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分析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法的主要内容和现实意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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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分析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法的主要内容和现实意义人民内部矛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的表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法的理论根据,是对我国社会基本矛盾性质和特点的理论分析。人民内部矛盾的非对抗性,决定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必然要不同于处理对抗性的敌我矛盾的方法,它要依靠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优越性和力量,即在社会主义自我改革、自我完善的进程中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加以解决。随着许多新变化新特点。与此相适应,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必须正确把握和改进方式方法。采取区别对待的策略,坚持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团结—批评—团结”是长期以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有必要继续坚持运用,但它不是惟一的办法。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形式多样、成因各异,处理矛盾也就没有一成不变的公式。人民内部矛盾也不是简单、孤立的矛盾,而是一个复杂的、与外部因素相互联系的、内部各类矛盾相互作用的矛盾系统。政治、经济、思想领域的矛盾交错在一起,同一种矛盾中具有多种成因。因此,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也就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立足长远。标本兼治,综合配套,环环紧扣,发挥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各种综合手段的综合作用。既要有软的一手,也要有硬的一手,特别是当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可能或已经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时,必须果断采取断然措施,借助公安警察等强制手段控制好局面。重视经济办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地表现为经济利益矛盾。经济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本身,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主要依靠经济办法来解决;绝不能凭主观意志,霸蛮用非经济办法去解决经济利益矛盾,这样做不仅不能解决和缓和利益矛盾,反而有可能激化矛盾。要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适时调整经济政策,当前尤其要重视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办法,解决好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把握时机,及时解决矛盾。要把握矛盾发生、发展的时机,在什么情况下容易出现什么样的矛盾,容易发生矛盾的激化或性质的转化,做到心中有数,早作对策;要把握具备了合理解决矛盾的主客观条件的时机,及时提出处理矛盾的方法。第一发展经济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方法。当前,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与经济利益的关系更为密切,这就更需要我们把发展经济作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方法。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大力发展生产力,也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只有发展经济,才能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缩小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差距,从而消除或解决现阶段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诱因。而且,发展经济,还能使人民群众看到希望,起到稳定人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因此,解决我国当前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中存在的各种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从根本上说,还必须靠发展经济。第二说服教育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法。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民内部矛盾是因为不同的社会群体对于各种问题的认识不同而引起的。因此,只能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毛泽东指出:“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并把这种方法归纳为一个公式:“团结——批评——团结”,而且认为,“这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正确的方法。”。我们党的三代领导核心都是把说服教育作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法的。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既要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又要大胆创新,努力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知识和规律,探索出一套适应于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特点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来。第三法律手段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法。法律手段也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可缺少的重要方法。特别是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后,我们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更要注意依法办事,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一是发挥法律在矛盾纷争面前的公正准绳作用。也就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判断各种矛盾、矛盾的各个方面的是非。二是发挥法律手段在矛盾排解程序上的规范作用。法律的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保证。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国家专门制定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用以规范这三大诉讼的行为。所以,当某些具体的人民内部矛盾不得不诉诸法律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才有利于公平、公正地解决各种矛盾。三是发挥法律手段在社会效应上的教育作用。法律手段的教育功能是由它的本质特征决定的。法律既明确规定了它所保护、鼓励和抑制、禁止的行为,又深刻地指明它所倡导和保护的社会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从而为公民的社会行为提供导向,使之明白什么是受法律保护、可以做的,什么是法律禁止、不能做的。四是发挥法律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权威作用。法律具有国家赋予的强制性,具有特殊的权威力量。因此,法律手段在处理那些已经转化为对抗性矛盾,打击那些危害社会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时,就具有极强的制约力,对于防止其他人民内部矛盾由非对抗性转向对抗性具有极强的威慑力。因此,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根据具体矛盾的具体情况,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也是必要的,这是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所不能代替的。正确处理、化解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首先是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经济发展了,实力提高了,许多利益上的矛盾就比较容易解决。比如,在经济发展、实力增强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增加投入,加大对收入过低人群的扶持力度;就可以进一步解决好“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别;就可以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机会;就可以加大对西部的开发力度,进一步消除西部地区和东南沿海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地区群众在收入、财产分配上的不公平等等。正确处理、化解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其次是要调节好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调节利益关系,是当前解决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根本途径和主要手段。调节利益关系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归结点则是逐步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这种调节并非像有人所说的是压制一部分人,抬高另一部分人,而是通过经济、法律、政策、行政等多种手段,初步理顺不同社会群体在收入、财产拥有等方面的关系,使这种关系保持在一个相对公平、相对合理的范围内,防止因分配结构失衡而使利益矛盾激化,导致社会的不稳定。胡锦涛同志在阐述和谐社会的内涵时讲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见,和谐社会是一个经济良性运行、社会有序发展、人际和谐相处、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正是广大人民群众所由衷向往和急切期盼的。但是,和谐社会并不是无矛盾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更不是无矛盾的过程。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始终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所必须面对的主要课题。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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