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提高书记员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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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高书记员的业务能力人民法院书记员在审判人员的指导下,担任着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庭后整理案卷、装订归档等工作。书记员的工作效能,对案件质量产生着直接的影响。特别是要重视并不断提高庭审笔录的水平和质量,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好每一项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做如下阐述。一、庭前准备工作审判人员一般会在开庭前阅卷,书写阅卷笔录。目前当事人和代理人一般都没有制作证据目录、整理证据材料,笔者认为在开庭之前,书记员也应当阅卷,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做个初步了解,起码要明白案件的原被告姓名、委托代理人情况、事件的大致情形,证据的基本内容,以便在庭审过程中方便记录,不会出现书写上的错误。二、庭审过程在当前的庭审笔录中,鄯善县人民法院民庭书记员的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更正:1、有些庭审笔录审判组成人员和卷皮上的审判人员、裁判文书案号和卷皮案号等前后书写不一致,对笔录中记录的更改部分没有让当事人摁手印确认,笔录也没有标明页码,裁判文书所盖的单位公章位置不正,核对印应该在年月日的左下方与书记员姓名的左上方之间,以及笔录中出现空白行,案件流程卡的正反顺序颠倒,这些都是些非常细微的工作,也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仅仅要求书记员工作细心,增强责任心,严格要求自己即可。2、在缺席审理的案件中,一些笔录上没有记入“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有少数笔录未按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名。3、有些笔录中仅书写了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没有写明代理人系公民代理还是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或者XX律师事务所律师。4、部分庭审笔录繁略不当,没有全面反映整个庭审的全部。首先,要对当事人的发言进行归纳,着重记要点,如事件的主要过程,双方在事件中的所为或不为、权利义务、案件涉及到的法律术语、引用的法律名称及法律条款,当事人对法律所做的文意解释可以不记,但是其对法律的理解及观点必须明确记录,而且笔录中绝对不能参杂书记员的个人情感、认识和对事物的判断;其次,当然每位书记员的记录速度因人而异,如果记录实在跟不上,就告知当事人放慢说话速度,归纳出自己要表达的意思要点,就算延缓庭审进度,无论如何也不能书写潦草或者作份残缺不全的笔录;最后,还要善于总结快速记录的方法,如在庭审前写好笔录头,庭审中需要记录的固定程序性言语可以先空出地方来,在庭审结束前抽空填补进去。特别是在有证人作证的情形,证人一般不会注意记录人员的书写速度,说话语速比较快,此时可以将审判员说的“核对证人身份;证人要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与原被告的关系”等先空着,着重记明证人所回答的问题和对案件基本事实的陈述。5、笔录中当事人的意见笼统,不管多少就写一大段,笔录没有次序,段落和表达的数层意思都没有分开。诸如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双方发表的辩论意见,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应当分类分层次并逐条做记录,对其表达的意思要归纳总结,答辩意见一般是针对对方的诉讼项目进行的,辩论意见一般是维护己方的诉请或者对对方的反驳意见做出的辩解,思想中有这样的一个轮廓和庭审框架结构,就不会层次不清了。6、很多笔录中都省略了审判人员让双方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表述,质证是庭审的一个重要程序,是整个庭审框架结构的组成部分,省略了会削减庭审的刚性程序、以及影响程序进行的秩序性。7、笔录中各个庭审阶段混杂,分界不清。诸如有些笔录原告陈述诉请后直接就是被告的答辩意见,没有审判人员关于“由被告答辩”表述;有些也没有“法庭调查、先由原告举证、被告举证、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被告发表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等字样,以及在辩论中又提问当事人的,没有写明“恢复法庭调查”,笔录上直接记录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或者原被告的辩论意见,这样的笔录直接就成了原被告双方的谈话记录,完全体现不出是法官在驾驭并指导庭审程序进行。8、对于庭审中短暂的休庭的案件,没有“复庭及复庭时间”的记录;庭审结束除宣判外都应写明“休庭”。三、庭后整理案卷及归档在送达判决书的宣判笔录上,末尾一定要注明“闭庭”字样;关于案件的排序及归档,书记员应该都清楚,这完全是依照档案室评查的要求排序、装订。对于以上庭审中审判人员关于庭审程序的固定陈述,不管审判人员是否当庭陈述,作为书记员都应当在笔录中记明,严格按照固定程序记录,最后让当事人核对签字,这样的笔录清晰明了,层次分明,便于查阅,实际上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再次提示和告知。在书记员的各项工作职责中,庭审笔录应该是最核心的任务,笔录的质量应当全面如实的反映整个庭审现场,书记员手中的笔就是一台摄像机,要完整“拍摄”下庭审的全部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加强业务练习,增强使命感。但是目前我们的工作中仍然存在诸如上述的大量问题,分析以上问题,产生原因如下:由于近几年单位的书记员都是直接上岗,案件的评查归档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基本上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并且书记员招用条件低,工作能力总体不高。工作中对书记员的工作重视不够、待遇不高,诸如单位没有书记员的培训资料和书籍发放,有时书记员会夹在法官和当事人的中间两头碰壁等,长期如此调动不起书记员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书记员人员调整或者离职频繁,没有稳定性,刚刚熟悉业务的人一旦离开,再启用新人又需要很长的适应学习期。总之,书记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官办案的效率和案件审理的质量,书记员的工作是一个看似简单却未必人人都愿意干、都能干好的岗位,在此用简短的几个字来概括书记员的工作:左,一笔一纸一印泥;右,一锥一线一案卷;中间,细心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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