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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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商法2国际货物运输法。3一、国际货物运输法概述概念国际货物运输是指采用一种或几种运输方式,把货物从一国运输到另一国的运输。特征(1)运输对象是货物,属于有形动产;(2)在整个国际货物交易中是相对独立的一个环节,具有路程长、风险大、运输方式复杂、中间环节多、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特点;(3)判断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唯一标准是货物的启运地和目的地是否位于不同国家(4)调整国际货物运输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4二、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海上运输水上运输江河运输铁路运输陆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5三、国际货物运输的种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6。。。7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其运量在国际货物运输总量中占80%以上。8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由海运承运人以船舶作为运输工具,经由海路将指定了的货物从装运港运到卸货港,交付收货人,而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一定费用的协议。涉及三个基本当事人: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有两种基本形式:班轮运输合同和租船合同9班轮运输班轮运输是指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班轮运输公司,班轮运输公司按固定的航线,沿线停靠固定港口,按固定船期和固定运费所进行的运输。这种运输方式,是通过承运人签发提单来实现的,因此也被称为“提单运输”。10班轮运输的特征(1)四固定: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固定费率;(2)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计入运费;(3)班轮运输合同通常用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证明;(4)适用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11租船运输租船运输是指托运人租用船舶的全部、部分或指定舱位运输货物的运输方式。出租人(船方)与承租人(租船方)之间订立的租用船舶运输货物的合同就是租船合同。12租船运输的特征(1)不具有“四固定”特点;(2)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低于班轮运价;(3)租船合同条款一般由承租人与出租人以某种示范合同为基础自由商订。13一、提单运输中的法律问题。。。14(一)提单的概念概念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以签订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法律特征(1)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承运人接管货物的证据(3)持单人提取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15(二)调整提单的法律及国际公约《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海牙规则(HagueRules)《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68年维斯比规则(VisbyRules)《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汉堡规则(HamburgRules)《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1990年GMI电子提单规则(GMIRulesforElectronicBillsofLading1990)16《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1990年GMI电子提单规则(GMIRulesforElectronicBillsofLading1990)17(三)提单的分类(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与备运提单(3)按收货人的记载方式: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与不记名提单;(4)按对货物表面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2)按运输方式:直达提单和海上联运提单;18(四)提单的转让转让条件(1)根据收货人一栏的记载,有的可以转让,有的不可以转让;(2)提单持有人必须有转让货物所有权的意图。提单背书交付的效力(1)转让货物的所有权;(2)将转让人在提单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受让人。(3)提单成为不同于租船合同的新合同。19(五)《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简介全称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1年草拟《海牙规则》草案,1924年8月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例外: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便应符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20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义务开航前和开航时承运人应谨慎处理,以便船舶具有适航性;适当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用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管货义务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21承运人的免责承运人的航行与管船过失免责,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3)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22承运人的免责(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11)暴动和骚乱。(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23承运人的免责(14)包装不善。(15)唛头不清或不当。(16)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可以称为“杂项除外条款”2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一般是钩至钩责任;使用岸吊情况下,以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即舷对舷责任。海牙时间承运人对货物运送负责的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至卸下时止,货物运送在这个期间内应受海牙规则的约束。2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申明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上注明者不在此限。26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在货物灭失的情况下,自货物应交付之日起算。27(六)维斯比规则《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的简称,因该议定书的准备工作在瑞典的维斯比完成而得名。1977年6月生效。《维斯比规则》是《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故常与《海牙规则》一起,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28维斯比规则与《海牙规则》的比较1、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2、明确了计算集装箱或托盘货物最高赔偿责任的数量单位件数如何计算;3、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4、增加了保护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的条文;5、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6、诉讼时效的延长。29(七)汉堡规则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召开的有78个国家代表参加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审议,最后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为《汉堡规则》。《汉堡规则》自1978年3月31日获得通过,直至埃及递交了批准书后满足生效条件,于1992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汉堡规则》的产生,标志着国际海商法领域发生历史性的变革。30汉堡规则主要内容1、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其一缔约国之内,或备选的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港并位于某一缔约国内;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缔约国签发;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规定,合同受该规则各项规定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国家立法的管辖。2、承运人的责任原则:确定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31汉堡规则主要内容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即“港到港”。4、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以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的灭失或损坏相当于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为限,两者之中以其较高者为准。32汉堡规则主要内容5、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迟延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的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6、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当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如果实际承运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需负责的话,则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3汉堡规则主要内容7、托运人的责任托运人对于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船舶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托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8、保函的法律地位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该保函在承、托人之间有效,对包括受让人、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34汉堡规则主要内容9、索赔通知及诉讼时效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货物索赔通知送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当货物灭失或损害不明显时,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十五天内送交通知。按照本公约有关运输货物的任何诉讼,如果在两年内没有提出司法或仲裁程序,即失去时效。35汉堡规则主要内容10、管辖权原告可在下列法院选择其一提起诉讼: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无主要营业所时,则为其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③装货港或卸货港;④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11、仲裁争议双方可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由索赔人决定在下列地点之一提起: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如无主要营业所,则为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③装货港或卸货港。36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1990年6月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其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共11条。主要内容1、电子密码;2、电子提单的转让;3、纸面单证与电子单证的转换;4、电子数据与书面形式等同;5、数据电文的鉴定。37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承运人责任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责任期间钩至钩港至港运输对象甲板货和活动物除外同《海牙规则》,加集装箱包括甲板货和活动物责任限额100英镑/件1万金法郎/件或30金法郎/千克835SDR/件或2.5SDR/千克,取高值诉讼时效1年1年但可协议延长2年延迟交货无规定限额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管辖权无规定被告营业地、合同签订地、装卸港等地法院适用范围所有缔约国签发的提单1、同《海牙规则》;2、在缔约国签发、葱一个缔约国港口开始运输的提单;3、当事人选择适用本规则1、在缔约国签发、葱一个缔约国港口开始运输的提单;2、当事人选择适用本规则3、装、卸货港位于缔约国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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