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流程时间表一审诉讼时效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申请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1、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新民诉100条)2、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新民诉101条)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新民诉108条)人为因素:1、保全申请到作出裁定至少在5天以上,易受人为故意拖延而延长时间;2、保全裁定执行时间无法确定,易受该案件承办人及其行政机关领导干预。2立案法律规定: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新民诉123条)人为因素:易受法院立案案件排队及立案人员审查起诉影响立案时间,通常立案时间需要15以上。送达送达相关法律规定:1、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新民诉125条)2、国内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新民诉84条)3、涉外公告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新民诉267条)人为因素:1、通常因被告恶意躲避送达而拖延开庭时间;2、若采用公告送达时,法院要求出具其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但是该下落不明的证明通常难以出具而拖延开庭时间。3答辩期相关法律规定:1、国内答辩期限。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至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新民诉125条)2、涉外答辩期限。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但有法院批准决定。(新民诉268条)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新民诉127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举证期限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法院调查证据反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4证期间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申请延期举证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12条)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5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6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4条)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诉意见57条)6证据交换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条)提交新证据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与30日限制。(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新民诉139条)传唤期限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民诉意见155条)申请回避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新民诉45、47条)罚款、拘留复议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审限若干规定第3条,新民诉115条)期限耽误后的补救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新民诉83条)7一审审限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1、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新民诉149条,民诉意见164条、170条)人为因素:2、案件审理期限易受当事人(恶意延期审理)、承办人(拖延)及他人或行政机关领导干预。3、目前我公司涉诉案件都未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期限结案,但通过调解结案的除外。判决书送达期限1、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新民诉148条)2、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民诉意见165条)二审上诉期间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8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新民诉164条)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新民诉269条)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1、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新民诉166条)2、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新民诉167条)二审审限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新民诉176条)影响一审、二审期限因素上述期限基本都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几种情况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这主要是指被告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2.鉴定期间的期间;3.中止诉讼的期间;4.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5、其他人为因素等。再审9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新民诉205条、民诉意见204条)法院审查再审期限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179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新民诉203、204条)再审审限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执行申请执行期限1、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新民诉239条)2、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民诉226条)3、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申请执行中止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10(新民诉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通知被执行人期间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规定61条)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新民诉225条)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11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民诉227条)执行措施期限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份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应给予被执行的宽限期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