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制度(1)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根本制度,是党员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决定党内重大事务的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在广泛民主基础上实行正确集中的重要途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与否,对于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实践表明,什么时候这一制度坚持得好,什么时候党内政治生活就正常;反之,党内民主生活就受到影响。因此,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明确党的代表大会的地位和职权;要保证党的代表大会严格按党章的规定定期召开;要维护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的作用。(2)党的集体领导制度。集体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活动中的体现,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坚持集体领导制度,是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的可靠保证。这一制度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都必须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集体领导要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倡领导干部敢于负责的精神,反对遇事推诿、互相扯皮和无人负责。党的委员会成员既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在集体领导制度中,主要有党委的工作规则、议事规则、表决制、民主生活会制度等。通过制度,明确党委集体和领导者个人的权限和责任,明确党委办事程序,按集体领导原则建立起正常的工作秩序。早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就明确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为使党的集体领导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要研究制定中央和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1996年4月,中共中央按照十四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使党委会的工作作到了有法可依。(3)党内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的选举制度,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选举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选举人的权利,尊重选举人的意志,真实反映选举人的意愿和要求。必须遵循党内选举有关规定,采取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式。必须遵循选举程序,候选人名单应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选举人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有权更换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中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下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使党内选举制度更加完善。(4)维护党员民主权利制度。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按照党章规定,正式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还有批评建议权、检举揭发权,以及申诉辩护控告权等。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享有自己充分的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为前提。党员履行义务,又需要有一定的权利作保证。如果没有权利作保证,党员也就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党员应十分珍惜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党的各个组织必须尊重和维护党员的权利,保证党员权利的行使;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把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有些重要事情应该在党内先讨论,让党员早知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以便于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党内事务的管理。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1995年,中央制定下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以及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使维护党员民主权利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5)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通常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等。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即“双重组织生活”。199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内容、程序、要求及所要达到的目的等,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1997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据几年来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经验和问题,又印发了《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2000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又印发了《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实践证明,这些文件,结合各地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进行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不断加以完善,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改进党的工作,提高党的领导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6)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是正确执行决议,维护党的原则,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保证。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党内监督的内容,主要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特别注意防范党员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为使党内监督制度化,十四届四中全会后,党中央或中央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批重要的党内监督文件,诸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等,党内监督制度逐步完善。另外,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也逐步深入和规范,初步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保证了党的健康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重要任务是健全民主集中制的上述基本制度,即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健全维护党员民主权利制度,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健全党内监督制度等。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制度,涉及党的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各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它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由紧密联系的各个部分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统一的体系。因此,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制度,不能用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观点去研究某一项或某几项制度,而应用唯物辩证法普遍联系的观点、发展变化的观点,将这些制度放在党的整个组织制度的体系中,并将其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来研究,这对于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帮助发现现行制度中的缺陷,及时废除那些过了时的制度,制定新形势需要的新制度,从而促进党的制度趋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使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卓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