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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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武汉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武发〔2006〕13号)精神,为加强对我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资金是以市财政投入为主,依托有关项目对科技创新型人才进行资助的政府引导性资金。该项资金来源每年由市财政投入600万元,同时接受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在我市高新技术领域及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持续创新能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产业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省、市政府特殊(专项)津贴的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高层次人才工程”、市“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特聘国内外知名专家;来汉工作、创业或者从国外带项目为我市服务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中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创新团队可以是独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也可以是技术研发中心、重大项目组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基地)等相对独立的技术创新团队。第四条创新资金分为以下5个专项:(一)重大创新活动专项资助。对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中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资助额度为10至20万元;对从事省部级和市级重点科技攻关、技术改造项目,或者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资助额度为5至10万元。(二)留学回国人员创新专项资助。择优对来汉创业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每人提供10万元的创新扶持资金;择优对申请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以及我国发明专利的留学回国人员进行资助,资助额度为每人每项5000元至1万元。(三)博士后创新专项资助。一次性给予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0万元,一次性给予新设立的博士后产业基地5万元,作为单位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创新活动的补充费用;给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作为从事创新活动的资助。(四)特聘知名专家专项资助。给予短期来汉工作的院士或者其他高层次创新人才每人每月1万元的工作资助经费。(五)其他创新专项资助。第五条创新资金的申报:由个人或者团队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相关材料及书面报告一并报市人事局。相关材料包括:《武汉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表》及个人专业工作简历或者技术创新团队情况简介各一式6份;本人身份证或者护照、毕业证书、留学人员证明、博士后进站证明、近期两寸彩色登记照和在工作时的照片各两张;技术创新团队成立的批件;申报材料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成果奖项复印件各一式两套。第六条重大创新活动专项资助和留学回国人员创新专项资助于每年6月之前受理当年的资金申请;博士后创新专项资助和特聘知名专家专项资助的申请可随时申报,随时办理。第七条重大创新活动专项资助和留学回国人员创新专项资助由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资助额度;博士后创新专项资助和特聘知名专家专项资助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资助资金一经批准,即由市人事局报市财政局,通过国库支付系统一次性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八条受创新资金资助的个人或者团队,必须在每年年底之前向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必须向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并抄报市人事局。第九条受资助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第十条受资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请市人事局同意后,可以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第十一条资助经费必须按时拨付给受资助的团体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创新项目未实施的,不予拨付。受资助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或者资助经费使用不当,将视情况予以收回原资助经费。第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对受资助的个人和团队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应当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每年年底之前向市人事局编报资助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市人事局要将全年安排资助资金年度执行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第十三条市人事局负责全市创新资金的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定期会同市财政局对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追踪问效。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者挪作他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创新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十五条设立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组织专家对创新项目的评估和对资助人选的选拔、认定、评审、跟踪管理和日常服务等工作。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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