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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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提单的国际货运公约----海牙规则■我国虽未加入该公约,却把它作为制定《海商法》重要参考。◆海牙规则产生的历史,与欧洲航海、贸易发展较早的英国有密切的关系,最初的英国立法对海上承运人运输货物有严格责任,规定承运人对所承运的货物负有绝对安全的责任,而免责的范围仅为;◆天灾或不可抗力;◆国家的敌人;◆货物本身的缺陷;◆包装不牢;◆货物的投弃。■英国美国等一些国家还存在不成文的法即承运人应默示保证:◆订立运输合同时应保证船舶绝对适航◆保证船舶合理速遣;◆保证船舶不会仑不合理的绕航。◆可是.英国的法律又允许承运人与货方可自由缔结合同,通过合同可变成法律规定的责任。由于这一合同自由原则,承运人在合同下订立了有利于白己利益的各种条款。◆到了19世纪,合同的免责内容更为增加,如承运人对提供适航船舶的责任、雇佣人员的过失、货物的安全运输保管等,也就是到了“承运人除收取运费之外,别无其他责任可言”。显然,货方的利益失去了保障,影响了国际贸易。◆由于货物的运输没有保障,银行不肯汇兑,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市场上提单流通受到限制。国际贸易的跌落且又影响了航运业本身。◆对此不满的首先是美国,因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美国是个货主国家。◆于是,在1893年,美国制订了《HarterAct》,对船、货双方之间的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了严格限制,该法对航行于美国港口的承运人规定了必须提供适航船舶,承运人和其雇佣人员对货物必须谨慎处理,承运人必须对自己和其雇佣人员的过失对货物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随“哈特法”后,在法律体系上紧跟美国的英联邦也承认了哈特法的法理精神。澳大利亚制订了“海上货物运送法”;加拿大于1909年制定了“水上货物运送法”,这两个法律也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在国际协会的协助下,召集了各国航商成立了提单条款的研究小组于1921年9月在海牙召开了国际法协会会议,起草了有关提单的内容,1922年10月又在伦敦开会讨论,1923年对起草的条款作了修改,◆1924年8月一些国家的代表在布鲁塞尔签署了《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HagueRules)。《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ofLading》◆该规则于1931年6月正式生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海牙规则作为一个国际货运公约,仅适用于参加该规定的国家,但没有加入该规则的一些国家在制定提单和开展实际航运业务中执行的内容与海牙规则并无区别。◆英国于1924年把其转化为国内法,即《1924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美国没有加入该公约,其相关立法是《哈特法》《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二《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承运人有责任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两种情况:钩至钩期间;舷至舷期间。◆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单位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每件或者每单位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承运人的免责:分为过失免责和无过失免责两类。(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对承运人的免责作了十七项具体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种过失免责条款是其他运输方式责任制度中所没有的。另一类是承运人无过失免责:其他的条款◆索赔与诉讼时效▲索赔通知:货物灭失或损坏明显,索赔通知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收货人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将索赔通知提交承运人。▲诉讼时效: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保证货物说明正确的义务;▲不得擅自装运危险品的义务;▲损害赔偿责任◆运输合同无效条款◆适用范围:▲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符合公约的规定。海牙规则存在的问题:◆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对有些条款的解释至今仍未统一;◆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赔偿责任险额过低;◆诉讼时效太短,仅为一年二、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VisbyRules》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的简称,《ProtocoltoAmend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soflading◆自1931年海牙规则生效以来,国际贸易和航运业发展很快,海牙规则的某些内容早已不适需要。1963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订立了一个对海牙规则的修改议定书。会议期间,代表们访问了附近的哥特兰岛的海运古城维斯比(首府),并在那里由会议主席正式签署了该规则的修改建议,因此,习惯上将该规则称维斯比规则。◆该规则于1968年2月在布鲁塞尔的会议上正式通过,在1977年生效。《维斯比规则》是《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故常与《海牙规则》一起,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截止1996年9月,参加该规则的国家共有29个,其中包括英国、法国、德国、荷兰、西班牙、挪威、瑞典、瑞士、意大利和日本等主要航运国家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有:◆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海牙规则》的各条规定仅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维斯比规则》扩大了其适用范围①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②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该规定的意思只要提单或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海牙规则》规定,提单上载明的货物主要标志、件数或重量和表面状况应作为承运人按其上所载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至于提单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效力,未作进一步的规定。《维斯比规则》补充规定:对于善意行事的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载明的内容具有最终证据效力。◆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涉讼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而引起。但在有些国家承认双重诉讼的权利,即货主在其货物遭受损害时,可以以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或以其侵权为由向承运人起诉。