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北林业大学简介东北林业大学创建于1952年,是在浙江大学农学院森林系和东北农学院森林系基础上建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建、教育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国家“211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学校地处我国最大国有林区的中心——哈尔滨市,校园占地136公顷,并拥有帽儿山实验林场(帽儿山国家森林公园)和凉水实验林场(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教学、科研、实习基地,总面积达3.3万公顷。学校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以林业工程为特色,农、理、工、经、管、文、法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现设有17个学院和2个教学部,有61个本科专业、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8个一级学科博士点、43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9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35个二级学科硕士点、10个种类28个领域的专业学位硕士点。拥有2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2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6个国家林业局重点学科、1个黑龙江省重点学科群、7个黑龙江省重点一级学科。有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批准的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教育部批准的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生物学)。是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学校,国家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学校。2学校现有各类在校学生3万多人,自1952年建校以来,已向国家输送各类毕业生9万多人。现有教职员工2753人,其中专任教师1231人(教授286人、副教授490人),中国工程院院士2名,双聘院士6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3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名,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6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0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3名,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6名,全国“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4名,“新世纪百千万工程”人选6名,龙江学者特聘教授9名、讲座教授3名,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5名。近年来,有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2人,全国优秀教师5人,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7人,省级优秀教师6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省级模范教师4人。2007年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教育部优秀成绩。学校拥有优良的教学科研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有林木遗传育种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野外科学观测台站(帽儿山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站)、生物资源生态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有1个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有森林植物生态学、生物质材料科学与技术、东北油田盐碱植被恢复与重建3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4个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5个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7个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有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个高等学校学科创3新引智基地,2个国家林业局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1个省中试基地,1个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3个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个省中小企业共性技术研发推广中心;有东北林业大学大庆生物技术研究院、植物资源生态与分子工程研究院等47个研究机构;有帽儿山实验林场、凉水实验林场等10个校内实习基地和209个校外实习基地。学校高度重视人才培养,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高级专门人才和一批留学生,其中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政协副主席、省部级领导、企业家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杰出的专业人才、管理人才和创业人才,为我国的林业建设事业、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留学生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先后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90多所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近年来,学校每年有100多位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家与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合作研究、访问和考察;每年有100多位老师赴国外攻读学位、进修、访问、科研合作、参加学术会议等;是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培养学校,每年与美国、法国、芬兰、俄罗斯、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台湾地区的友好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交流项目;每年还积极选派学生公费出国(境)外攻读学位。4自“十一五”以来,学校获得各级科研成果奖励350多项,其中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3项、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1项、中国林学会梁希奖50项、省部级奖励97项(其中一等奖17项),获得国家专利270多件。学校连续13年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1999年至今连续被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先后两次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11年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近年来,学校还先后被评为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全国“三育人”先进集体、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绿化模范单位、黑龙江省“十佳和谐校园”、黑龙江省爱国主义教育先进集体、军警民共建共育先进集体,连续15次被评为全国社会实践先进单位。学校秉承“学参天地、德合自然”的校训,继续坚持和丰富办学特色,到2032年(建校80周年)把东北林业大学建设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5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研究生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生活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各类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6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学籍管理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请假超过2周或者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八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7校学习者;(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道者;(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道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部主任批准。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道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期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到校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由学院(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主任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体检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须向学校请假。未按学校规8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成绩以百分制记,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成绩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记学分,允许重修一次,成绩合格按60分记入。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硕士研究生所修学分不低于22学分;博士研究生所修学分不低于12学分。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具体办法按照《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度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与本校所在学科课程相同,课程、成绩由培养办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予以承认。第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同时根据《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9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五条学校一般不受理在校研究生转专业与转学申请,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休学与复学第十六条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含休学)一般硕士研究生为3-6年。研究生可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分阶段完成学业。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个月内无法治愈的;2.课程学习阶段因生育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3.具有其他情况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研究生因上述情况提出休学申请,由导师、学科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院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修学期满后仍需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继续申请休学手续。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休学时间累积不超过两年。第十八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第十九条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10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学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报道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5.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工作或公费出国无故逾期两周不返校者;6.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7.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具有上述情况之一,由导师或学院或本人提出,研究生院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交送本人,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三条博士研究生退学,按硕士毕业生就业;硕士研究生退学,按本科毕业生就业。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有聘用单位的由学校报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无聘用单位的限期办理退学手续11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四条退学的研究生不允许申请复学。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三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为正常毕业;研究生在二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为提前毕业;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在三年内未完成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