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庭审分析报告模板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刘小慧诉重庆市C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信息公开纠纷案学号:20150031011222姓名:周云云(原告代理人)学院专业:行政法学院行政法实务年级班级:2015级刘小慧诉重庆市C区国土资源分局信息公开纠纷案一、案情介绍原告:刘小慧,女,身份证号码:510212195005285842,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扬路266号1幢32-2号,电话:13608306466。诉讼代理人:周云云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C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重庆C区直港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黄小东,该局局长。一、案情简介原告刘小慧于2015年8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向被告邮寄《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书》和《政府信息公申请表》,申请公开:(1)房屋所有权证字第51034、50346、50347等产权证书具体内容,即该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上述房屋证书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3)雨荷经济合作社所有的房屋证号000001、000002、000003、000004、000006和土地证为0909号等证的具体内容,即前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并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L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做出当日邮寄送达原告,告知原告:“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使用权证”适用专门的查询办法,原告应当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分别向重庆市C区国土事务中心和重庆市C土地权属中心查询。原告不服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5年10月21日想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模拟法院提起诉讼。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在开本案开庭前法院组织原被告就双方所提供的的证据进行交换,并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证据的意见,归纳了证据有关证据的争点。另外,在本案审理开始前,审判长核对了本案的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成员,询问双方是否清楚各自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双方均无异议。(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中,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原告称:(1)被告不依法公开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2)被告一直拖延至法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才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属于严重的不作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3)被告作出的L国土信息【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内容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1)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所作的L国土信息(2015)第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2)责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被告在答辩中称:(1)被告在法定的期间内依法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2)被告依法作出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举证质证环节,被告提供了:(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政府信息告知书(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4)邮政快件寄送单。用以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就被告提供的1、3、4号证据无异议,但是就被告的2号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办人、回执编号两处处为空白提出了异议。被告就此异议并未给出合理说明。原告向法庭举示了如下证据:(1)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用于证明被告的告知内容以及法律适用错误,以及被告的消极不作为。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最后,合议庭总结了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2)被告所作的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适用法律及内容是否错误。(三)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原主要围绕:(1)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2)被告所作的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适用法律及内容是否错误。展开辩论。原告代理人在辩论中称:(1)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在法定15个工作日内的前14日内迟迟不予答复,直至最后一日,即2015年9月21日才做出答复。另外在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最后两项经办人一栏为空白,可以看出被告行政机关没有安排专人经办,没有很好的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前半句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半句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其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二被告的行为恰恰与之相悖,同时也违反了行政法基本原则高效便民的要求。因而,被告的行为属于消极不作为。(2)被告作出的L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3.03.01生效)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7.01.01生效)及有关规定,分别向重庆市C区(九龙坡)国土事务中心和重庆市C区土地权属中心查询。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第二款规定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C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具体事务由其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第八条规定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服务,并为其复印资料提供便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实施,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对房屋土地权属查询的具体规定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另外《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均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前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不能适用于《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所以被告应当适用《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以上规定告知原告到重庆市C区(九龙坡区)原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3号)查询,而被告却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告知原告分别到重庆市C区(九龙坡)国土事务中心和重庆市C区土地权属中心查询。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前半句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所以,被告的告知行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被告在辩论中称:(1)被告依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并无拖延和不作为行为。(2)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使用权证”适用专门的查询办法,原告应当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分别向重庆市C区(九龙坡)国土事务中心和重庆市C区土地权属中心查询。因而,被告的答复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最后陈述原告代理人在最后陈述阶段主要重申了:(1)被告拒绝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消极不作为行为。(2)被告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3)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涉案《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原告对原告的申请重庆作出处理。被告在最后陈述阶段强调了:(1)被告的告知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消极不作为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庭审分析此次行政审判模拟庭审已经结束,但对于一个法律人而言这仅仅是一个新的开始,审判结果不是我们模拟法庭追求的核心,我们的重点在于经过此次模拟法庭的最初筹备到正式开庭审理,以及庭审结束之后我们从中所能发现的问题,我们从这次模拟庭审中吸取的行政审判的经验和教训这才是我们开展模拟法庭的意义所在。现将此次模拟法庭的一些感受总结如下;(一)模拟庭审的整体评价单就整个庭审过程而言,在形式上基本上把握了一个行政基本的审判流程,但是仍存在一下一些问题:(1)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区分不够明显。(2)程序的先后顺序不够清晰和熟悉。例如,在庭审中,原被告举证之后,便直接要求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开始进行法庭辩论,遗漏了质证环节,法庭辩论进行种又将庭审程序拉回到法庭质证环节。(3)合议庭仅仅是形式上的流程推进,并没有从庭审的实质上作推进。例如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并没有实质上的处理,另外对原被告的辩论争议焦点也未作出实质上的处理。(4)庭审各方的语言不够精炼和专业。总之,我们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此次模拟庭审,既要看到庭审的成绩也要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并继续改进和完善。(二)语言表达不够精炼和专业在本案额诉讼中我们明显地感觉到诉讼三方在庭审中的语言的表达上不够专业和精炼。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人群体,专业精炼的法律语言的使用以及表达的严密逻辑性能够让对方当事人以及合议庭快速准确地理解你所要表达的意思,促进诉讼效率和赢得更大的胜诉机会。(三)自我角色定位与评价作为本次模拟庭审的原告代理人,我对自己的表现的评价如果按照百分制的话应该是59分。在这个模拟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代理中没能很好的把握行政审判的特点。在行政诉讼中,案由大致可分为行政机关作为和不作为两类,因而在针对这两类不同的行政案件的时候其中点就会有所不同,就作为而言,代理的理由就应着重强调被告行政机关无作为的权力或者有作为的权力但是作为侵权;而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重点就应当落在说明被告行政机关有作为的义务而不作为。只有抓住了这些核心的代理要素才能从根本上论证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并否定被告的行为,获得法法院的支持。具体到本案中,本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得案件,被告告知原告到别的地方查询也即被告行政机关拒绝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这样的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作为代理人的诉讼主攻方向应当是论证被告行政机关有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而不公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来解决原告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诉求。我在本案的代理中,主攻的方向却放在证明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所依据的法律适用错误之上,当然法律适用错误可以作为代理的一个理由,但是在本案中,即使法院最终采纳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所依据的法律适用错误,但是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原告想要获取政府信息的问题,被告完全可以依据大力中所指的正确的法律规范作出新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原告到有关机关查询。综上,在本案的代理中,作为代理人我没能把握本案代理的核心实质,诉讼的重点有些偏。另外,在本案的代理中我的代理意见是被告行政机关的作出告知的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但是本案的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实质是行政不作为,本案被告的告知书事实上拒绝了提供原告申请公开得政府信息,因而从行为本质上讲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因而,在代理的过程中的代理的着力点就应该放在证明被告行政机关的消极不作为这一事实之上,只有证明了该点事实之后,才能也就自然而然地撤销了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并可要求被告依法提供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没能很好利用目的导向的诉讼思维方式。在本案的代理中,接收案子之后没能很好的思考和掌握原告既然在得到被告的明确告知到其他地方查询的情形下为什么还要起诉被告。作为引起本诉讼的重要原因,在诉讼的策略制定、主攻方向的把握以及诉讼的目的上都会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另外,了解案件的原因也有助于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做到在诉讼中有备无患。另外,我在代理本的诉讼中几乎安全忽略了诉讼的目的,当然这

1 / 1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