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II-05 贸易融资(doc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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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5.1概述5.1.1定义进出口贸易融资是指建设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的信贷支持。5.1.2种类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一整套为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客户设计的融资手段,以满足客户在贸易过程中各阶段的融资需求。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对出口商在出口备货阶段可提供打包贷款,出口交单后可提供出口押汇及票据贴现。对进口商可提供信用证开证,收到出口商银行单据后可提供进口押汇、进口货物先于承运货物提单到达时可办理提货担保等。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对出口商在出口交单后可提供出口托收押汇及票据贴现,对进口商在收到出口商银行单据后可提供进口托收押汇。1.进出口贸易融资按融资期限可分为短期贸易融资和中长期贸易融资。短期贸易融资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融资。中长期贸易融资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融资。本章内容为短期进出口贸易融资。2.进出口贸易融资按贸易方向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和出口贸易融资。进口贸易融资品种主要有信用证开证、进口押汇、进口托收押汇、提货担保等。目前,我行开办的主要品种有:(1)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具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2(2)进口押汇:银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为其开立信用证后,在单证一致的前提下,以代表进口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作质押,在付款到期日为客户预付货款的融资行为。(3)进口托收押汇:银行在办理付款交单(D/P)业务时,以进口货物单据作抵押,为客户预付货款的融资行为。(4)提货担保:银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为其开立信用证后,在进口货物先于承运货物提单到达时,为客户先行提货而向承运人(船公司或其他运输公司)出具的保证书。出口贸易融资品种主要有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票据贴现等。目前,我行开办的主要品种有:(5)打包贷款: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境外银行开立的以该客户为受益人的正本信用证留存,在提交单据前向其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备货的专项贷款。此类贷款的偿还来源是该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出口收汇。(6)出口押汇:银行根据客户(出口商)的要求,并根据开证行的议付授权指示,以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物权单据作质押,将应收货款净额(扣除押汇利息)先行解付给客户,然后凭单据向开证行索回货款的融资行为。(7)出口托收押汇:银行根据客户(出口商)的要求,在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以托收货款作质押,将应收货款净额(扣除押汇利息)先行解付给客户,然后凭单据索回货款的融资行为。(8)票据贴现:银行根据客户(出口商)的要求,将其提交的境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融资行为。5.1.3形式单笔业务融资:指我行为客户的单笔进出口业务提供单个或多个3品种的贸易融资额度融资:指我行向客户提供单个或多个品种的贸易融资额度,是进出口贸易融资的主要形式。贸易融资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目前,我行提供的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可分为出口融资额度和进口融资额度,实际操作中还可按品种细分,如进口融资额度可分为信用证开证额度和信托收据(T/R)额度。信托收据(T/R)是指银行在不能控制货权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对货物的所有权益,要求客户出具的表明其作为银行受托人提取货物进行生产或销售的文件。信托收据额度:银行在不能控制货权的情况下,以信托收据方式为客户提供进口融资的额度。目前主要用于以下4种业务:1.银行为申请人开立银行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2.银行为申请人开立远期信用证;3.银行为申请人办理提货担保;4.银行通过信用放单向申请人提供短期融资(即T/R贷款)。5.1.4对象在国内正式注册的有权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5.1.5期限贸易融资的期限包括额度合同的期限和融资品种的单次使用期限。1.合同期限:指额度合同的有效期间,在有效期间内,客户可支用各项融资品种。在额度合同有效期间实际发生的业务,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合同期限是否届满的限制。可循环使用额度的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2.融资品种的单次使用期限:指客户支用我行授信时,每笔业4务对相应融资品种的单次占用期限,在贸易融资合同中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各项融资品种的单次使用期限不超过3个月,个别融资品种最长不超过6个月。5.1.6利率和费率1.利率:贸易融资中的押汇、贷款、贴现利率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垫款及客户不按时偿还的逾期贷款、逾期押汇款和各项议付款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息。2.费率: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担保等业务时,应按规定的费率向客户收取费用,优质客户和我行重点支持的客户可以适当减免收费。5.2操作程序贸易融资的操作程序分为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5个步骤,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规定办理,由于贸易融资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方面。5.2.1受理5.2.1.1资格审查客户除了要符合我行资格审查的一般要求外(详见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1.2的规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如果客户没有进出口经营权,而因临时生产经营需要从事进出口业务,须先在外管局备案得到批准后,方可向我行申请单笔业务融资。2.具有稳健的经营作风,稳定的进出口贸易经营渠道和良好的贸易记录。5向我行申请可循环使用融资额度的企业还需具备下列条件:(1)单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贸易公司,年进出口贸易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2)生产加工型和多业经营的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在500万美元以上。