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审批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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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审批工作规则【实施时间】1999/06/03【发布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工银发[1999]76号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审批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住房信贷审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信贷决策水平和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上报总行审批的自营性商品房开发贷款。第三条凡报总行审批的贷款额按总行授权额度执行。第四条上报总行审批的商品房开发贷款,由总行住房信贷部负责初审,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第二章商品房开发贷款审批工作程序第五条凡报总行审批的商品房开发贷款项目,由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后,附本规则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文件,向总行提交由行长签发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产权结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领导人素质、企业信用等级、资质等级、发展前景、在我行开户及存贷款情况等。(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的具备情况、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化率、户型情况(种类、面积、占比)、项目进程、投资筹资情况(自筹资金比例)、交通条件(列出具体路线)、配套设施、市政设施、物业管理等。(三)借款人财务状况:包括对贷款前二年及上月财务状况的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评价其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进行分析说明。(四)市场及项目效益情况:同类住房市场供求状况、项目自身优势、预售情况、成本估算、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率等。(五)贷款情况:申请贷款原因、用途、额度、期限、还款方式、还款来源及贷款风险度等。(六)对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保证人资格、担保金额、保证人财务状况及保证能力;对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说明抵押物基本情况及抵押物权属情况。(七)分行审查意见。(八)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第六条总行住房信贷部统一受理各分行上报总行的贷款项目。对于1亿元(含)以上的贷款项目,由总行住房信贷部委托总行评估咨询部进行项目评估,并落实有关评估工作。对于1亿元以下的贷款项目,由分行组织评估,并上报项目评估报告。第七条根据分行对贷款项目的审查意见和项目评估报告及借款人有关文件,由总行住房信贷部进行项目审查,并按总行规定程序呈报审批。第八条商品房开发贷款的审批结果由住房信贷部通知有关分行。第三章商品房开发贷款申报文件第九条有关借款人情况文件包括:(一)借款人申请借款报告;(二)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及对该项目同意贷款的董事会决议;借款人为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的,还应提供合资(作)协议、合同、章程;(三)经审验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四)有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五)贷款证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七)已纳入国家和地方建设开发计划的立项批文复印件;(八)《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复印件;(九)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或审计的上两年度及申报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包括在建开发面积、竣工面积、存货明细等情况);(十)联建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十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十三)贷款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条有关保证人情况文件包括:(一)经审验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有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四)上两年度财务报表及上月财务报表;(五)担保函复印件;(六)贷款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有关抵押物情况文件包括:(一)抵押物权属证明;(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三)抵押物评估报告。第十二条申报行应提供以下文件:(一)申请报告(须由行长签发);(二)法律审查意见;(三)商品房开发贷款审批表;(四)商品房开发贷款评估报告(贷款额在1亿元以下);(五)审批行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四章贷款审批纪律和责任第十三条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授权审批贷款,不得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违规越权审批贷款。第十四条申报行应对提交总行的申请报告、审批表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材料不实造成决策失误形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各行的住房信贷审查、审批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对有关资料、会议讨论、表决等情况应严加保密,不得泄露。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则由总行解释和修改。第十七条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批的商品房开发贷款可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八条委托性贷款的审批工作规则由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自行制订。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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