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乾元一号”理财产品说明书重要须知本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为编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本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或“产品”)仅面向经我行评估后合适的法人客户、具有相关投资经验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投资决策。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本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提示”并谨慎参考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充分理解本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仅是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中国建设银行销售本产品的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本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销售本产品的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533客户服务电话以及互联网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风险提示投资本产品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1、信用风险:本产品所募资金将委托给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廊坊开发区恒盛昌顺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受让方”)承诺溢价受让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若股权受让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则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2、被投资公司风险:在股权受让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若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公司生产经营异常、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可能会导致本产品项下的股权变现价值降低或无法及时变现,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3、股权价值被事先锁定的风险:本产品所投资的被投资公司股权,在投资开始之时即已约定股权受让方以特定价格对所投资的股权进行受让,因此,即使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价值升高,本理财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也不会随之提高。4、抵质押物变现风险:在股权受让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若本产品项下存在抵质押物等,将会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抵质押物等不能变现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不足以覆盖产品本金及收益,则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5、延期风险: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产品项下对应的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等情形,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产品管理人”)有权延长理财产品期限,则客户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不能及时收到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等风险。6、提前终止风险:在发生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本产品的实际理财期限可能小于预定期限,投资者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7、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8、政策风险:本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兑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延期或提前终止等。29、利率风险及通货膨胀风险: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基准利率,本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率不予以调整。因此,可能出现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进而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10、管理风险:包括产品管理人、受托人在内的各相关运作机构,将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11、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购买本产品的原网点,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12、产品不成立风险:如产品募集期届满,经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产品,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13、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上述风险提示)一、产品要素产品名称乾元一号(昌顺实业)股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编号HE042009001003Y01产品类别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适合客户类别经我行评估后合适的法人客户、具有相关投资经验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内部风险评级本金及收益币种人民币发售规模2.8亿元投资期限3年产品募集期2009年10月12日-10月22日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管理人可调整募集期及其他相关日期投资起始日2009年10月23日投资到期日2012年10月23日本金及收益兑付日在正常情况下,产品本金在2012年10月25日一次性兑付;产品收益分次支付,具体兑付日期请参照本说明书第五条计息规则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投资到期日及兑付日之间不计算利息。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5.8%投资起始金额对公客户100万元,个人客户10万元投资金额递增单位对公客户10万元,个人客户1万元提前终止权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产品管理人有提前终止权附属条款不具备质押等担保功能税款产品管理人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产品费用产品收取产品管理费、产品托管费、信托管理费,投资顾问费共计其他本产品在河北省分行、黑龙江分行销售3二、投资管理1、参与主体资金信托委托人及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资金信托受托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投资公司:廊坊开发区恒盛昌顺实业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财产专户保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住房城建支行2、基础资产构成产品管理人将产品所募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取得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投资者按其认购金额占产品项下所有认购资金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收益和风险。3、基础资产运作方式产品管理人将本产品所募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用于收购廊坊恒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廊坊开发区恒盛昌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顺实业”)股权。产品到期前,股权受让方将按约定的条件受让受托人所持有的被投资公司股权。三、产品本金及收益说明1、产品本金及收益风险(1)本产品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管理人发行本产品不代表对股权受让方按时足额履行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等义务的可能性做出任何承诺。(2)股权受让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本产品将根据信托项下股权受让价款的实际支付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的产品本金及收益。若股权受让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则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2、投资者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1)投资者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8%。在股权受让方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投资者第一年(2009年10月23日至2010年10月23日)的年化收益率为5.8%,以后每年的10月23日至下一年的10月23日的年化收益率为5.8%。(2)投资者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在股权受让方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从股权受让价款中扣除产品管理费、产品托管费、信托管理费等与信托及产品运作管理相关的税、费后测算所得。(3)根据上述测算依据,在股权受让方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产品持有到期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8%;在股权受让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需根据股权受让方实际支付股权受让价款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产品本金及收益;如发生股权受让方未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产品本金。3、产品本金及收益计算说明(1)产品本金及收益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收益=认购理财产品本金×投资者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闰年366)本产品每年支付一次收益,实际理财天数为投资者实际持有理财产品的天数。(2)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730天,投资者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8%,若本产品到期日实际年化收益率达到了上述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投资者本金1,000,000元于2011年10月25日一次性返还投资者协议约定账户(以下简称“投资者账户”),投资者收益合计为116000元,收益分次发放情况为(以下假设为非闰年):第1次:2010年10月25日投资者收到收益=1,000,000×5.8%×365÷365=58000(元)4第2次:2011年10月25日投资者收到收益=1,000,000×5.8%×365÷365=58000(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四、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兑付产品管理人不提供保本承诺。1、持有到期时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兑付(1)本期理财产品每年支付一次投资收益,到期一次性兑付投资本金及剩余收益。本产品收益支付安排表支付次序支付日期收益支付区间起始日终止日12010年10月25日2009年10月23日2010年10月23日(不含)22011年10月25日2010年10月23日2011年10月23日(不含)32012年10月25日2011年10月23日2012年10月23日(不含)以上支付日,如遇中国大陆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建设银行下一工作日。上表中各收益支付区间终止日的收益计入下一收益区间支付(2012年10月23日不计收益),不重复计算。产品本金及最后一次的投资收益将在2012年10月25日向投资者予以兑付。产品管理人将依照本说明书的约定,将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划入投资者账户。2、延期时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兑付理财产品到期日,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项下对应的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全部变现等影响理财产品按时兑付的情形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投资者理解并同意:产品管理人有权选择向投资者先行兑付已变现的资金,并在剩余投资资产产变现后再向投资者兑付的方式(以下简称“延期分次性兑付方式”);也有权选择待本理财产品的的全部投资资产变现后再向投资者一次性兑付的方式(以下简称“延期一次性兑付方式”)。如产品管理人选择采取延期分次性兑付方式,则产品管理人将在每次收到变现资金的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部分理财本金及收益划转至投资者账户。如产品管理人选择采取延期一次性兑付方式,则产品管理人将在收到全部投资资产变现资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划转至投资者账户。3、提前终止时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兑付如果受托人或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信托或本产品,受托人于信托实际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产品管理人支付全部信托利益,产品管理人将在收到全部信托利益后3个工作日内兑付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