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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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陈素洁0911班民商法专业摘要取得时效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起源于罗马法,后逐渐被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纳。可以说,取得时效在欧陆国家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却是立法上的一项空白。根据我国的国情,本文从取得时效的制度功能进行研究,证明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然后探讨了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独特作用,最后提出我国要改变国家为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要从社会本位出发同时强化个人本位作为民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关键词:取得时效必要性立法AProbeintotheacquisitiveprescriptionAbstractAcquisitiveprescriptionisoneofthemostimportantregulationsinthecivillawsystem.ItcomesoutfromtheRomanlaw,graduallyadoptedbymanycompaniesintheworld.ItmaysaythattheacquisitiveprescriptionsystemisveryfamiliarwiththeEuropeancountries,butitisemptyinourcountry’slegislation.Accordingtothesituationofourcourty,thispaperanalyzesitsfunctiontoimprovethenecessityofacquisitiveprescriptioninourcountry.ThenexploresthesystemofjudicialpracticeinChina’suniquerole.lastly,suggeststhatweshouldavertourlegalsensethatthenationalinterestisnotalwaysthefocusinthecountryandweshouldenhancethelegalpositionofsocialinterestinadditiontopersonalinterest.KeyWords:acquisitiveprescription;necessity;legislation众所皆知,取得时效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最早诞生于古罗马。根据亨利·梅因爵士的考证,为了鼓励平民使用他人废弃之物,从而稳定经济秩序,古罗马就有对取得时效制度的古老规定:凡曾被不断持有一定时期的商品即成为占有人的财产,占有的期间是极为短促的——一年或二年,视商品性质而定。①然而,取得时效制度的最早的成文法规定是始自公元前五世纪制定的《十二铜表法》。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的制度。一.取得时效制度的存废之争当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已经承袭了这一制度,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只对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随着民法研究的深入,物权理论的成熟,法学界对取得时效的各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并有学者在两部物权法专家建议稿中的“所有权”一章详细规定。遗憾的是,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亦未规定取得时效。学界关于是否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我国目前存在两种不同主张:1、否定说。持此观点的认为如果法律规定了取得时效,会遇到观念上的障碍,与我国拾金不昧、物归原主的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格格不入,而且要确定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公然、和平的占有,举证十分困难。2、肯定说。主张取得时效的学者认为民法上如仅规定消灭时效而不规定取得时效,则只能解决债权问题而不能解决财产所有权问题,会发生一方已无请求权,另一方也无所有权的自然债状态。笔者赞成肯定说。取得时效制度确实会损害原权利人的利益,但从社会整体利益而言,取得时效制度是为长期存在的事实赋予权利,以法定形式重新界定物权归属的一种强行性规范。社会财富是有限的,而人们的需求却是巨大的。持否定观点的学者从主观臆断出发,对取得时效制度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解。其实,将权利人怠于行使之权利转移于能够充分利用它的人,旨在以应比个人利益优先考虑的公共利益为本位,保证资源的利用效率在社会整体范围内达到最大化,从而优化社会整体利益。其合理性在于:在任何一种制度条件下,初始的权利界定都可能是低效率的,或者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再是合理的;法律为克服原初的不合目的性和滞后性,应该设置必要的规则,保证权利可以转移到最有效率的利用者手中。②民法中的制度能否建立,关键是看是否具有建立改制度的制度价值。二.取得时效的功能①[英]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61②沈永敏.取得时效制度存废论[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2):74取得时效制度历经两千多年至近现代,现代各国民法普遍地承认取得时效制度在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取得时效制度本身功能主要表现在:1、确定产权归属,定纷止争的功能。现代民法采纳了这一传统功能。如今现代社会财产法律逐步完善,但毕竟因为登记制度不完善以及登记的错误产权的归属还会发生各种纠纷。2、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取得时效制度的设置,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不仅能有效的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而且因为取得时效允许占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就使占有人敢于把占有物投入流通,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3、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如果权利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而有无权利人在其财产上公开地、持续地行使某项权利,这种事实状态经历一定时间后,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社会信赖关系。③如果推翻业已建立的各种复杂关系,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和混乱,必然影响财产秩序的稳定。4、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由于某项财产的占有时间久远,一旦发生纠纷,需要证明真实权利关系的证据很有可能湮灭、证人死亡,使得取证困难;即使有,也真假难辨。如果要求当事人举证和法官查证,往往在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之后,也未必能找到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然而,设立了取得时效制度,只要占有人和平、公然、持续占有某项财产权利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符合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法院就可直接援用此制度来确定权利的归属。