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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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系XXX之父),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鸭塘铺乡邱家垅村上屋场组。联系电话:原告:XXX(系XXX之母),女,汉族,1964年8月11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鸭塘铺乡邱家垅村上屋场组。联系电话:原告:XXX(系XXX之妻),女,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户籍地为攸县鸭塘铺乡邱家垅村上屋场组,家住湘潭市雨湖区南岭路63号1栋1单元1号。联系电话:原告:XXX(系XXX之子),男,汉族,2009年12月26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户籍地为攸县鸭塘铺乡邱家垅村上屋场组,家住湘潭市雨湖区南岭路63号1栋1单元1号。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户籍地为攸县鸭塘铺乡邱家垅村上屋场组,家住湘潭市雨湖区南岭路63号1栋1单元1号。联系电话:被告:X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东路XXX电话:95589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XX的身故保险金102.736018万元(其中:安享太平通用身故险27360.18元,附加安享太平意外伤害意外身故险100万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因此次保险事故而造成原告的损失计2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1日、5月14日、7月9日,XXX在被告处先后三次为其本人购买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及太平附加安享太平意外伤害保险,每次都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号码分别为:XXX、XXX、XXX)并支付了保险费。签订的三份保险合同(含附加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按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通用)身故保险金,同时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14年11月2日上午10时左右,XXX在家不慎摔倒在地,神志不清,呼之不应,颜面发绀。原告XXX立即打120请求急救,随后将XXX送往湘潭市中心医院抢救,但是仍然无法挽救XXX的生命。湘潭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认定XXX系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事故发生之后,原告XXX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接到消息后,派人进行了相关的调查。2014年月日,原告XXX作为法定受益人(之一)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支付通用身故险和意外伤害意外身故保险金。2014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理赔结果通知书》,处理结果为:赔付三次安享太平通用身故保险金(共计27360.18元),以XXX死亡不符合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为理由,拒绝支付附加安享太平意外伤害意外身故险保险金。综上所述,原告(法定受益人)认为XXX生前和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但被告在不具体说明拒赔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做出拒绝理赔附加安享太平意外伤害意外身故险保险金的决定,其行为实属违约。为此,原告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此致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人: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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