在货主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时,承运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规定。▲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本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根据以上规定,使得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于相同的地位: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每件或者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者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一个金法郎是含金纯度为900/1000的黄金65.5毫克的单位▲在《威斯比规则》通过时,10000金法郎大约等于431英镑,与《海牙规则》规定的100英镑相比,这一赔偿限额显然是大大提高了。▲1979年修订《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议定书将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计算单位,由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DR),按15金法郎折合1SDR。议定书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金额为每件或每单位666.67SDR,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SDR,两者中以较高者为准。但国内法规定不能使用特别提款权的缔约国,仍可以金法郎作为计算单位,该议定书于1984年4月开始生效。▲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作为国际储备的货币单位。自1981年1月1日起,特别提款权由5种世界上贸易出口额最高国家的货币,即美元、德国马克、日元、法国法郎和英镑按每5年调整一次的比例构成。据基金会1990年10月9日新闻公报,自1991年1月1日起,调整特别提款权构成比例为:美元40%,德国马克21%,日元17%,法国法郎11%,英镑11%.◆增加了集装箱条款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集装时,则提单中所载明的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包数或件数,应视为本款中所述的包或件数;如果不在提单上注明件数,则以整个集装箱或托盘为一件计算◆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事由发生后,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这一期限可以延长,明确了诉讼时效可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的规定三、汉堡规则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实施以来,国际贸易、运输又有新的发展,特别是第三世界,第三世界作为货主国家,为发展自己的经济强烈要求修改海牙规则,于是,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在1969年3月成立了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该工作组的任务是讨论国际海商法给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带来的障碍,并对需要修改的意见,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建议。1969年11月,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决定优先审议有关提单的法律。1971年2月,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决定重点修改海牙规则,并进行新公约的准备工作该工作组前后省开了6次会议,于1978午3月由联合国主持在汉堡召开了海上货物运输会议,通过了《1978年联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该规则了1992年生效。明显地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它一方面规定承运人必须对自己的过失负责,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及管船过失的免责条款。◆而《汉堡规则》确定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规定凡是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货损,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承运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否则便推定损失系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与《海牙规则》的“钩至钩”或“舷至舷”相比,其责任期间扩展到“港到港”。解决了货物从交货到装船和从卸船到收货人提货这两段没有人负责的空间,明显地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以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的灭失或损坏相当于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为限,两者之中以其较高者为准■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中都没有规定■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托运人的责任■保函的法律地位《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而《汉堡规则》第十七条对保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该保函在承、托人之间有效,对包括受让人、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但是,如果承运人有意欺诈,对托运人也属无效,而且承运人也不再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索赔通知及诉讼时效◆规定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货物索赔通知送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当货物灭失或损害不明显时,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十五天内送交通知。◆同时还规定,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损失,收货人应在收货后的六十天内提交书面通知诉讼时效:两年国际航空货运公约现行的国际航空货运公约合三个,即1929年于华沙签定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榆果些规则的公约》,因为它是在华沙签字的,所以又简称《华沙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航空运输承运人为一方,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为另…方的法律关系和相互义务.是国际空运方面一个最基本的公约。至今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该公约,我国于1955牛正式加人该公约。华沙公约订立后,在实际使用小发现该公约某些内容已不适用航空运输的要求,特别是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订得太低,应加以修改。于是,各国代表公1955年于海牙档外会议,在责任限制、运输单证。航空过失责任、索赔期限等方面对华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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