5.2.1.2提交材料客户除了提交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1.3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2.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批文或允许持有外汇限额的批文;3.申请单笔业务融资的客户,还须提供相应的融资品种的申请书,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证开证: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承诺书、信托收据(用于远期证或我行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证)、进出口合同;(2)提货担保:提货担保申请书、信托收据、正本提单的复印件或传真件或运输公司的到货通知书、商业发票的复印件或传真件、装箱单复印件或传真件;(3)进口押汇: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申请书;(4)出口押汇: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申请书、信用证正本、全套单据;(5)打包贷款:信用证修改(如有)正本和打包贷款申请书;(6)其他品种:对应的申请书和相关文件。5.2.2调查评价5.2.2.1客户评价按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一章《客户评价》中的规定办理,应着6重评价下述内容:1.客户主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市场状况和市场前景,客户在该市场中地位;2.近3年进出口贸易额及赢利情况,进出口贸易主要结算方式、货款平均回收期和结算周期;3.是否发生过重大经营失误、不履约、被欺诈或欺诈他人情况,是否与贸易对手发生过重大纠纷和诉讼事件;4.有无影响客户进出口商品经营的重大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及政策因素。但对提供全额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质押、全额保证金的客户和申请低风险贸易融资品种(如:出口押汇、票据贴现)的客户,可不做客户评价。5.2.2.2信贷评价贸易融资是包含表内和表外的信贷业务,有其自身的特点,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在作信贷评价时,应从下述几方面重点分析:1.客户在我行进出口结算情况和往来记录;2.客户在我行的负债(包括直接借款、授信额度和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偿债记录和履约情况,目前垫款、逾期借款及欠息情况;对向我行申请单笔业务融资和非循环使用额度的客户,还应分析以下内容:3.申请的融资所依据的进出口贸易的真实性和内外贸合同的真实性及可履行性;4.申请的融资所依据的票据和/或信用证及其项下的单证的真实性、一致性和与此相关的进出口贸易背景真实性;7对向我行申请可循环使用额度的客户,必须分析以下几方面的内容:5.客户上一年度进出口计划的完成情况,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进出口计划和资金计划的可行性;6.客户使用其它银行授予的贸易融资额度和贷款情况;7.客户在我行的其它业务情况;8.客户的融资额度是否能满足其进出口贸易及结算资金量需求;对在我行有贸易融资记录的客户,还应分析:9.客户使用我行融资额度的情况,额度周转率及周转天数,有无出现逾期或垫款,逾期或垫款最大额及占额度的比例,逾期或垫款的最长期限,逾期及垫款的主要原因;10.客户有无利用融资额度做无真实贸易的融资活动;11.客户是否将融资额度转借给其它公司使用;12.客户进出口贸易是否发生过重大失误和不履约行为,是否与贸易对方发生重大的争议纠纷;对申请增加额度和品种的客户,要调查增加的原因,如计划进出口额的增加,自有流动资金的减少,其他行融资和贷款的减少。5.2.2.3担保方式评价按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中的规定办理,但对提供全额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质押、全额保证金和无需提供担保的低风险融资品种(如出口押汇、票据贴现),不做担保评价.5.2.2.4调查报告的撰写和审核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2.2和2.2.2.3的规定办理。85.2.3审批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3规定办理,对提供全额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质押、全额保证金和无需提供担保的低风险融资品种的审批,按照我行规定的简化程序进行。5.2.4发放5.2.4.1合同的签署经批准的贸易融资业务,由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审批同意的内容,与客户协商,及时签订有关合同。1.贸易融资额度,需要签订的合同有:(1)《贸易融资额度合同》;(2)《贸易融资额度保证合同》;(3)《贸易融资额度抵押合同》;(4)《贸易融资额度动产质押合同》;(5)《贸易融资额度权利质押合同》。2.单笔业务融资根据具体融资品种,客户须签署相应的合同,主要有:(1)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合同;(2)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合同;(3)出口托收押汇合同;(4)打包贷款合同;(5)其它融资品种合同。5.2.4.2落实前提条件和融资(额度)的支用根据审批意见落实支用融资(额度)的前提条件如保证金、担保等。9办理担保,应符合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中的要求。客户支用各项融资品种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特别注意根据具体品种,落实使用条件。1.信用证开证条件:(1)向我行提交贸易融资额度支用申请书(单笔业务融资客户不提供)、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承诺书、开立信用证所依据的进口合同、内贸合同或其它销售合同或定单;(2)受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还须提供进口批文;(3)客户应在外管局核准的进口付汇核销名录中或持有外管局批准的进口付汇备案表;(4)所要求的保证金已经存入保证金帐户或有价证券的质押手续已办妥;(5)其它我行要求的条件。2信托收据(T/R)额度条件:(1)使用信托收据(T/R)额度开立信用证的条件:开证行不能完全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包括2/3提单信用证,仅有空运单或货物收据的信用证等)及所有的远期信用证,必须使用信托收据(T/R)额度开出。使用信托收据(T/R)额度开立信用证的前提条件与第1条中的规定基本一致,同时要求客户向我行提交信托收据。(2)使用信托收据(T/R)额度承兑远期信用证及其项下汇票的条件:1.单据无不符点且客户同意承兑:由国际结算部门进行承兑,并按正常承兑费率收费;102.单据有不符点,国际结算部门认为不符点完全成立,但客户同意承兑,且信贷业务经营部门认为客户有完全的到期支付能力,则可以承兑;如果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审查认为客户无支付能力或支付能力不足,且不能另行提供担保,存在垫款风险,则必须拒绝承兑。(3)使用信托收据(T/R)额度办理提货担保的条件:i.贸易融资额度支用申请书(单笔业务融资客户不提供);ii.提货担保申请书;iii.信托收据;iv.正本提单的复印件或传真件或运输公司的到货通知书;v.商业发票的复印件或传真件;vi.装箱单复印件或传真件;vii.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提货担保:i.非我行开出的信用证;ii.单据(副本)中存在较大不符点;iii.申请人经营不佳,或在我行曾有不良结算纪录;iv.信用证有效期已过;v.我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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