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腐败已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一重大社会问题,它严重破坏社会体制的正常运转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侵蚀着人们的精神世界和社会道德底线,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何建立完善的反腐倡廉法制体系,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查到底的一套完整的廉政法律体系,是社会发展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关键词:腐败现状廉政举措反腐倡廉是每一个国家和政府在任何时期都高度重视的问题,是关系到一个政权和民族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因为腐败已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一重大社会问题,特别是官僚腐败问题已成为人们的众矢之敌,它既侵蚀了人民的道德底线和精神世界,又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还严重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邓小平同志指出:“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因此,能否有一套严格而又较为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这是防治贪污、惩治腐败、进行反腐斗争的关键问题。同时警示我们: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做到警钟长鸣、标本兼治,其中重要的就是建立和健全反腐倡廉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一、我国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的现状(一)我国反腐倡廉的历程我党的反腐败斗争大体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和制度反腐三个过程。党的十五大以来,党和国家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建立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两个法规体系,陆续出台了一批反腐倡廉实践急需的规范性文件,为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逐步迈入了“有法可依”轨道,进一步拓宽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制度反腐思想逐步深入人心。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历史变革的转型关键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腐败的多方面因素,从我国腐败现象来看,权力是腐败的轴心,体制机制的缺陷、制度管理的漏洞是腐败的主要根源。(二)新时期我国廉政法制建设的发展1、新时期反腐倡廉的特点。在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文化同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腐朽思想文化相结合,滋长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等不利因素,对人们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产生冲击,同样侵蚀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在社会上形成极不和谐影响。2、新时期反腐倡廉的急迫性。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具有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这就要求我们及时而有毅力去做这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国有国法,党有党规,没有党规,国法就很难保障。”我们不能静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而坐视各种腐败行为的蔓延,我们只有不断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才能不断打击腐败分子对于廉政法律体系建立进行干扰和破坏的企图,而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腐败现象的干扰力度将逐渐被遏止,因此法制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必须相辅相成、同步进行。3、廉政法制建设对预防惩治腐败的作用规范引导作用。制度作为一种规范,为人们提供了三种行为模式:即一是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定,例如对不容许发生的各种贪污腐败行为一一作出列举,这是法律法规中不可为的禁止性规定;二是必须为某种行为的规定,例如列举必须廉洁奉公服务于民的种种行为规范,这就是所谓必须为的命令性规范;三是有权作出或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定,如规定监察机关人员有权制止、群众有权揭发贪污行为,这是所谓授权性规范。预见制约作用。各种反腐倡廉的制度和法规为人们提供了违纪违法的标准或尺度,使人们有可能对自己的和他人的行为作出客观的预见。它可以使广大党员、干部有一个廉洁自律的标准,使那些意欲违纪违法者中的多数人知道它就是“雷池”,受到制约或震慑而不敢逾越。制度的这种预见制约作用,不仅会令人洁身自律,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识别违纪违法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从而使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陷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而不敢恣意妄为。惩罚威慑功能。腐败违纪者,必定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触犯刑律,需承担刑责,直至被依法剥夺生命。这种处分和刑罚,形成一种警戒力和威慑力。因此,制度和法律是反腐倡廉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不可或缺的有力武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是反腐倡廉的根本所在。二、如何建立完善的反腐倡廉法制体系1、加强群众监督,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公共权力超越法体的营垒依然十分顽固,权利垄断现象普遍存在。即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起来,但是以项目审批权、资金分配权等为核心的计划经济体制残余并没有清理干净,甚至在某些领域得到了进一步巩固。诱发腐败的制度因素除了上述的公共权力强大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特别值得重视,即在整个社会的财富总量中,以公共资产形式存在的公共财产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财产包括国有企业、土地、矿产资源、城市公共空间以及大量以各种形式体现的国有资产和资金等,如果对这些资产不能有效保护并合理分配,那么必然产生公共资源大规模的流失,被私人或少数群体占有,不仅产生腐败,而且会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差距。因此,要想彻底遏制腐败,最根本的就是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内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国共产党从建立时起,就十分重视党内各项制度建设。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内制度受到践踏和破坏。