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用表管理办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附件2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用表管理办法1.总则1.1本办法发布实施的监督工作用表(表E01-表E14)是《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监督程序》)的配套表格,用以配合监督程序的执行。工作用表样式见附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用表》。1.2监督工作用表按其作用分为:申报活动用表、监督活动过程用表和质量问题记录用表三种类型。1.3制定监督工作用表旨在统一各监督分站(组)在监督工作过程中的监督记录,使监督过程的各项活动记录规范化、标准化,同时有益于监督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2.申报活动用表2.1申报活动用表是在监督申报阶段,用于记录监督申报活动相关内容的工作用表,包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表E01,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资料审查问题通知书》(表E02,以下简称《资料问题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缴费通知》(表E03,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通知书》(表E04,以下简称《注册通知书》)四个用表。2.2《申报表》的填写与审签2.2.1《申报表》应按《监督程序》之3.1.3~3.1.7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如实填写。向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申报的,一式三份;向分站申报的,一式二份;其中一份返回建设单位。2.2.2《申报表》中“监理单位情况”栏的填写应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设备监理单位。2.2.3质监机构应按《监督程序》之4.1~4.4条的规定受理《申报表》并进行审核。《申报表》中的“总站或有关分站审查意见”栏由质监机构根据不同情形按以下规定的格式审签:(1)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签署监督意见:“经审查,提交材料符合申报要求,将由□分站□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委派监督组□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委派分站对其实施监督。(2)提交资料对“缺项”原因有合理说明,可以实施“过渡性处理”的,签署以下监督意见:“经审查,已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其材料缺项的原因说明合理,承诺明-2-确。同意由□分站□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委派监督组□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委派分站先行监督介入,该项目应提交的材料缺项,必须在年月日前补交齐全。”2.3《资料问题通知书》的签发使用2.3.1《资料问题通知书》是质监机构按《监督程序》之3.1.5和4.1条规定将建设单位申报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的工作用表。2.3.2对于建设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又无合理说明的,质监机构应将《申报表》退回申报单位,同时签发《资料问题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或补充的资料一次性告知齐全。2.4《缴费通知》的签发2.4.1《缴费通知》是质监机构在认可建设单位的申报资料并受理申报后,按《监督程序》之3.1.9条规定告知建设单位缴纳监督费的工作用表。2.4.2监督费由质监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经过计算确定并核准后填写签发《缴费通知》。2.4.3由总站受理申报而委派分站实施监督并收取监督费的,分站按《缴费通知》要求收到监督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总站书面“告知”,总站收到“告知”信息后,按规定签发《注册通知书》。2.5《注册通知书》的签发2.5.1《注册通知书》是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监督费后由质监机构按《监督程序》之3.1.9条和4.5条的规定签发,表示该项目批准登记注册的工作用表。2.5.2监督注册号由质监机构根据本规定5.1.2条的规定给出。2.5.3分期缴纳监督费的项目,首期付款后,即可签发《注册通知书》。2.5.4本通知填写份数与收存方式与《申报表》要求相同。3.监督活动过程用表3.1监督活动过程用表包括:《各责任主体静态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记录》(表E05,以下简称《静态质量行为检查记录》)、《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表E06,以下简称《交底记录》)、《监督工作联系单》(表E07,以下简称《联系单》)、《工程质量监督停监点报验单》(表E11,以下简称《停监点报验单》)、《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表E12,以下简称《抽检通知单》)五个用表。3.2《静态质量行为检查记录》的填写要求3.2.1《静态质量行为检查记录》是监督组第一次进入现场对各责任主体的静态-3-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的工作用表。3.2.2按《监督程序》之4.9.1条的规定检查时,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检查内容分别进行记录。本表中“####确认签字”栏必须由该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签署。3.2.3“检查情况记录”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符合要求与否的简要描述(包括对问题的简要提示),应在“存在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栏内或该栏明示的附件中进行详细描述。3.2.4需要有关责任单位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回复的,监督组应在签写处理要意见时,一一明示要求。3.3《交底记录》的填写要求3.3.1《交底记录》是记录监督组按《监督程序》之4.7.3条、4.8.4~4.8.5条的规定向各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交底活动的工作用表。在表中应明确本次交底是《监督大纲》交底或《监督计划书》交底还是两者同时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1)监督组织及联系方式;(2)监督依据;(3)监督范围、内容;(4)监督方式、方法;(5)监督控制点设置方案;(6)监督公文流转管理;(7)监督执法权限。3.3.2《监督大纲》交底时各责任主体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参加并签到,《监督计划书》交底时各责任主体可以由专业工程师参加并签到。3.4《联系单》的签发使用《联系单》是监督组与各责任主体进行工作联系的用表。主要是监督组提醒各责任主体在工程质量管理控制方面需要引起关注或进行事前控制的事项,也可以用来作为监督工作互动需求和业务工作联络、洽商等工作联系的告知性事项的书面文件。《联系单》所提事项一般不需要各责任主体进行回复。3.4.1《联系单》的“事由”栏应填写所要联系提醒或告知事项的主题,应突出事项的性质或类别特征、联系要点,应简洁明确。3.4.2《联系单》“内容”栏应填写所要提醒或告知事项的具体内容,必要时,包括:事项的起因,提醒或洽商告知的具体要点、要求,有关责任及后果提示等,应描述清晰、具体。