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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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婚前财产公证一、婚前财产公证概述··································(1)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2)三、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及特点··························(3)四、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5)五、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完善的意见························(6)(一)完善方式及理由································(6)(二)完善建议及内容································(8)参考文献···············································(10)2浅谈婚前财产公证内容摘要:社会的发展,促进了人们的思想开放,思想的解放导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又导致离婚率的上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财产也会不断增多。这些都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会前的财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并不是会一尘不变的。一旦遇到离婚,在财产的分割上就容易出现纠纷。而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准司法制度,为人们预防这一财产问题上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面对现代社会的婚仪特点以及日益增加的财产送争,我们应该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婚前财产公证队目前我国婚姻群体的意义和影响,我们应该如何冲破传统观念的质库区接受法律理性的保护。本文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了概述,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和弊,并对完善婚前财产公证提出了几点建议。[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公证一、婚前财产公证概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婚前财产公证已成为一个前沿的话题。要想了解婚前财产公证,必须从夫妻财产制说起。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期、消耗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一旦婚姻关系消失,在现有的财产中怎样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财产的归属,是婚姻纠纷中经常争议的一个焦点。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应运而生。那么,什么叫婚前财产公证?它对现代社会有什么影响?如何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还要从夫妻财产制说起。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夫妻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几年新开起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3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所谓婚前财产公证就是未婚夫妻或已婚夫妻对婚前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并对这个约定办理公证,由公证处对双方的签约行为和协议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审查,确保夫妻双方今后发生纠纷时,可以有效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有两种: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婚前财产公证,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准备好以下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夫妻办理财产公证需要带上结婚证;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二、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一般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三、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四、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4三、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及特点“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于证明的活动。当前,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婚前财产公证具有下列特点:1、自愿性。虽然《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但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婚前财产公证属于男女双方的协议行为,是否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完全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且由男女双方自愿选择和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行逼迫其进行公证活动。公证机关应当尊重男女双方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的权利,并给予其一定的帮助,告之办理该公证的程序及所需的材料,对其意愿不得阻拦。婚前财产公证同遗赠公证、遗嘱公证一样,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双方婚后愿意共同使用、分享,任意一方可在自己享有的权利范围内对已确立的婚前财产公证内容进行变更,或经夫妻双方协商予以撤销,这与财产公证制度并不发生矛盾。2、选择性。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对法定的婚前财产范围进行选择性的公证。就目前情况看,婚前个人财产划分为:1)购的房屋、家具、家用电器及个人所有的物品等,均应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2)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对再婚前所继承死亡配偶的遗产,应视为再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3)婚前双方的个人积蓄,应归个人所有。4)前双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对方亲友的馈赠,应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公证的选择性就在于对上述财产标的物的公证法律并未作统一规定,而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商定。男女各方可对上述财产标的的全部予以公证,也可选择其中的一部分公证,而放弃对其余财产的公证。3、合法性。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机关对申请公证的夫妻双方就婚前的财产及债务等情况的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书的一种法律行为。从公证所要具备的条件看,未婚双方应达到法定婚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是以即将成立婚姻关系为前提和目的进行的财产公证;从办理公证的程序看,该公证是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5须经公证双方和公证处三方签名盖章,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只要是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就应依法受到保护,一方就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并依法保障不受另一方的侵害。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中,主要体现出以下两个特点:1、再婚者占多数。如果说刚结婚的年轻夫妻容易被感情冲昏了头,那么再婚的男女就要理性得多了。在选择伴侣时,他们不仅要考虑到感情因素,也要顾虑到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子女的利益。用公证的形式划分双方各自的财产,对今后的婚姻生活无疑是一种保护。毕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再婚者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又以老年人居多。老人再婚一般都涉及到全家利益重组,财产归属没弄清楚,婚姻也不可能顺利。如果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结婚影响,那么不少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以后的生活也会有所保证。2、双方贫富差距大。做婚前财产公证的,除了一些再婚男女外,还有一些是欲结婚但双方经济条件相差悬殊者。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不愿别人说他(她)是想通过婚姻达到致富的目的,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就能洗脱这样的嫌疑;经济条件好的一方,也不想对方与自己在一起只是因为自己的良好的经济基础,婚前财产公证在另一方面恰恰使感情、婚姻中不带有金钱的因素,使爱情更纯洁、更甜蜜。四、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优点:婚前财产公证的出现是有其客观原因的。社会的发展,促进了人们思想的解放,思想的解放导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而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同时也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此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财产如汽车、房屋、证券等也不断增多。但在结婚后,由于夫妻长期共同生活,消费,使用、使得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变得模糊起来,加之婚前的财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发生变化。如婚前的房产遇出售、拆迁时,怎样来认定原来的财产部分;又如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或婚前的存款婚后以现金的方式出现,这也很难分清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这些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遇到的财产权属方面的新问题。一旦遇到离婚,在财产的分割上便很容易出现纠纷。而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为人们预防这一财产问题上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从法律角度来看,公证书不同于一般的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6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可靠的法律依据之一。此外,从“婚前财产公证”的定义也可以看出,婚前财产公证最终的实质作用是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使其不会因为身份关系的改变而使婚前个人财产的控制主体发生变换,从而达到减少家庭纠纷、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目的,同时对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缺点:由于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婚前财产公证至今对将要结婚的中国人来说仍是一个相当敏感的话题。虽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已经在法律上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但仍有不少人认为财产公证是对感情、婚姻的不信任和亵渎。因为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亲情和责任。而结婚不过是一种形式,是对两人关系的一个界定。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长期以来感情的积累。但现在还没有结婚就为离婚作准备,非要为了财产分清个你我,让人难免质疑是不是从内心深处就没有“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打算呢?这样做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况且如果两个人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感情一直很稳定,那么婚前财产公证显然便显得有些多余了。另外婚前财产公证对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就已很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加现实。它时刻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现实婚姻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像我们所期望的那样能够天长地久,常相厮守,如此一来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便产生了碰撞。因此在婚前财产公证与传统观念发生的冲突上,必须有个好的把握,理智对待,以免与传统观念发生太大的隔阂。五、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完善的意见(一)完善方式及理由7针对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弊端,建议以立法的方式对婚前财产公证做出强制性规范,主要理由如下:1、解决未婚夫妇的信任危机,切实保障他们的利益。夫妻互敬互爱,同甘共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处在现代社会,完全凭借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的信念维系婚姻的愿望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站在理性的角度,婚前财产公证的确可以避免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又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再起纷争。但为什么大多数人签不下这一纸“公证书”呢?这完全是信任危机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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