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企反腐倡廉预防和惩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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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企反腐倡廉预防和惩处的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中国国民经济支柱的国有企业经历了脱胎换骨的变革,正如许多变革一样,这次的改革在取得了一些良好效果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许多问题。国有企业在一些部门和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覆盖面广、渗透力强的状况,已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有些腐败问题甚至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再不以高压态势遏制和消除,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必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已经成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和艰巨性;既要增强责任意识,又要不断坚定信心,始终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把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企业在反腐倡廉斗争中应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首先要坚定克服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两种错误倾向,即克服重打轻防的倾向和要重防轻打的倾向,树立打防结合,“两手抓、两手硬”的思想。其次要准确理解惩治和预防的辩证关系,充分认识到惩治和预防是并列关系、互补关系和标本关系。再次,在反腐倡廉的实践中,要坚持惩防并举,形成反腐倡廉的合力。要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做到以惩促防;坚持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做到防中有惩;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做到惩防并举。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预治腐败工作领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对于我们从实际出发,更加深入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坚定克服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两种错误倾向(一)、克服重打轻防的倾向。即只强调办案,侧重惩治,把反腐败的成绩仅仅归结为办了多少案件,处分了多少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片面认为,只要严厉惩治,采用高压手腕打击处理涉案人员,就可以杀一儆百,让其他人望而却步,达到根治腐败的目的。然而,重打轻防,只注重个案的查办,不从深层次去分析、查找案件产生的直接、间接原因,没有考虑到是否忽视了对干部的教育,是否缺少制度的约束,不去查找根源,以亡羊补牢。这种只注重表面的惩处,却忽视源头上的治理,就像庸医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造成类似案件接连不断、查不胜查。(二)、要克服重防轻打的倾向。即过分强调教育和制度的作用,认为抓好了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制定了周全的制度体系,案件就会减少。忽视办案工作,讲人情,讲关系,即便办案,也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过分相信党员干部的自觉性和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没有看到任何教育、制度、预防措施都必须有纪律的约束力、法律的强制力、惩治的威慑力作为保证。这种倾向的直接后果是,表面上形势一片大好,党员干部个人遵纪守法,但一旦查处一案一人,往往牵出一片一窝。二、准确理解惩治和预防的辩证关系(一)、并列关系。惩治和预防是反腐败斗争中的两种手段、两种方法,共同推动反腐败斗争的开展,统一于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之中。打击是“惩治于既然”,预防是“防患于未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不存在孰轻孰重、谁先谁后的问题,就像救火代替不了防火,治病代替不了防病一样,任何把两者割离开来或顾此失彼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二)、互补关系。有效预防的本身包含严厉惩治的要求,严厉惩治的结果又有利于有效预防的深入。二者紧密联系,互相作用,治中有防,防中有治,辩证统一,共同体现反腐斗争深入发展的根本要求。惩治是预防的前提。如果不抓惩治,腐败就得不到有效遏制。反腐败只有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明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才能为有效预防腐败提供良好条件。预防是惩治的目的。对腐败进行严肃惩处只是重要手段,不是目的,我们反腐败的目的是尽量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这就要求对腐败实行有效预防。因此,惩治和预防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对腐败分子不坚决惩治,则无从预防;不下决心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果就难以巩固和发展。(三)、标本关系。惩治和预防,即治标和治本。强化惩治,不仅能有效遏制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而且能震慑腐败,并教育广大党员和干部,从而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加强预防,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不仅有利于巩固惩治腐败的成果,而且有利于降低反腐败工作成本,减少因腐败造成的各种损失。只有严厉治标,严惩腐败行为,有效遏制腐败分子的猖獗势头,才能为治本创造前提条件。只有抓好治本,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三、坚持惩防并举,形成反腐倡廉的合力(一)、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做到以惩促防。严格的惩治,是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的需要。没有严格的惩治,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就难于建立;没有严格的惩治,教育就缺乏有效的说服力,党员干部遵守制度的自觉性就难以维持;没有严格的惩治,制度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就没有人去认真贯彻执行;没有严格的惩治,制度无人落实,监督就失去了基础,监督也就会成为虚设。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地加大惩治的力度,把查办案件作为反腐败的重要突破口,以坚决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不断取得办案工作的新成效。当前要特别严肃查办影响科学发展观的案件、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案件,坚决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腐化、失职渎职案件,坚决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在惩治过程中始终不忘预防,与预防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惩治在预防中的特殊作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针对违纪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领域和关键环节,以及管理工作中的漏洞,提出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意见与建议;针对腐败造成的严重危害和一个时期的发案特点,找出带共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加强警示教育;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规范,明确纪律要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发挥办案部门了解案情、熟悉发案原因的优势,结合办案工作实际,从工作体制和机制上积极探索以查促教、以查促管、以查促建的有效途径。坚持“一案一总结”制度,做到查办一个案件、剖析一类问题、堵塞一处漏洞、教育一批干部,利用办案的治本功能,促进教育的深化、制度的健全、监督的强化。(二)、坚持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做到防中有惩。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工作,运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最大限度地压缩腐败现象存在的空间。要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取得的重大成果,提高全社会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向全社会宣传党的反腐倡廉政策和方针,增强全社会的廉政廉洁意识。要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反腐倡廉教育的新实践,既要教育人、引导人、鞭策人,又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要坚持因人施教,根据党员干部的工作岗位、业务特点的不同和思想状况的差异,开展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廉政教育,要将“一锅煮”的笼统教育方式变为分类施教、因人施教的“分灶式”教育方式,“单一性”的传统教育方式变为“多样性”的现代教育方式,不断提高教育的感召力和影响力。要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紧紧围绕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及关键环节推进制度创新,从制度上堵塞滋生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漏洞;紧紧围绕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制度创新,从制度上减少权钱交易的机会和空间;紧紧围绕党务、政务、厂务、村务、事务公开推进制度创新,从制度上规范权力运行并接受社会监督;紧紧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制度创新,从制度上保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在加强教育和制度建设的同时,充分运用惩治手段,加大执行力度,强化监督检查,重视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始发阶段。重视查处违反和破坏制度的行为,确保制度的约束力和严肃性,促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这一正确导向的确立。(三)、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做到惩防并举。深刻认识惩治和预防都是为了减少和消除腐败这个目的的共同性,把惩治作为一种特殊的预防,把预防作为一种超前的“惩治”。善于科学谋划,对惩治和预防两项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落实,把两者要求贯穿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布局、目标任务和各个环节之中。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工程,把惩治和预防工作列入对各级党委、政府的考核内容,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协调性、前瞻性。要重视总结和实践,根据新变化、新情况,摸索惩治和预防“两手抓”、协调抓的具体途径和方法,保持反腐倡廉建设的健康稳定发展。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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