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提单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1.《海牙规则》2.《维斯比规则》3.《汉堡规则》租船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合同的种类: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1.承运人实际承运人2.托运人收货人合同的订立1.班轮运输合同——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2.租船运输合同——应该书面合同的解除1.开航前只有托运人一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2.在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双方均可解除合同3.在开航后,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在卸货港卸货,可以驶往附近安全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的权利托运人的义务1.支付运费2.提供货物3.办理有关手续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货损索赔通知(货物的交付)1.如在交付时发现有货损,应在交付当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通知2.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非显而易见时:非集装箱货7日内提出、集装箱货物15日内提出3.延迟交付的,自货物交付次日起连续60日内提出承运人的基本义务适航1.时间上:开航前或开航时2.内容上:适航、适员、适货3.程度上: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相对适航,而非绝对适航)管货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对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灭失和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1.《海牙规则》:钩至钩2.中国《海商法》3.《汉堡规则》:收到交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1.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的全程负责2.如两者具有责任的,两者负连带责任承运人的权利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留置权承运人在货方未支付应付费用时,不交付其货物,并加以处置免责的权利1.一般免责2.特殊免责1.活动物运输免责2.舱面货免责限制责任的权利3.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赔偿限额(以高者为准)1.每件666.67计算单位2.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4.迟延交货:以迟交货物的运费为限一般免责1.航行过失免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身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一方过失引起的其他原因提单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法律特征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提单的签发: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的种类提单的内容保函1.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问题2.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问题3.为提货而出具保函提单的种类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2.依收货人的抬头: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3.提单有无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根据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5.依是否已付运费: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6.以提单背面是否有条款: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7.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8.甲板货提单提单提单的内容1.提单的记载事项2.提单正面条款3.提单背面条款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1.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流转程序2.保函问题《海牙规则》背景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3.承运人的免责4.赔偿责任限额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7.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8.公约的适用范围《维斯比规则》1.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2.责任限制3.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4.诉讼时效5.公约适用的范围《汉堡规则》1.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与免责2.延迟交货的责任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4.责任限额5.关于保函的效力6.货物的适用范围7.关于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8.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9.管辖权和仲裁10.公约的适用范围租船运输合同租船运输合同的订立1.询租2.报价3.还价4.接受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