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庭审程序20个操作节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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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审程序20个操作节点详解(含138个步骤指引)阅读提示:开庭审理涵盖了当事人主张、答辩、证据出示、质证、事实认定、法律辩论、法律适用,直至得出案件最终结果的全过程,可以说是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核心,也是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本文以《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三节“开庭审理”的规定为基本立论依据,结合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加以归类、总结,并按照法定的庭审程序节点顺序予以梳理,进而提出相应的解题思路。就规范开庭审理程序而言,本文自诩为一部实务版的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法,期待以此助推民事诉讼庭审程序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一、查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查明顺序为: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有诉讼参与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2.自然人出庭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庭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商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将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取代,故法人或其他组织届时出庭的,只需提交该营业执照即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其为代表人的证明。3.诉讼代理人出庭的,除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庭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于上述第(4)项,最权威的证明材料是社保证明,其次是劳动合同,实务中应注意审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4.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问题,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服务于基层当地的,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跨行政区域执业,其代理时应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证明材料,通常以户籍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为准。5.书记员应逐一核实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6.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书记员在核对其身份后,应请其退席,等候传唤。7.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书记员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则告知其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二、宣布法庭纪律8.为确保开庭审理的有序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需遵守的法庭纪律如下:(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6)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信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7)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不得拨叫、接听电话;(8)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乱扔垃圾;(9)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9.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制止、训诫;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信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10.审判长应按照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顺序,分别核对各方诉讼参与人出庭人员的身份。如书记员已核对过诉讼参与人身份的,审判长只需简单核对即可,可以宣读名单的方式进行。1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依次核对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联系方式、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依居民身份证确定;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证明为准。如居民身份证确定的当事人姓名与其常用名、曾用名等不一致,且与讼争案件有关联的,还应核对其常用名、曾用名等。12.自然人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应规范、具体表述。比如,对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职业应表述为“系××(字号)业主”;没有起字号的,应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不宜表述为“个体户”。再如,“经商”应表述当事人在××公司的具体职务或股东身份、“老师”应表述为教师、“农民”应表述为务农。13.对于自然人的住所,居住城市的,应核对其所在的省、市、街(或道、路、巷)号码,有小区或大厦的,还应核对具体的幢、单元和房号;居住农村的,则核对省、县、镇、村等。自然人的住所地一般应与其户籍所在地一致,户籍所在地与诉讼时居住地不一致的,应一并核对。14.当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的,在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后,应核对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地,以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两者关系应用规范正式的书面称呼,不宜用昵称。15.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核对其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无登记注册材料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仍以登记注册文本确定的名称、住所地为准,但在法庭调查阶段应查清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16.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在诉前或诉中有变更的,应对变更前后的名称一并核对;住所地有变更且诉讼时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对变更前后的住所地一并核对。17.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核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注意:当事人如为解散清算企业法人,则只核对清算组负责人,不必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如为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则核对破产管理人,不必核对其法定代表人。18.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可以在庭审及裁判文书中使用简称。但须注意以下四点:(l)当事人或者案件中涉及到的法人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且多次提及的,可以使用简称。简称一般不超过六个字。(2)简称应当清楚、得当、规范,准确反映当事人的字号或行业,同时,避免使用引起歧义的简称。有起字号的,用“字号+组织形式”的方式简称;没有起字号的,用“行业+组织形式”的方式简称。如“北京市大地贸易有限公司”,可简称“大地公司”,不宜简称“贸易公司”;“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可简称“建筑公司”,不宜简称“北京公司”;又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可以简称“建行北京分行”。(3)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可以使用约定俗成的简称。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简称“北京市工商局”。(4)简称应当前后一致,并避免出现全称与简称、原告与被告、甲方与乙方、供方与需方等称呼混用现象。19.当事人为个人合伙组织的,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核对时同自然人。20.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核对时同自然人;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核对时同其他组织,并对该字号经营者的身份进行核对,核对时同自然人。21.多数人诉讼,推举出诉讼代表人的,应核对每位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核对时同自然人。22.关于核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1)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核对其姓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及职务。(2)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核对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核对其与当事人的关系,两者关系应用规范正式的书面称呼,不宜用昵称。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还应核对其具体由何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托代为诉讼的,应核对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不必核对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及住址等信息。(4)核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的同时,还应核对其具体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还是一般授权代理。(5)多名委托代理人的核对顺序:近亲属代理的排在律师等其他代理人之前;当事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排在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或律师等其他代理人之前;均为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的排在一般授权之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为委托代理人的,律师排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之前。(6)对未出庭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也应一并核对。23.核对身份后,审判长应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审判长应宣布确认出庭的诉讼参与人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四、宣布开庭24.宣布开庭前,审判长应敲击法槌一次。25.因合议庭是代表人民法院开庭,故审判长应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不宜宣布“××人民法院××庭现在开庭。”26.为体现法庭的威仪和庭审的连贯性,宣布开庭的内容应当简洁明了,不宜与案由、审判程序等内容混在一起一并宣布,审判长可在“××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之后宣布:“本庭现审理的是:原告(上诉人)×××与被告(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纠纷(案由)一案。”27.案由应严格按照201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11]42号)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五、宣布案件由来及审理方式28.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通常表述为:“原告×××因本案纠纷,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月××日决定受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本院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9.第二审程序案件,通常表述为:“上诉人×××因本案纠纷,不服××××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决定受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本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30.如有追加当事人、证据交换、庭前会议、中止诉讼、恢复审理、延期审理等重要程序事项,应依时间顺序一并简要予以说明。31.如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如缺席审理的,可以表述为:“被告(被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二审案件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缺席审理。”32.一审案件涉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说明提出反诉的日期、法院受理日期以及决定合并审理等情况。33.本案系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应当说明相关情况。六、宣布审判组织组成情况34.通常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二审案件为第四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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