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七章_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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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主管第二节管辖概述第三节级别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第五节裁定管辖第六节管辖权异议第一节主管一、主管的概述1.概念人民法院民事主管也称为“民事案件的主管”或“法院主管”,民事诉讼中的主管,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就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2.意义(1)有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与实现。(2)有利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二、法院主管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案件: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1)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2)由婚姻法、继承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如离婚案件、继承纠纷案件、赡养纠纷案件等。(3)由商法、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如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应当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仲裁的,方可起诉。(前置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企业行政部门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2)私营企业业主与雇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3)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例外情况:可以直接起诉的劳动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08-14发布,2006-10-01生效)第3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普通民事纠纷”意味者什么?1、可直接起诉(不起诉直接选择仲裁也可)2、保护更长:1年劳动仲裁时效(劳动法)→2年诉讼时效(民法)3、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其他问题。比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非讼案件。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1)司法最终解决原则①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的民事纠纷,无法彻底解决时,都由人民法院主管,通过民事审判最终解决纠纷;②一个纠纷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只要其中有属于法院主管的,该纠纷一并归法院主管,采用审判的方式解决。③法院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对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2)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主管问题的关系(3)人民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在主管问题上的关系(4)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主管问题的关系1)与仲裁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2)与劳动仲裁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5)与其他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第二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具体落实;没有主管就无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也就使主管失去了确定的意义。意义(1)管辖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国家主权的精神,管辖权的完整和科学可以维护和捍卫国家主权,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利。(2)管辖的直接功能在于明确各级法院之间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推诿或争夺管辖的现象发生,使民事案件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3)管辖制度的明确性和科学性,使当事人清楚自己行使诉权的方向,避免了因管辖不明带来的告状无门现象,为当事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提供了便利。三、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四)维护国家主权四、管辖恒定(一)概念: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二)本原则确立的意义——减轻诉累(三)分类1.级别管辖恒定2.地域管辖恒定五、管辖的分类(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二)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管辖法定管辖裁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第三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一)案件的性质(二)案件的繁简程度(三)案件的影响范围(四)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注:案件的性质。也就是指案件属性,它有一般和特殊的区别。一般民事案件较为简单,往往适合于级别较低的法院受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审理难度相对较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管辖。案件的繁简程度。诉讼价额即诉讼金额的大小。曾经有人反对以此作为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项、第20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据此可以看出,诉讼金额的大小也应是我国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案件的影响范围。这是指案件涉及面大小、案件处理结果对社会的影响范围。凡是案件涉及的地区、部门、参加人较多和处理结果影响较大的,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反之则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一切民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以下法院审理: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由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3)著作权纠纷(4)重大的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案件(5)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由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3.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23条)第四节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是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三、一般地域管辖(一)概念: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二)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规定具体情形(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意见》第6条至第16条对一般地域管辖的实践问题作了特别补充:第一,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五,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外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十一,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题[例]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因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A市甲区法院B.B市乙区法院C.C市丙区法院D.C市丁区法院*对普通地域管辖的理解普通管辖是整个地域管辖的基础,在理解时应重点掌握以下几点:(一)由于普通管辖是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因此必须正确确定当事人所在地。当事人所在地的确定,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同。当事人是公民的,公民的住所地为当事人所在地。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为当事人所在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二)普通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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