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基金征收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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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征收常见问题解答“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包括哪些单位?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问:哪些残疾人属于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问:单位如何申报残疾人用工情况?答:一般每年7月份,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残疾人用工情况(具体要求一般每年6月底以挂号信方式书面通知各单位)。问: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人数是怎么计算的?答: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人数是根据单位上一年1至12月的职工人数总和按月平均后得出的。问: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是怎么计算的?答:根据市残工委的有关文件,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基数为单位上年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问:残疾职工比例是如何计算的?答:残疾职工比例=(残疾职工平均人数÷职工平均人数)×100%问:什么是“按实征收”?答:从2007年7月开始,为了减轻单位负担和简化工作流程,经市残工委同意,开始“按实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无须全额缴纳残保金后,再退返实有比例部分残保金,只要直接缴纳不足比例部分残保金即可。问:单位如何招用残疾人?答:单位可以通过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推荐录用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招收录用,并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问:《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中“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其中“具体比例”是多少?答:根据市残工委的有关文件,“具体比例”是以社会保险收缴的封顶标准为准,目前这一标准为300%。问: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划入哪个账户?答:应划入《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账户中的“残保”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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