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六:四川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三(航道行政)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的裁量标准备注1违法从事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的《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安全条件或者在停业整顿、中止运行、限期整改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整改的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立即停止,限期纠正。一般不及时整改且隐患较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2破坏、侵占航道及其设施的《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轻微等外航道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立即停止,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2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内河Ⅴ等以上航道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3向航道、港口水域内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主动纠正违章,或者等外航道未造成危害后果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一般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或者等外航道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严重内河Ⅴ等以上航道,沿海航道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4新建和已建的桥梁未按照规定设置桥涵标志、桥《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轻微等外航道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一般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柱灯和防撞设施的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内河Ⅴ等以上航道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状、赔偿损失。5未经批准在航道水域内采砂取石、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主动纠正违章,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外航道警告。限期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一般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或者等外航道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严重内河Ⅴ等以上航道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6未按规定设置航道标志和航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的《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主动纠正违章,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外航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一般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或者等外航道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4严重内河Ⅴ等以上航道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7在航道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主动纠正违章,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外航道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或者等外航道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严重内河Ⅴ等以上航道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8在航道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港口技术标准要求《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主动纠正违章,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外航道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或者等外航道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严重内河Ⅴ等以上航道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9未经批准在航道域内进行勘探、采掘、爆破的《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等外航道及时恢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般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严重内河Ⅴ等以上航道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轻微3-24小时以内报告的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般24-48小时以内报告的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6严重48小时以上报告的罚款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11船舶、排筏碰撞航标造成航标损毁《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轻微造成2万元以下损失的罚款0.05万元以上0.1万元以下。一般造成2-5万元损失的罚款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严重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的罚款0.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12实施危害航标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轻微主动纠正违章,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7一般造成2万元以下损失的警告,并罚款0.05万元以上0.1万元以下。严重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的警告,并罚款0.1万元以上0.2万元以下。13实施危害航标辅助设施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轻微主动纠正违章,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般造成2万元以下损失的警告,并罚款0.05万元以上0.1万元以下。严重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的警告,并罚款0.1万元以上0.2万元以下。14实施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轻微主动纠正违章,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警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8的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般造成2万元以下损失的警告,并罚款500-1000元。严重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的警告,并罚款1000-2000元。15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轻微造成航道设施损失50万元以下的,侵占等外航道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0%的罚款。责令立即停止,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9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的40%的罚款。一般造成航道设施损失50-100万元的,侵占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处以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严重造成航道设施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侵占内河Ⅴ等以上航道处以损失赔偿费30%的罚款。16未经批准在航道域内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等外航道及时恢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般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严重内河Ⅴ等以上航道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7未经批准在航道域内架设桥梁、索道的《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轻微等外航道及时恢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一般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10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内河Ⅴ等以上航道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偿。18未经批准在航道域内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的《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等外航道及时恢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般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严重内河Ⅴ等以上航道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9未经批准在航道域内进行系船浮筒、浮趸、缆《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轻微等外航道及时恢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一般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11桩等设施的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内河Ⅴ等以上航道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0未经批准在航道域内进行港口建设、码头前沿水域疏浚的《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