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范围为了加强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职工遵章守纪行为,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上通行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种汽车、吊车、摩托车、叉车、电瓶车、装载机、轮式或链条式专用机械等。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架子车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对《安全生产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2职责2.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和有关交通业务工作。2.2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对企业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施行车安全的监督检查。2.3凡在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人员、骑车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其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自觉服从和遵守本规定。3管理内容3.1证照管理3.1.1机动车准驾证申领程序3.1.1.1交验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3.1.1.2车辆单位签署意见,注明是专职驾驶员或是有车单位管理人员,专职驾驶员需注明所驾驶车辆,号牌、类型。3.1.1.3机动车辆准驾证规定的准驾车型应与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3.2驾驶员管理3.2.1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3.2.2驾驶员应自觉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意识。长期在外执行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由本单位组织安全学习,有条件的,在执行任务所在地组织安全学习。3.2.3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行车路单及交通管理相关的证件和手续等。3.2.4驾驶员要坚持车辆的“三检”制度,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辆处于完好状态;服从调度安排,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出车情况。3.2.5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驾车:3.2.5.1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后。3.2.5.2车证不符。3.2.5.3疾病或疲劳过度。3.2.5.4打移动电话或由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3.2.5.5车辆机件失灵,转向、制动、灯光、喇叭等主要机件有故障和其他有碍安全行驶的。3.2.5.6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装载规定的。3.2.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3.2.6.1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3.2.6.2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严重影响安全行车。3.2.6.3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3.2.6.4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3.2.6.5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3.2.7凡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按无证驾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生事故责任自负,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3.2.8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由此而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3.2.9违反公司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后果和责任自负。3.3机动车辆管理3.3.1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公司有关规定,不得在厂区、职工生活区违章行驶、停放和持续鸣号。3.3.2在复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有严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险情和简易难行的险路时,乘员应下车步行,机动车应降低车速,同时派人协助驾驶员加强嘹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3.3.3施工车辆进厂车辆需携带施工合同,检维修施工安全合同,在公司车辆管理办理施工临时进厂证方可进厂。3.3.4施工临时进场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入厂须知规定。3.3.5机动车辆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3.3.5.1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储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泄漏。3.3.5.2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载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属性、包装、标识、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省级道路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凭《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驾驶人员应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并持有效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押运员要持有效押运证。车辆经有关部门检验,取得有效准运证,方可运输。3.3.5.3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给车辆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气防器材。3.3.5.4严禁在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上及车辆周围吸烟。3.3.5.5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均应根据有关规定悬挂国家统一标准的标志灯、牌。3.3.5.6夏季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3.4运输规定:3.4.1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3.4.2携带的运输危险货物有关的证件必须齐全。3.4.3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灯工具必须齐全有效。3.4.4车厢栏板罐体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抵触的残留物。3.4.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3.4.6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车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携带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物品。3.4.7根据车辆装载情况,途中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中途临时停车应与其他车辆、高压线、人群聚集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应停放在有利于安全防护的地方。3.4.8运输途中遇天气发生变化,应根据货物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物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3.4.9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需进入修理厂时,不准载货进入厂内。3.4.10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或泄漏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3.4.11危险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3.5装卸规定3.5.1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听从作业区指挥人员的指挥,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3.5.2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3.5.3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并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启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3.5.4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厢门或栏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3.5.5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每年进行一次以上专项检测,凡存在缺陷和隐患等,整改后方准使用。严禁将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当作运输车、以车代步使用。3.5.6机动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专用工具、灭火器、警告标示牌及防滑链和溜木等必需的辅助工具以及必须配备的安全带等。3.5.7保卫部门公用摩托车必须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经领导同意,严禁摩托车在装置或在易燃易爆和物料跑损现场行驶。3.5.8严禁公车私用和作为上下班交通工具。车辆单位要做到对车辆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维护和计划修理。3.6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3.6.1行人、骑自行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3.6.1.1行人、骑车人须在非机动车道行走。混合车道行人、骑车人靠路边1米范围内行走。3.6.1.2骑自行车人不准牵引其他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3.6.1.3转弯前必须慢行,向后嘹望,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3.6.1.4通过无人看守的铁道口时,须停车嘹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3.6.1.5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出入厂内应主动下车接受检查,推行进出;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妨碍交通安全通道;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行走要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3.6.2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在前部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栏板1米以下的不准拉人;水罐车、油罐车、吊车等处驾驶室外,一律不得载人。有扶手的正叉车可乘坐两人,其它部位严禁乘坐。3.6.3严禁迫使或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3.7交通事故与交通违章管理3.7.1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规定,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3.7.1.1轻微事故一次轻伤(1—2人);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3.7.1.2一般事故一次重伤1—2人;轻伤3人以上(含3人);财产损失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3.7.1.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伤3—10人(不含10人);财产损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3.7.1.4特大事故(下列之一)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含60000元)。3.7.2厂区外道路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伤者,在救伤者或财产中需移动现场时,必须做好明显的标记,向当地公安部门或交管部门迅速报案,并同时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告,有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事故单位24小时内按要求统计上报。3.7.3交通事故厂区外部的处理以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裁决为依据,厂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裁决,如在执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事故将不再调解,另一方可向发生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内部事故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调解或裁决。3.7.4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按其责任、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进行处罚,触及法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规定如下:3.7.4.1发生轻微事故有事故单位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3.7.4.2发生一般事故,有车辆单位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处理。3.7.5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车速按下表时速和道路交通标志行驶。3.7.6进入加油站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停放、出入。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必须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进车作业票、凭票进入。3.7.7运载货物的各种车辆须持进出厂手续,经门卫检查后出入。装运油品及液化气、化工原料、化工产品的机动车辆持有关部门提货单据和出入证,按规定线路行驶、出入。禁止停放、乱放或不按规定行驶。3.7.8驾驶和乘坐摩托车必须带安全头盔。3.7.9除企业辖区公用摩托车外,其它任何单位和私人摩托车、电瓶自行车禁止入厂。3.7.10各生产装置区、油品罐区、瓦斯区及其它禁行区,应设有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标志。3.7.11穿越道路的罐沟盖板、路面上的上、下水井,阀门井等井盖,必须完好。3.7.12跨越厂区道路上空的工艺管道、各种动力通讯等线路或其它建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低于5米的应有明显标示,跨越厂区铁路的输电线和管道距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低于5.5米。3.7.13严禁在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及铁路道边2米以内堆集物资、设备等;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置安全标志,违者视情处罚。3.7.14厂区道路不准随意开挖沟,因生产确需破土施工时,必须办理动土证。4相关文件和记录4.1相关文件《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4.2记录5更改本办法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