享受到了保险公司个性化贵宾服务,合法权益完全有保障;而实力弱小数量庞大的个体保险消费者则基本上得不到个性化服务,所谓的“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都是发生在个体消费者身体,团体保险消费者不会被误导,也不会被理赔难倒。传统保险营员是代表所属保险公司销售产品,难以有效维护个体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有独立性、职业性、专业性的优势,能够更有效地维护个体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与推进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必将成为维护个体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节点。二是有利于保险营销制度改革。在中国保险中介市场上,保险营员是一个非常庞大而又特殊的群体。九十年代初,保险营销制度引入中国以来,大大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二十多年来,保险营销员成为保险业连接城乡家庭的主要桥梁与纽带,为保险深入千家万户付出了辛勤的汗水和心酸的泪水。长期以来保险营销员身份尴尬,既不是保险公司员工,得不到《劳动合同工法》的保护,又不是《保险法》规定中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得不到《个体工商户条例》的保护,往往被行业与社会边缘化,恰似保险业内的“农民工”,为行业发展做出了贡献,合法权益却难以维护,得不到行业与社会应有的尊重。近几年,保监会持续推动保险营销制度改革,试图逐步解决现行营销体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苦于庞大的保险营销员队伍没有一个可望又可即的良好职业前景,改革效果一直不甚理想。建立与推进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堪比给“优秀保险农民工”解决了“商业户籍”问题,为优秀保险营销员的独立创业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也为社会高素质人才进入保险中介业创造了条件,必将成为撬动保险营销制度全面改革的新支点。三是有利提升保险行业形象。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5年中国保险行业人力资源白皮书》统计,保险从业人员已达595万人,其中保险营销员505万人,占总从业人员近85%。个体保险消费者主要是通过保险营销员了解保险和保险行业,多数保险营销员的个人形象决定了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在使用保险营销员的过程中,重招聘轻培养、重业绩轻品行、重关系轻专业,普遍存在短期行为,已经陷入不断大批招聘不断大批淘汰的恶性循环难以自拔,形成“铁打的保险公司,流水的营销员”现状。数量庞大的营销队伍,多数是“临时代办”和兼职代办,严重缺乏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必然损害保险行业社会形象。独立保险代理人可以依靠自己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获得保险消费者及全社会的信任。建立和推进个人保险代理制度必将成为从根本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的新起点。四是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经济开始步入“三期迭加”的新常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建立和推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可以吸引与激励大批优秀保险营销员、大专院校学生及社会有志之士加入创业创新创造行列,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经济引擎添油加温。建立与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必将成为保险行业服务经济新常态的新切入点。可以预见,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即将登上保险中介大舞台,成为城乡个体保险消费者的专业风险管理与保险顾问和得力助手,续写中国保险营销历史新篇章。可以憧憬: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形成一个自主创业、自我负责、体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的独立个人代理人群体”的保险营销“中国梦”终将实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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