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影响”安乐死“的道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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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影响“安乐死”的道德因素浅谈影响“安乐死”的道德因素【摘要】“安乐死”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一个非常敏感同时也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医学、风俗、伦理、法律、道义等各个方面。因此,安乐死面临着一系列的道德困境。然而,随着国外安乐死研究的深入,一些国家已在立法上确定了安乐死的合法性。在中国,相关的研究也在逐渐深入,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也在增强,这是现代社会的呼唤。本文将结合中国国情,对影响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道德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在法理和伦理之间找出一个准确的切入点,为我国尽早对安乐死立法做出应有的努力。【关键词】安乐死;道德因素;合法化;法理;伦理【正文】一个人生下来就在走向死亡,如何对待“死亡”这一生命现象,自古以来就是人类争论不休的话题。近年来,随着民间安乐死现象的悄悄进行,学术界对其讨论也较为激烈。国内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安乐死问题同样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争论的内容从安乐死的定义、人的权利、社会伦理直到法律问题,观点各异,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人们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安乐死展开论证和辩驳,使之成为法理与伦理的焦点。笔者认为,人们在道德观念上的困境时关键,安乐死只有在人们思想上接收后才能在其他领域更好更快地走出困境。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是指“好死”、“无痛苦的死亡”、“快乐的死亡”或“尊严地死去”。①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疾苦的垂死病人所采取的临终生命处置。②英文解释为:无痛苦地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中国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③由此可见。安乐死所具备的的必要条件有4个:⑴病人自愿自决。⑵现代医学无法医治的疾病。⑶病人本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⑷由医学专家或医疗机构鉴定。④从根本上说,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的方式,而不是目的,是公民和社会对死亡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是在死这个环节和领域实现的社会文明。安乐死并不是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其本质只是遵从死亡的规律,在面临死亡的情形下选择较为“安乐”的方式离开,是生命终结的新方式,是文明的死亡方式,可是这文明的死亡方式却无法被人们广泛接受。二、安乐死的道德困境安乐死的问题相当复杂,它不仅涉及医学问题,而且更多地涉及社会经济、伦理道德、传统文化、传统观念、风俗习惯以及科学发展程度等问题,牵涉病人、医生、家庭、社会等多种利益关系。安乐死之所以长期不能被我国法律所认可,关键是由于受传统道德观念的束缚。传统观念是人类文化的积淀,它以无形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伦理道德、社会舆论和生活方式。安乐死作为一个新的时代课题,与人们的头脑中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发生了冲突。具体表现如下:1、有违人道主义最基本的原则——保障人的生命人的生命是高贵而神圣的,一生仅有一次。我国传统道德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子女和家属对于父母或亲人的任何绝症,只能陪守到死,以尽孝心,绝不能催其早死。尽孝道的方式也包括保存自己的身体,不毁伤,否则被视为不孝。对父母和亲人的疾病,为了尽孝道,即便四处求医,倾家荡产,负债累累,也要尽心尽力,毫无怨言,唯有如此才能受到人们的“尊重”。另有一句“好死不如赖活”,要求人们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尽可能延长生命。这些传统的道德规范作为一项社会整体性和基础性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即使是在崇尚法治的今天,仍然动摇不得。安乐死人为地中止生命不符合保障人生存权利的准则,既违背了传统伦理道德,也与人道主义的最基本原则相悖。2、无法救治就不去救治,无益于医学的发展从医学发展的历史来看,没有永远根治不了的疾病,研究医学科学的目的就在于揭示疾病的秘密并攻克之。不治之症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当今世界,现代科技突飞猛进,医学技术不断提高创新,今天是不治之症,明天可能成为可治之症。