三、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原因时效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效率,公平价值是时效的保障,秩序价值是时效的基础。尽管取得时效制度最凸显的是效率和公平以及安全之间的矛盾,但从梁慧星教授在对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及建议中肯定取得时效制度的理由来看,在法律秩序的维护、发挥财产效用均体现了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笔者认为该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律制度的效率,还有利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首先,法律的效益表现在其所节省的市场交易成本,体现为避免在没有这种法律规则时可能出现的各种麻烦和风险。除此之外,效率还意味着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作出的适当的评价。设置了取得时效,能有效的减少因产权归属而引起的纠纷,提高财产权法律制度本身的效率。在财产权问题上,法律必须要协调利益分配。既要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又要保护财产所有③郭俊芳.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D].南京师范大学,2007人的利益。民法的许多制度设计就在于从中寻求平衡点,取得时效制度也是如此。取得时效允许占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一方面可以促使人们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另一方面可以鼓励人们去占有别人的遗弃物等。同时,由于取得时效承认了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合法权利,他就敢于把占有物投入流通,参与民事流转,尽可能充分地发挥物的效用。若没有取得时效,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正当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人们就不愿去占有别人的遗弃物等;即使占有了,也不敢投入使用或流通,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只有在安全中,才能实现财产权的最优化组合,实现财产效益的最大化;取得时效也体现了在追求效率的利用,真正维护交易的安全。取得时效制度正是现代民法安全与效率的体现。④其次,随着我国2001年加入WTO后,与世界各国的来往日益频繁。近几年,依《WTO协定》中国必须在其公有制经济控制的领域向外国企业开放,这也意味着一些涉外经济纠纷时有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影响最明显的是,关于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纠纷比较多。例如在我国即使国内的企业(或公民个人)对外国企业(或个人)的财产按照各国通行的关于取得时效的条件,应该取得并享有取得权,但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而不能取得和享有。相反,在国外,外国企业(或个人)对我国企业(或个人)的财产却能够获得所有权。无疑,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不仅利于我国企业或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而且有利与外国的经济往来,积极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然而,中国正式的第一部《民法典》还只是在清末,借鉴德国,法国等国的民法典基础上建立,其经济立法与经济的磨合还未达到这些旨在进入中国的外国发达国家的程度,这样必然会将中国在经济交往中处于一种保守的劣势地位。同时,外国经济的渗入,其附属品如法律、文化等都是必然被引入,那么取得时效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加以了更完善的规定,这对目前要发展,要外国成功经济发展策略学习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步骤。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这样的判例,而且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也已肯定了取得时效。1992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的复函》,被学术界普遍认为是在实务上运用了取得时效。学者认为,本案老山林场在权属不明的土地上种植杉木林,其后该土地确权给他人,就形成了老山林场对其杉木林所享有的地上权。老山林场对该地上权的取得,并非经双方合意而取得,而是依实际占有使用,且这种事实状态持续了20年余年而取得,因而是依取得时效而取得。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形式确认取得时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与复函即是有效的批复性司法解释,又具有判例的性④魏云萍.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4质,表明我国实务中对取得时效才部分肯定的态度。⑤司法解释如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58条规定,承典人可因出典人对有典期而逾期10年,无典期而满30年未赎的出典房屋取得所有权,这条规定亦属典型的时效取得。⑥我国《物权法草案稿》第69条规定:“以所有人的意思,10年间和平、公然、连续占有他人动产者,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自其占有之始为善意并无过失的时效为5年。”而且《民法典草案稿》总则编第八章第二节规定的动产取得时效经过三年期间,不动产取得时效经过五年的期间。四、构建取得时效的立法指导思想取得时效制度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它必须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认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取得时效制度的设立不能摆脱所有权制度和物权的立法。所有权制度,是调整人类社会生活中有关物的归属的重要法律制度。不同时代,所有权制度表达着不同的物权理念。如罗马法反映了罗马人的民族本为主义思想;法国民法典所确立的个人主义所有权制度,则反映了个人自主自立,自由契约的思想;德国民法典则反映了国家本位的思想。现阶段我国物权立法指导思想由以国家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因此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应以社会为本位,尽量避免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观念。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取得时效制度是通过立法者对各种利益的选择而产生的,前文提到取得时效制度某方面反映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此时,法律往往会牺牲个人利益,以保证整体利益。在此应注意法律是致力于社会生活的稳定与和谐。正如学者尹田曾说:“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中,如果每种利益都不涉及“秩序”(即整体利益)的话,那么,假如是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发生冲突,民法会选择对正当利益的保护;假如是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发生冲突的话,民法会或者对不同性质的权力依既定“等级”予以保护,或者对相同性质的权利平等地予以保护。相反,如果相互冲突的两种利益中,一种利益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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