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孕哺乳期妇女已成毒品犯罪“新生力量”2015年06月25日法制网银川6月25日电记者申东通讯员马荣今天,记者从宁夏高级法院了解到,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2011年至2015年5月,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2271件2712人,审结2109件2582人,依法惩处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但从审结的案件中记者发现,毒犯千方百计逃避打击,手段越来越隐蔽和多样化。毒贩一般采取单线联系、人货分离等方法运输毒品,或利用怀孕妇女贩毒、运毒时有出现,令毒品案件的侦查与审判工作难度日益加大。从宁夏法院审判情况来看,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涉毒品大要案时有发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数量越来越大,社会危害严重。如去年宣判的李某某、吴某某等五人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海洛因数量达36公斤,为历年来宁夏查获的最大贩卖毒品案。又如苏某某、王某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海洛因数量达21.31公斤。其次,化整为零,零星贩毒突出。由于打击力度加强,毒品犯罪分子为减少损失,多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毒品犯罪,如在各娱乐场所、宾馆贩卖零星毒品,销售对象多是因吸食毒品而经济状况困窘的人员,零包贩毒的机动性、不确定性以及交易数额小、次数多的特点,不仅造成取证、认证难,而且既使最终裁判定罪,财产刑也大多难以执行。全区法院办理的被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犯罪案件中,非法持有、零包贩毒的案件所占比例普遍较高,均超出半数以上。法官在办案时发现,怀孕妇女贩毒、运毒时有出现。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怀孕期间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有的毒犯为了逃避打击,大肆组织、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当“马仔”,孕妇、哺乳期妇女已经成了毒品犯罪的“新生力量”。如李某某、陆某某运输毒品案,李某某怀孕七个多月,陆某某怀孕八个多月,二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受雇于他人非法运输,数量达4691克。另外,农民和无业人员等毒品犯罪增多,文化程度较低。目前,由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无业人员等人群涉毒犯罪的比例大,占毒品犯罪被告人的94.73%。经过对全区法院已审结的毒品案件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状况进行统计,大部分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小学文化和文盲人员涉毒犯罪占毒品案件被告人的46.4%。(来源:法制日报)对恶意怀孕犯罪者应依法收监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发布时间:2016-01-2014:57:38舆论之所以集中到了此案,是因为这名女子把法律保护孕妇的人性化关怀条款,异化成了犯罪的挡箭牌和护身符许辉1980年出生的南京人芷惠(化名),至少13次涉毒被抓,4年被取保候审5次。原来,芷惠未婚生育3个孩子,几年来一直处于怀孕、哺乳期。1月18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芷惠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庭审或持续3天(1月19日《京华时报》)。这名女子犯罪的主观恶意不可谓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可谓不严重,以怀孕作为挡箭牌,一直从事贩卖毒品的勾当,而且最后一次被抓时携带的冰毒等毒品达15公斤左右,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震慑同类犯罪。当然,如何严惩才能使其罪刑相适应,这是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判决应当解决的问题,外界不宜过多干预。而且,如何严惩此名女子也非社会关注此案的重点,舆论之所以集中到了此案,是因为这名女子把法律保护孕妇的人性化关怀条款,异化成了犯罪的挡箭牌和护身符。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建立健全,人权司法保障措施也越来越完善,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举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彰显: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这些法律规定体现的是法律的温情,一旦被犯罪分子钻了漏洞,无论如何都让人难以接受,法律也不能对此坐视不管。从近年的公开报道来看,通过恶意怀孕逃避法律打击渐成高发之势。去年9月,“白衣女子”唐丽行窃的视频在网络热传,其行窃时的淡定和有恃无恐让人震惊,据上海警方介绍,该女子此前已有7次盗窃前科,均因处于孕期被取保候审。在福建晋江,一名涉嫌诈骗的27岁女子被民警抓获时大喊“我怀孕了”,试图逃跑。要防止恶意怀孕成为犯罪护身符,首先还得从正确适用法律入手。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来看,“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取保候审,而非必须。