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对外开放新形势的综合判断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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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金融对外开放新形势的综合判断与分析*张金清刘庆富内容提要:为对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新形势进行准确判断,本文首先从政策法规角度对金融对外开放进行了测度,在此基础上对金融对外开放进行了等级划分,给出了金融对外开放协调性的判断方法。借助于上述方法,对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新形势进行了综合判断与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当前的金融业是中度开放的;相对而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承诺水平大于中度开放国家或地区的平均水平,而金融对外开放实现水平却远低于中度开放国家或地区的平均水平,但与一些有代表性的高度开放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当前的金融对外开放承诺水平和实现水平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从自身来看,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承诺水平和实现水平均在逐步提高,但与承诺水平相比,实现水平相对较低;并且,在加入WTO过渡期结束前后,我国金融业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协调性在逐渐改善,但仍表现为国内发展的相对不足。因此,尽快完善我国金融业国内发展的软硬件环境,提高金融对外开放的实现水平,促进金融业国内和对外开放的协调发展,是我国稳健进行对外开放的当务之急。关键词:评价指标体系对外开放承诺水平对外开放实现水平等级划分协调性一、引言目前,我国金融业正处在加入WTO过渡期结束后履行全面对外开放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如何准确把握金融对外开放的程度、速度、顺序和方式,如何保持金融对外开放的适度性,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确保经济金融的稳定和安全,是所有对外开放问题中最核心和最关键的问题。对上述问题的顺利和有效解决,则首先取决于对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新形势①的准确判断与分析。具体而言,本文将着重考察以下指标:一是金融对外开放承诺水平,是指一国或地区以法律、法规等形式所规定的金融业对外承诺的开放水平;二是金融对外开放实现水平,是指一国或地区以金融对外开放承诺为前提的在现实中实际达到的开放水平②;三是基于金融对外开放承诺水平和实现水平的金融对外开放协调性③。对以上问题的探讨,是我国金融业加强国内发展、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解决当前金融对外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定下一步的金融对外开放战略和进行金融市场有效监管的现实基础和必要条件,这也恰是本文的主要背景和研究动机。对金融对外开放新形势进行判断的主要方法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金融对外开放进行测度,二是对金融对外开放进行等级划分,三是对金融对外开放的协调性进行检测。为此,本文首先对判断金融对外开放新形势的现有方法进行文献回顾和评述:关于金融对外开放的测度,已有文献主要是从政策法规角度和实际资本流动角度展开的:从政策法规角度,Quinn和Inclán(1997)、Chinn和Ito(2002,2005)立足于资本账户对金融对外开放进行了测度;而Mattoo(2000)、Pontines(2002)和Qian(2006)立足于金融服务贸易对金融对外开放进行了测度。从实际资本流动角度,Feldstein和Horioka(1980)、陈信甫(1995)基于储蓄率和投资率之间的相关性对金融对外开放进行了测度;此后,Haqueetal(1990)和Obstfeld(1993)等学者运用非套补利率平价理论、建立跨国消费相关系数等改进了该方法;同时,Helmut、Helene(1993)和Bekaert(2005)等学者分别用套补利率平价理论和股市收益率关联法来判断资本账户的对外开放状况。另外,我国学者姜波克等(1999)利用直接投资总额、证券投资总额、其它资总额和央行国外净资产指标对我国金融对外开*张金清(1965.11-),男,山东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教育部金融创新研究生开放实验室主任;通信地址:上海市邯郸路220号,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邮政编码:200433;电子邮箱:zhangjq@fudan.edu.cn。刘庆富(1973.09-),男,山东人,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讲师,电子邮箱:liuqf@fudan.edu.cn。本文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为10371025)和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编号为05JZD00012)资助。①本文所研究的金融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具体是指加入WTO过渡期结束以后,我国金融业全面进行对外开放的具体状况。②“对外开放承诺水平”与“对外开放实现水平”的测量将在下文具体论述。③金融对外开放协调性的定义已在本文第四部分详细给出,这里不在赘述。2放程度进行了研究,黄获瑜和靳玉英(2006)等对中国资本账户的实际开放度进行了深入探讨。不可否认,上述理论和方法既有大量可以借鉴的内容,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一是许多文献仅从储蓄率和投资率之间的相关性、股市收益率关联度、指标比率等某个因素出发给出判断,例如基于实际资本流动的测度方法,这显然存在着指标选择单一、缺乏代表性的问题;二是大多数相关模型和方法缺乏有效检验,甚至有些模型(如Feldstein-Horioka模型等)还出现前提假设与评价指标变量不符的情况,上述因素都会影响模型的应用效果;三是诸如Mattoo模型等基于政策法规的测度方法,在定性指标的选择和指标权重的确定方面仍存在着指标选择不足等问题。关于金融对外开放的等级划分,已有文献尚未涉及。但是,有关金融对外开放的协调性目前已有初步的探讨:例如,Pontines(2002)和Dobson(2002)初步测量了APEC成员国和主要OECD国家金融业市场准入水平和市场准入的真实实践水平,翟芳玲(2004)、王曙光,、张元琦(2005)等初步论证了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之间的关系及其协调发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但他们并未对金融对外开放的协调性进行具体论证。针对以上缺陷或不足,本文将着力对其进行探索。鉴于此,本文对以上问题的探讨将按照如下结构展开:第二部分为金融对外开放的评价指标体系及其测度公式的建立,第三部分为基于评价指标体系和测度方法的金融对外开放的等级划分方法的构建,第四部分为金融对外开放协调性判别方法的建立,第五部分为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新形势的综合判断与分析。