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协议甲方:刘国龙,男,汉族,现年46岁,高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三合镇虎家村鄂家社。乙方:广河县大庄禾水电站法人代表:马永海,系该站负责人。甲方刘国龙之子刘俊池于2012年5月27日在乙方经营的大庄禾电厂引水坝游泳期间,因乙方未设立提示标志以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加之刘俊池年幼,致使刘俊池溺水死亡。现经广河县水电局、和政县水电局、买家巷镇政府、三合镇政府调解,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三万元,于2012年5月29日12时前付清。二、乙方负责在出事的河段设立警示标志,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防护栏,以免在以后发生类似事故。三、甲方在收到乙方赔偿款后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诉讼并及时处理尸体,不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其他部门提出任何要求。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时起生效。五、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广河县水电局、和政县水电局、买家巷镇政府、三合镇政府各执一份。甲方签名:乙方签名:调解人签名: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