就是说,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后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管是否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都不能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上述案例中的贩毒者也好,惯偷、骗子也罢,都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当收监羁押。要对孕妇进行收监,还必须迈过一个行政法规的门槛。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1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监。正是由于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收押涉嫌犯罪孕妇时难免左右为难:收吧,不符合规定;不收吧,无疑是放虎归山,不利于打击犯罪,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要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对现有《看守所条例》进行修改,使之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缝对接,确保打击犯罪不留空白,更不能使恶意怀孕成为逃避法律打击的护身符。(责任编辑:于洋)怀孕妇女偷运毒品落法网【我要纠错】【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发布时间:2016-03-0414:03:12本报讯通讯员李艳贾明磊近日,云南省耿马县公安局得到信息,1名缅甸妇女要带货(毒品)到永康。在对一辆由南伞驶往孟定方向的两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民警发现后面的妇女神情紧张。经盘问,该名妇女自称叫张小焕,汉族,36岁,家住缅甸果敢特区老街南里寨,要去永德县永康镇。民警发现该妇女与获悉的情况相似后,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在该妇女的手提包内发现有夹层,打开夹层后,发现有毒品可疑物。在对其外衣进行检查时也发现夹层,并查获毒品可疑物,遂将该名妇女口头传唤到耿马县孟定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目前,该妇女因怀孕已被采取监视居住,案件仍在进一步查办中。孕妇为五千元好处费运毒品首次“出手”就被抓发布时间:2011-02-1714:36:50【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因生活拮据,怀孕5个月的犯罪嫌疑人麦某,禁不住5000元好处费的诱惑,铤而走险运输毒品海洛因,结果落入法网。2月13日下午,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三大队民警在乌鲁木齐火车站附近破获一起运输毒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缴获毒品海洛因200克。据警方介绍,去年12月底,禁毒支队三大队经过侦查,获悉有一贩毒团伙将于今年2月13日从上海购进毒品返回乌市。当日17时左右,两名30岁左右的妇女从火车上走下,二人很警觉,不停地向周边观望,就在她们准备搭乘出租车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依法对两人进行搜查,在犯罪嫌疑人麦某身上搜出海洛因200克。同行的阿某是麦某的舅妈,看民警搜出毒品,瘫软在地。经查,两犯罪嫌疑人于今年2月8日乘火车至上海联系“上家”后购进毒品,于2月11日乘火车带毒品回乌市进行散销。据麦某交代,自己家庭条件不好,怀孕后更是拮据,于是舅妈阿某就给自己出主意,帮人运毒,成功运输一次毒品给500元好处费,没想到两人第一次“出手”就被抓了。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记者刘青霞)云南警方破获孕妇运毒案缴获海洛因逾9公斤发布时间:2014-02-1810:04:38【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记者17日从云南凤庆县公安局获悉,该局14日破获一起孕妇运输毒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缴获毒品海洛因9.13千克,缴获涉案车辆1辆。13日,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群众举报:镇康勐捧妇女李某某经常驾驶一辆号牌为云SCXX的微型车从镇康边境拉运携带毒品的妇女到保山等地。近期,李某某又准备拉携带毒品的妇女到保山交接毒品。获悉此情况后,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前往镇康、永德等地开展侦查工作。14日13时15分,专案组民警在羊勐公路永德菜籽地岔往明朗方向1公里处将号牌为云SCXX的白色微型车拦获,在该车上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女,50岁),当场从该车后排座脚垫位置的一尿素袋内查获用黑色胶带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1块共计重4.192千克,从一复混肥料袋内查获用黑色胶带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3块零7小坨共计重4.938千克。13时30分,民警在羊勐公路永德至镇康路段兰庭茶厂旁将犯罪嫌疑人曲某某(男,46岁)、李某(女,30岁)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曲某某、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李某因怀孕被监视居住,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杨晶)来源:中国新闻网(责任编辑:奚天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16〕8号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