认为无法救治就不去救治,无益于医学的发展。医学技术都是在实践中产生,也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提高的。医学史上,医学技术总是在破解一个又一个疑难杂症中实现的,只有不断追求,医学才会发展。3、安乐死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安乐死并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还是一件实践性很强的事情。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可能导致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的责任感淡漠,有些家属会因为不愿意承担照顾之责而放弃对重病患者的治疗。此外,还可能殃及残疾人、智力缺陷者的生命保障。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还可能助长不良社会风气,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及时行乐”等思想;还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一些心术不正的患者亲属或医生都有可能因各种原因借助安乐死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4、有违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医德把“救死扶伤”、“悬壶济世”当做医生唯一的职责,把预防死亡、延长生命作为医学天经地义的目的,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应尽一切可能来维持人的生命,直至生命的终结。中国古代的名医孙思邈就曾经说过:“人命至重,有贵千金。”⑤所以,“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一心赴救,无作功夫行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反此则是含灵巨贼。”⑥传统的医学伦理曾强调“只要还有一口气,死马也要当做活马医。”正因如此,安乐死是对人生命的放弃,是有违医生的天职的,因而也是不道德的。否定安乐死的观念除了以上四点外,还有一个这样的论断,即安乐死可能导致错过三种机会:病人可以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治疗可望恢复健康的机会;某种新技术、新方法使疾病得到治疗的机会。现实中还有某些病例是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如植物人昏迷多年后又苏醒、被医生宣布最多只能活几个月的无救病人却又活了十几年。这些都给安乐死的被接受和实施带来很多疑问。三、安乐死的伦理研究安乐死不单是医学、法律问题,它首先面临的就是伦理道德问题。我国社会长期以来深受儒家所倡导的忠、孝、义、悌、信、礼、诚等伦理道德的规范。其中,尤以“孝道”为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当病人是自己的父母至亲时,来自情感的障碍会使人们不愿意亲人被人为地终止生命,更不愿意背负“不孝”的恶名。由此可以看出,无论从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病人及亲属的情感因素还是避免个别人借安乐死之名行草菅人命之嫌,安乐死的伦理讨论都处于复杂的白热化状态。人们在对待这一焦点问题的分析与讨论时,充满和交织着情感与理性、个体与社会、传统与现代、理论与实践以及法理与伦理等多方面、多角度的冲突与矛盾。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公开而认真的讨论安乐死正是表明了人类理性的觉醒,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当一个病人身患绝症、深受着躯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而医学对此无力回天的时候,我们依然端着“道德人伦”的架子,板着“忠孝义礼”的面孔,宁肯自己得到心灵的宁静和宽慰,而无视病人的真实感受,在他们弥留人间的最后一刻仍然承受着“生不如死”的痛苦,这才是自私而狭隘的“伦理”。因此,有学者提出,“安乐死”其实是对人性更深层次的注解,是对人权更高层次的尊重。⑦国外亦有学者提出,人们选择安乐死不应该是错误的,社会应该认识到人们选择健康的生活与选择安然的死去是一样重要的。四、结语综上所述,安乐死在我国目前还不具有适合合法化的土壤,主要原因在于传统文化根深蒂固,法律制度不健全,医疗卫生体制不完善,医生的职业道德建设尚待加强。安乐死不单是医学、法律问题,它首先应该是伦理道德问题,不突破传统伦理道德界限,安乐死就无从立法。我国传统文化支配和主导着国人的价值取向,数千年来,积淀了“生命神圣”、“命由天定”的传统道德观。正是由于这种传统文化的积淀所导致的文化滞后和观念保守,阻碍了国人对安乐死的接受。但是,道德是由人创造并为人服务的,而不是人的主宰,因而传统道德是可以改变的。若安乐死经证明确有必要,那我们就应该改变传统道德而接受新时代的道德,合理而有条件的安乐死最终会被人们接受。【参考文献】①傅静《科技伦理学》②王国让《安乐死的发展现状及立法探讨》③刘国祥《对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几点思考》④彭红、李永国《从滑坡现象和风险社会理论看安乐死》⑤李洋、刘鑫《我国安乐死立法的障碍分析》⑥李惠《安乐死社会伦理探析》⑦田芳《死亡与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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