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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宁波地区)第1页共12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宁波地区)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等专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教学或统一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其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教学或统一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被保险人仍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二)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三)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四)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含实训、社会实践,下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习期间,因下列情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宁波地区)第2页共12页(一)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实习场所)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二)在实习时间和实习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三)工作时间前后在实习场所内,从事与实习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四)在实习时间和实习场所内,因履行岗位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五)因实习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七)在实习时间和实习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个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十)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第七条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被保险人组织或安排的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或其他第三者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学生本人的故意行为、自伤、自杀;(三)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四)学生不遵守被保险人或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五)学生或其他第三者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下落不明而被法院宣告死亡;(六)学生或其他第三者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宁波地区)第3页共12页(七)学生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八)学生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学生从事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十)学生接受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十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十二)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十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十四)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第十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二)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应由实习单位或其他责任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三)任何间接损失;(四)精神损害赔偿;(五)任何财产损失;(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八)本合同载明的免赔额;第十一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第十三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其中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宁波地区)第4页共12页以上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第十四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注册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宁波地区)第5页共12页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组织安排学生实习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被保险人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应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被保险人应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学生上岗实习前,被保险人应按岗位风险对实习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学生实习期间,被保险人应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定期向实习单位了解实习学生的情况,最大限度防范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被保险人、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上述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三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宁波地区)第6页共12页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收到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索赔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三)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办学的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四)损失清单;(五)事故证明;(六)索赔申请人身份证明;(七)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八)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宁波地区)第7页共12页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八条保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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