拨乱反正以后,党又面对着改革开放大潮下的复杂形势,过去的制度有些已不适应新时期规范全党的需要,有些方面还缺少制度或者制度不健全。党内制度建设,不仅要进一步确认党内各项政治原则,而且要形成完整配套的制度体系。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党内组织制度,健全党内组织制度,核心是完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我们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按照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按照发扬党内民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利用民主来规范和监督权力的运行。其次,要健全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党同群众联系的制度,要以规范化的制度形式,保证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和所有党员,必须接受制度性的群众监督,同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了解群众的疾苦,倾听群众的意见,我们党应当形成这样一种监督机制:任何党员和党的机关都有接受监督的义务,也都有进行监督的权利,人人监督人,人人受监督,没有人不在接受监督,没有人不负有监督的责任。3、加强法律监督,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法治体系。反腐败的基本法律原则应当规定于我国根本大法之中,为我国根本大法所确认。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这一规定中包含了我国反腐败的法律精神,但是尚不够明确。在今后修宪时应把反腐倡廉写入宪法的具体条款,这是我国制定其他反腐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根据。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行为要予以刑事处罚,对于严重经济犯罪行为,国家还有专项法律规定予以严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面对当前腐败现象严重存在和蔓延滋长的严峻形势,反腐败刑事立法还要加强。根据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贪污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有必要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罪名进行深入研究和重新界定,使其尽可能全面涵盖现实生活中各种贪污贿赂犯罪现象,以利于准确而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通过有计划地进行反腐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建设,最终使反腐败法形成健全的完善的体系。三、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化建设的举措1、加强反腐倡廉的立法工作。系统制定或完善一批法律或党内廉政条例,完善惩治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的规定,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的规范,改变以党纪政纪处分取代其它处分的不良现象。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反腐实际,针对一些突出的、亟需解决的问题,在不违背《宪法》和中央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先进行地方立法。在全国立法条件成熟的时候,在各地立法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制定出适合全国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对基本制度和惩处措施细化量化,增强严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健全权力运行公开制度。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阳光政务、透明公开”的要求,在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提拔公开等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阳光政务,拓宽权力运行透明的深度,对公众关注度较高、公益性强和公共权力大的部门实行重点公开,主动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建立重大事项票决制、公示制,实行公共部门财政支出公开透明制度和审计结果社会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并逐步推行领导干部公推公选制度,真正体现民情民意;全面推行公开考试选拔制度,加大选拔标准和程序的透明度。3、加强对权力运作管理的层级监督。在完善党内、人大、政协、政府、审计、司法、舆论、群众等原有监督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权力监督主体,使民间机构、社会媒体等更多、更好地参与进来,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氛围;利用信息化和高科技载体,扩大群众参与监督的范围,要科学合理利用网络的监督作用,改进群众参与监督的方法,使干部始终处于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中,消除干部监督的“真空地带”。同时要完善信访投诉制度,加强投诉中心和举报中心建设,加快举报立法,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和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4、建立社会化监督管理机制。笔者认为,在现今新的反腐形势下,应该动员社员上的一些力量加入到反腐斗争中来,应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制意识培养、多方位推行普法教育和诚信教育,创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特别要是加强对反腐倡廉的中小学生教育和家庭教育,将其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积极开展廉政建设进校园、进家庭活动,让社会最基础的组成单位----家庭和社会个人,特别是所有青少年、学生都应该参加廉政建设教育,并形成长效机制,因为一个国家的未来走向决定于青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只有青少年树立了正确的诚信挂念,创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才能保证我们国家的未来建设充满希望,才能使中国的廉政建设朝着积极地方向迈进,综上所述,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乃至民族大业的长期系统性工程,只有将其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才能形成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铲除腐败行为生存的空间和土壤。随着反腐倡廉工作向深层次、宽范围的不断推进和发展,必将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保障和立法保障,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廉政法律体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将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法制化,这样才能有效推进廉政建设,确保政治清明与为政廉洁,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这样任重道远的廉政法制建设工作也必将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