3.4.3监督人员不得将属于“质量问题”的事件以《联系单》的形式进行处理,否则,为监督违规。3.4.4根据需要,《联系单》可以一事一单,也可以多事一单;一份《联系单》-4-可以是一个接收单位,也可以是多个接收单位,收件人必须签收并承担签收责任;“相关单位”栏内应填写本《联系单》要送达的所有单位;“接收单位”栏由收件单位的收件人填写。3.5《停监点报验单》的填报与审签3.5.1《停监点报验单》是建设单位按《监督程序》3.5条要求指定的责任单位依照《监督程序》3.9条要求向监督组进行停监点报验的工作用表。3.5.2《停监点报验单》必须附上相关自检合格资料并经过有关责任单位的检查确认。3.5.3监督组应按《监督程序》4.11.2条(一)款的规定签收《停监点报验单》,“签收意见”应按下列情况签写:(1)自检合格资料齐全并经过有关责任单位的检查确认且签字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资料符合要求,同意接受。(2)自检资料不齐全、未经有关责任单位检查确认或签字不符合要求的,签署以下意见:□资料存在问题:(填写具体问题),□相关责任单位检查确认问题:(填写具体问题),不予接受,以上问题整改后重新报验。3.5.4监督组对停监点检查后,按下列情况签写“监督检查意见”:(1)质量符合要求的,签署以下意见:□经检查,质量符合要求,同意进行下一工序作业;(2)质量存在问题需要整改复查的,签署以下意见:□经检查,存在问题如下:(填写具体问题),以上问题整改后,报监督组复查。(3)复查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同(1),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责其整改后重新报验。3.6《抽检通知单》的签发3.6.1《抽检通知单》是监督组按《监督程序》4.11.3的规定对现场指定部位的实体质量提出抽检和复测要求时,向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告知的工作用表。3.6.2当委托第三方检测时,本通知需抄送受委托的检测单位,检测单位以签收方式进行责任承诺。4.质量问题的记录用表4.1质量问题的记录用表是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了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时,记录监督组和各质量责任主体处理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相关活动内容的工作用表,包括:《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表E08,以下简称《整改通知》)、《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回复单》(表E09,以下简称《整改回复单》)、《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表E10,以下简称《不良记录》)、《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E13、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表E14,以下简称《事故-5-处理记录》)五个用表。4.2《整改通知》的签发4.2.1《整改通知》是监督组按《监督程序》4.16-4.18条的规定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以及整改要求告知有关责任主体的工作用表。4.2.2质监机构签发的《整改通知》一律送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监督程序》3.2条和3.12条规定负责对《整改通知》的分发和督促整改。4.2.3责任主体必须按《监督程序》3.11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通知》进行回复。4.2.4属于建设单位整改的,直接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属于其它责任单位整改的,填写****(建设单位)并转****(有关责任单位),以提示建设单位分发和责任单位整改。4.3《整改回复单》的报验4.3.1《整改回复单》是责任主体针对监督组所发《整改通知》中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后,按《监督程序》3.11条的规定将整改情况回复给监督组的工作用表。4.3.2《整改回复单》应对《整改通知》中指出的所有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复。有关责任主体在向监督组回复时,《整改通知》中的质量问题没有全部整改完毕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对于已经整改完毕的质量问题,在回复中附整改情况说明、相关检查验证资料(经有关单位的检查确认);(2)对于因客观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而没有整改完毕的问题必须在回复中承诺整改,并有整改安排和方案以及最后完成时限。待该质量问题整改完毕后,仍必须将整改情况回复给监督组;(3)对于不具备整改条件而无法进行整改的,回复中必须有无法进行整改的原因说明和对该质量缺陷情况进行备忘。4.3.3监督组复查后,签署复查确认意见:□经复查,所提质量问题均已整改,质量符合要求。□经复查,项问题已整改,质量符合要求;项问题已做整改安排并承诺,同意整改完成后复查;项问题已形成永久性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已确认让步接受,监督组同意进行质量备忘。□经检查,有以下问题整改不符合要求,须继续进行整改。1、……;2、……4.3.4《整改回复单》由质量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填写,直接向质监机构提交,同时抄送建设单位。4.4《不良记录》的签发4.4.1《不良记录》是指在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存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6-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中明确的应予以记录的不良行为时,监督组按《监督程序》4.16条的规定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的工作用表。4.4.2《不良记录》主送总站,抄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签收并告知有关责任主体。4.4.3对《不良记录》描述的事实,应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文字资料、图片、影像资料)。4.4.4分站/监督组“审核意见”须表述:(1)应按文件规定的哪一条款予以记录;(2)除进行不良记录管理外,需要进一步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置的,提出具体意见。4.5《事故报告》的填报4.5.1《事故报告》是发现质量事故时,监督组按《监督程序》4.18条规定对事故情况进行记录并向总站提交的工作用表。4.5.2事故情况描述要求: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及已经明确的事故信息进行简单描述。4.5.3事故性质的确定原则: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10万元之间的为一般质量事故;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列为重大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2)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3)超过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列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物的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4)影响建筑物设备及

1 / 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