二、金融对外开放的评价指标体系及其测度公式的建立对金融对外开放进行准确测度是进行金融对外开放等级划分和判断金融对外开放协调性的基础,为此,下文将从政策法规角度解析和论证金融对外开放的内涵,在此基础之上给出与本文测度方法相匹配的金融对外开放定义,进而建立起测度金融对外开放的评价指标体系及其测度公式。(一)金融对外开放的内涵解析1.金融对外开放的再认识金融对外开放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系统,下文将试图从主体、客体和主体作用于客体的工具这三个角度来全面认识金融对外开放:(1)金融对外开放的主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当局。(2)金融对外开放的客体是指金融对外开放的参与者、金融对外开放的具体经营和服务项目;金融对外开放的参与者具体包括在东道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合资金融机构,从事国内外金融业务的国内金融机构,接受境内金融服务的非居民、外国金融机构,接受境内金融机构非本币业务的居民和国内机构等,以及其他与金融对外开放有关的行为人。金融对外开放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东道国境内所有金融机构对居民、非居民、国内外机构等提供的与金融对外开放活动相关的具体项目、与非居民对居民提供的有关金融服务业务的具体经营和服务项目。(3)金融对外开放的工具是指金融对外开放的主体作用于客体的工具,即一国或地区当局以政策、法律、法规等形式对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参与者、对外开放的具体经营和服务项目以及对金融对外开放参与者进行的与对外开放活动有关的经营和服务项目的途径、规则和方式等所作规定的总和。例如,放松或取消对境外参与者参与国内金融业务的限制,放松或取消对外开放项目的管制,在金融对外开放过程中放松或取消本币兑换业务的管制,等等。在金融对外开放过程中,作为金融对外开放的工具,金融对外开放主体只有将之成功地作用于金融对外开放的客体,金融对外开放才能够顺利进行,金融对外开放的工具是金融对外开放得以顺利实现的法规保障。由此,放松或取消对金融对外开放客体和金融对外开放工具的相关限制,恰恰构成了金融对外开放的主要内容。2.金融对外开放概念的界定根据上文讨论,金融对外开放是通过放松或取消金融管制来实现的,而且在某一空间和时点上可表现为一种具体状态和变化趋势。这种状态或趋势可通过各要素的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及其变化体现出来,而这正是数学擅长描述的内容,从而使得定量测度金融对外开放水平成为可能。为此,我们给出与下文定量测度方法相匹配的定义:3所谓金融对外开放是指一国或地区放松或取消金融对外开放参与者的市场准入,放松或取消金融对外开放具体经营和服务项目的管制,以及放松或取消金融对外开放经营和服务项目的途径和方式。它具有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的内涵:从静态来看,金融对外开放是指在某一时点放松或取消金融对外开放参与者市场准入、具体经营和服务项目及其具体途径和方式的管制,使境外金融机构能够进入东道国或地区金融市场来从事金融服务业务;从动态来看,金融对外开放是指放松或取消国际间的金融管制,在境内实现金融要素之间的跨国运动的过程①。(二)金融对外开放评价指标体系与测度公式的建立根据金融对外开放定义,下文将首先构建测度金融对外开放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而给出金融对外开放的测度公式。1.金融对外开放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1)金融对外开放评价指标的选择金融对外开放评价指标的选择是准确测度金融对外开放的基础。具体而言,金融对外开放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从事金融对外开放参与者的市场准入、金融对外开放的具体经营和服务项目开放和金融对外开放的实现途径和方式开放这三大指标:第一,关于参与者的市场准入指标的选择。对该指标的评价主要通过外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合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条件进行量化得到②。第二,经营和服务项目开放指标的选择。对开放项目的选择和评价,本文主要是通过解读《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中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并进行量化得到。经营和服务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对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的管制中的资本市场证券(包括股票或有参股性质的其他证券与债券和其他债务性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与集体投资证券;对衍生工具和其他交易工具的管制;对信贷操作的管制。包括商业信贷、金融信贷以及担保、保证和备用融资工具;对直接投资的管制;对直接投资清盘的管制;对不动产交易的管制;不动产交易;对个人资本流动的管制;适用于商业金融和其他信贷机构的特殊条款;适用于机构投资者的特殊条款以及证券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措施。对这些具体项目的测量,将具体从境内“居民对非居民的提供”和“非居民对居民的提供”两个方面来进行刻画。第三,实现途径和方式开放指标的选择。对该指标的评价,本文将主要通过解读金融对外开放具体经营和服务项目、实现途径和方式的有关规定,并进行量化得到。并且,对实现途径和方式的测度,将主要从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额、限制服务经营或服务产出的总量、限制具体服务部门的雇佣人员总数、限制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形式、限制外国资本的最高份额等六个方面来考察,而这些限制条件主要通过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这四种服务模式反映出来③。事实上,本文对金融对外开放的测度实质上是对金融对外开放承诺水平的测定,即主要考察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政策法规的方式所承诺的金融对外开放的水平。这恰与本文所选择的金融对外开放评价指标是相吻合的。(2)金融对外开放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根据金融对外开放的多指标和多层次特征、与测度方法相匹配的金融对外开放定义及其相关指标,①需要说明的是:不同于已有金融对外开放的定义,本文的金融对外开放仅指“请进来”的单向开放,而“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双向开放则归于金融开放的内容,这一点已在本文作者的其他论文中得以论证,这里就不在赘述。②在指标选择中,我们主要选择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在东道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合资金融机构;鉴于可操作性,对于部分接受境内金融服务的非居民、外国金融机构及其他与金融对外开放有关的行为人等从略。③跨境交付是指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这也是国际贸易理论中所谓的“跨国界可贸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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