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15年修订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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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讲义——安徽大学法学院王亚军主讲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事纠纷与诉讼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与社会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主体(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服从与隶属的关系,在纠纷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如果纠纷主体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则不属于民事纠纷。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如果争议的内容超出了这个范围,则不属于民事纠纷。例如,两平等主体就某一法律条文是否合理发生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民事权利是法律对当事人为或不为某一行为的许可,具体表现在纠纷主体可以就争议的标的提起诉讼,只起诉部分标的,起诉后撤回起诉。例如,甲欠乙借款1万元,利息1000元,乙可就上述借款本息提起诉讼,也可行使处分权,不起诉或只起诉本金部分,而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诉讼。问题一:处分权在诉讼中如何表现?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和公诉机关是否具有处分权?问题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纠纷是否有应当受到限制?二、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自决:纠纷主体一方强调凭借自己的力量迫使对方服从。和解: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诉讼外和解与诉讼上的和解。和解是最经济的解决2纠纷方式,自愿达成的。局限性一是一方不愿意时,无从进行;双方地位事实上不平等,可能对弱方不利;和解协议缺乏保障。共同点:纠纷主体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自力救济是最简单、最原始的民事纠纷处理机制。自决是原始社会同态复仇的产物,现在各国均禁止使用自决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与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调解又称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调解、基层政府的调解、仲裁机构的调解。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指书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由第三者居中裁决的一种方式。共同点:第三者对对争议的处理起者重要作用。不同点:1、调解的结果更多的体现主体的意思,仲裁则更多的体现了仲裁者的意愿;2、调解不排除诉讼,仲裁排除诉讼。3、公力救济:即诉讼,是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特点:一是国家强制性,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判决并迫使纠纷主体履行生效判决;二是严格的规范性,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我国现行的纠纷处理机制: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前三种属于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纠纷解决机制,即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三、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民事诉讼的特点1)公权性2)强制性3)程序性4)终局性3民诉区别其他诉讼的特点:1)当事人地位的互换性;2)审理对象民事性;3)当事人处置权利的自由性;4)法院解决纠纷方式的二元性(调解或判决方式结案)思考练习题:1、甲、乙两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仲裁条款。后因甲厂加工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的要求,乙厂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在法院辩论过程中,甲厂提出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2、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电网公司发生争议。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A.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B.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3、太阳水泥有限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东岭村甲乙丙三人共同承包的水库,受损达5万元。三人联合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委托丁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法院指定鉴定人戍进行与本案有关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问:1、本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本案的当事人有哪些?3、本案的诉讼主体有哪些?四、民事诉讼的目的(一)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民事诉讼目的,是立法者基于其客观需要和对民事诉讼本质属性及规律的认识,而预先设定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和结果。4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一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诉讼目的论、诉权论和既判力本质论同视为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三大抽象而重要的理论。(二)国外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1、私权保护说——个人本位主义最早出现在19世纪初期,代表人物是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该说认为,由于国家禁止自力救济,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并由法院依照客观实体法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予以保护。诉讼的目的在于以判决的方式满足保护权利的请求权,从而使受侵害的权利在判决中获得新的效力。2、维护私法秩序说——社会本位主义这是20世纪德国学者标罗提出的目的论学说。1903年,标罗撰写了《诉与判决》一文,批判了私权保护说,他认为,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没有人知道原告的权利是否适当,所以在诉讼开始以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要求法院做出有利判决的权利,因为这种权利是以一方当事人真正享有实体权利为前提的。诉讼的目的决非赋予这种诉讼程序以外的权利以保护,而是通过法院实施各种诉讼手段,消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从整体上维护国家的司法秩序。3、纠纷解决说——现代资本主义扩大民事纠纷解决需要的产物日本学者兼子一提出。民事诉讼也如仲裁、调解一样,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从既存的实体权利出发来确认原来的权利以外关系。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应为纠纷的强制性解决。4、程序保障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以程序保障的赋予为目的,国家设立诉讼制度,就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并在诉讼过程中平等的使用攻防武器,各自拥有主张和举证的机会。法院应当“从判决为中心”转向“以诉讼过程为中心”。5、权利保障说该说是日本学者竹下守夫在1994年提出来的。该说认为,权利保护说的最大缺陷就在于无视实体权与请求权在机能上的根本区别,以致将二者合成为实体上5的权利,并列为民事诉讼制度应予保护的对象;事实上,请求权属于实现实体权的救济手段,只有对实体权的保障才是民事诉讼的目的。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对权利与救济(请求权)进行明确区分。6、多元说对诉讼目的的认识,应当站在制度设计、运作者的国家和作为制度利用者的国民双重立场下进行。纠纷的解决、法律秩序的维持及权力的保护都应当视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五、民事诉讼模式1、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2、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如果从法系的视点看,当今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模式有三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前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如果从诉讼模式的视点进行划分,则存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模式。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属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前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属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指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性地位,法官则居于顺应性地位。表现在:其一,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的附带程序和子程序)的启动、继续依赖于当事人,实行当事人进行主义,法官不能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即处分权主义。其二,法官裁判的对象、裁判所依赖的证据只能依赖于当事人,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以外,主动收集证据,即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和辨认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和基调(是一个点),但其它的制度(如自认制度、证据制度)也会有当事人主义的烙印。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立面,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6主导权,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法官可以依职权独立地收集和提出证据,并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区分的要素a、程序的进行;b、程序的开始、终了、以及诉讼对象的决定;c、诉讼资料的收集等方面有主导权。对a的主导权称为职权进行主义,对b和c的主导权称为职权探知主义。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诉讼的进行采取职权进行主义;程序的开始、终了和诉讼对象的确定以及诉讼资料的收集与提出则采取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广义的辩论原则包含了处分原则)。两种民事诉讼模式的优缺点比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能够增加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增加对抗的强度;当事人积极举证,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能够保持法官的中立性。缺点在于:该种诉讼模式过于注重形式,诉讼中充满形式主义;程序复杂,审判迟延;费用高涨。职权主义的优缺点正好与之相反。近来,各国该革的趋势是两大模式日趋融合。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念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专指民诉法典,我国现行的民诉是1991年颁布,2007年修订的,2013年1月1日将施行新民诉法。广义还包括相关实体法中涉及到的民事诉讼的规定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强制性公法;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诉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7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人:民诉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2、对事效力:包括五类案件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案件;2)经济法、劳动法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式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有关事项无效案件;3、空间的效力:4、时间上效力:第二章、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第一节、民诉基本原则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一)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制定的基本原则——共有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回避等制度原则。4、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二)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特有原则(分别论述)8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民诉第8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1)当事人享有同等(并非相同)的诉讼权利;2)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原告处于攻击者地位,被告处于防御者地位)2、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的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四、法院调解原则:民诉第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必须遵循自愿与合法原则;调解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各个环节(一审、二审、再审):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1、第一类民事案件依据是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第14条之规定应当先行调解的有: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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