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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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补充规定为加强对武汉市居住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住宅建筑火灾隐患的产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住宅建筑(含底部为商业用途的商住楼),改建、扩建住宅工程也可参照执行,居住建筑的消防设计除满足本规定外,尚应满足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一.消防车道1.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二类高层建筑设环行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多层居住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道应通至每栋建筑,消防车道宽不应小于4米,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地,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2MX12M(注:高层建筑回车场不应小于15MX15M)2.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12米3.消防车道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影响消防车荷载的地下设施,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车道时,地下建筑的楼板荷载应考虑消防登高车的重量(列举我市现有消防车辆的重量)二.消防登高操作面1.高层建筑应至少有一步消防电梯和疏散楼梯首层的出入口设置在消防登高面和消防登高场地一侧;高层塔式住宅建筑消防登高面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周边长度的1/4,其他高层建筑应留有一个长边作为消防登高面;2.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m,进深不应大于4m;3.水泵接合器和消防控制中心的出口应设置在消防登高面一侧。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1.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一侧应设置消防登高场地,其内缘与建筑外墙的距离应控制在5~10米,利用消防登高面一侧的消防车道作消防登高场地时,该侧消防车道宽不应小于6M。2.登高场地沿整个扑救面设置确有困难时,可在其登高面范围内确定一块或若干块面积不小于15MX8M(长X宽)的场地。3.登高场地应设在红线范围内,确有困难的,可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登高场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和作业。四.住宅楼楼层数量的确定1.楼层高炉超过2.2米的架空层、商业网点、设备层、结构转换层等均应计入建筑物楼层数。2.设置在建筑顶层或中间层的跃层均应计入建筑物层数之列。五.高层居住建筑的安全疏散1.十二层(含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设一个封闭楼梯间时,应从十层起、在相临的两单元的走道、楼梯间或前室隔两层设置连廊。当每单元(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大于650平方米,且设有一部消防电梯时,可不设置连廊。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户,或短走道上超过3户时,应设置环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注:短走道指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门至最远的一套户门之间的走道,塔式住宅的短走道长度不应超过10米,超过10米,应按通廊式住宅设计。3.高层住宅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平台,通至屋顶平台的门宜为普通玻璃门,且朝屋顶方向开启。单元式住宅每单元的楼梯间应在屋顶相连通。4.高层住宅的户门不应开向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确有困难时,前室(合用前室)和楼梯间必须自然通风采光,其开窗面积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95)的有关规定。5.除煤气管道井外的竖井,当检修门为丙级防火门,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为防火分隔时,检修门可设在前室或楼梯间内。六.防火分隔构造1.单元式住宅的相临两单元之间的墙应为防火墙分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1防火分隔墙两侧的窗洞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内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1.2防火分隔墙两侧的窗为卫生间的窗时可不限。2.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房间窗口之间,楼梯间与前室(合用前室)的窗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内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3.商住楼的营业场所、住宅的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并应在营业场所(或底层商业网点)与住宅结合部位的外墙开口处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防火挑檐。4.居住建筑外墙设有落地窗时,其上下窗间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且高度不小于0.80M的不燃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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