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污染排放许可证与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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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期中论文浅谈中国污染排放许可证与公众参与姓名学院班级学号内容提要:政府通过出售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来限制企业污染,从而达到既不限制主要的生产,也能保护环境的作用。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建立污染许可证拍卖制度是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种方法。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手段,比污染矫正税有对环境保护更为实质性的优势,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早已采用此制度并将其作为污染防治的主要手段,在保护环境方面所起的作用已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且已通过立法使其十分完善。我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采用这一管理制度,其对防治环境污染,规范排污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时至今日,排污许可证的执行与监督仍然很不完善,从公众参与的方面来说,有许多方面需要思考。本文介绍了污染许可证制度的具体实施应用,说明了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性,在公众参与方面通过与其他国家实施方案进行对比,体现公众参与即使实在政府决策方面仍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关键词:污染许可证;环境经济政策;公众参与引言最早在1968年,加拿大经济学家戴尔斯就提出了运用拍卖污染许可证的方法来解决环境污染的设想。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就开始用拍卖污染许可证的方法来减少汽油中的含铅量,类似的方法还被运用帮助解决其他环境污染问题。20世纪90年代后,污染许可证制度蓬勃发展,中国的一些地方也开始尝试应用污染许可证制度来解决污染问题。1998年,美国的一些人甚至提出要在世界范围内尝试利用该方法来分配全球的环境资源。那么,这项制度是怎么样执行的?它的优势在哪里?从公众参与方面去看这项制度的具体制定和执行方面还有什么不足的地方?(一)什么是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在国际上排污权交易,污染许可证现行最主要的是碳排放权交易,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协议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具体的来说,在可交易市场中,对生产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之间会对污染许可证进行交易,既“交易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设立“污染许可证拍卖局”,“污染许可证拍卖局”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每张许可证都有规定的既定的合法排污量。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即为排污权的交易。我国也据此在法律上对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二)排污许可证的必要性根据经济学边际法则,购买许可证的厂商一定是最没能力减少污染的厂商,如果有足够多的许可证,一个竞争的许可证市场就会形成,市场均衡时,许可证的价格将等于所有厂商降低污染的边际成本。这样的一个制度就能对排污较多的厂商造成一个为了减少购买许可证成本而研发减少排污的激励,促使企业科学、合理、合法地排污以及有序的生产、建设,从而使社会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得到了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三)制度的缺失与不足对于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没有健全的规程、约束措施等可借具体操作。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有关总量控制的统一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零星的条文。但作为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中尚未做出总量控制的有关规定,使排污总量控制法律保障不足。排污许可证的真正实施其过程涉及许多环节,从发证到监管执行及违法排污的处罚等,不仅仅是政府实行管理不足,需要公众进行监督。而对于许多人而言,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认识十分不足,因此这个的制度的具体实行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四)为什么需要公共参与撒切尔夫人说过:“道德是个体性的。没有所谓集体良心,集体善心,集体亲切,集体自由。谈论社会正义、社会责任、新世界秩序也许很容易,并感觉良好,但这不能消除每个人的责任。我们承担道德责任的方式不是采取公共的立场,而是自己选择去做些什么。你无法消除个人对国家的责任。你即你的国家。”每个公民都有为国家的环境尽一份力的义务,在经济日益发达的21世纪,生产和生活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破坏,环境问题是典型的外部性问题,所谓外部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在自己的活动中对旁观者的福利产生了一种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其中,将有害的影响称为“外部不经济性”。环境污染和破坏是人们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人类的生活环境受到了极严重的污染,环境出现了危机,而环境资源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共享资源”,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每个公众应为“公共财产”的保护和改善尽应有的义务。(五)制度的实行与公众参与政府应该就这个制度,将其透明化公开化,接受公众的批评和指正。在这点上,我们国家做得十分不到位,不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单单靠政府监管厂商是无法实质性地去执行的。就像市场离不开人的存在一样,环境保护制度没有了公众的参与也只会是一纸空文。因此了解公众的看法、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为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找到依据,使公众对项目建设的环保措施的实施起到监督作用显得十分重要。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仅能够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而且环境保护也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项目的综合和长远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六)如何实现公众参与公众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它不仅仅是指个体的市民,也包括由个人组成的民间组织、盈利性组织以及专业服务型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就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而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可以有以下几种做法。(1)要提高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组织化程度,就要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社区是公众最大限度地参与城市管理的载体。社区居委会可以发动、组织、协调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通过成立各类协会或小组,开展有组织的、规范化的协管和自治活动。(2)排污公司、厂商在向政府购买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的时候,通过填写申请表的方式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所需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复印件应该向大众公开。(3)在第二交易市场,进行污染许可证交易的公司厂商之间应存留交易详细事项,这些信息也应在交易成功之前接受公众的检查,公众经过讨论同意后交易才能成功。(4)公众成立以一个监督小组,配合政府环境监督部门定期对排污的公司、厂商进行检验测评,对于排污不合格的公司、厂商要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惩罚,并要求面对公众中做出道歉检讨。(5)许可证在实施阶段为了让公众了解排污者执行情况,除了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排污监测和报告制度,除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外,要求所有的监测和记录数据都应向公众公开。总之,环境保护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事情,一个好的制度能否很好的实施需要国家、政府、组织、个人全方位的努力。不仅从经济管理的角度,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必备基础,从人类生存的长远角度来看,爱护我们的环境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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