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习惯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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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尽管必须是法律事实,但该法律事实一定来自于生活事实,属于生活事实的一部分。有些生活事实为法律所规范,有些生活事实为道德所规范,有些生活事实为民俗习惯所规范。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为法律规范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事实上并不是如此。比如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我国许多地方仍然认为事实婚姻有效,违反妇女意志的“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这个结果主要是从民俗习惯上考虑。另外,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居住地域,存在着多子多福的思想,如果妻子不能生育,丈夫仍可再娶。这种情况在当地人看来不是重婚,也是受当地民俗习惯的影响。重婚案:松桃苗族自治县古丈村村民贺祥春因其妻龙季姐不能生育,于1980年将已婚妇女龙玉女带回家中同居。后,龙季姐以贺祥春重婚为名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贺祥春和龙玉女均被判有期徒刑2年。贺祥春被羁押期间,龙玉女为贺生下一子。贺刑满释放后,龙五女携子重回贺家,又与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龙玉女之夫石某见状亦诉于法院,要求以累犯从重处罚贺祥春。该法院经反复研究,决定不以犯罪论处。经调解,石某撤回起诉,并与龙玉女离婚;龙季姐亦与贺莱离婚。贺与龙玉女则补办了结婚手续。①该案的当事人贺祥春和龙玉女的行为明显属于重婚,人民法院按照重婚罪对二人定罪量刑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在刑满释放以①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少数民族特殊案例分析》,1988年未刊稿,第76-77页。后,贺祥春和龙玉女的再次重婚行为法院未做处理,这主要考虑了当地的民俗习惯。根据当地民俗习惯,在妻子不能为夫家生育孩子的情况下,丈夫可以纳妾,以延续香火,这在当地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当地很少有人对此表示有异议。因此法院第二次审理案件时,采纳了该民俗习惯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未对贺祥春和龙玉女的重婚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放酿鬼”案:自1970年以来,台江县巫梭村苗族妇女李格略被当地村民认为“不干净,有酸鬼”。寨上家禽家畜病死、小孩得病都被认为是其“放鬼”所致。1986年3月6日,村民李王耶以其子患病死亡系李格略“放酿鬼”所致,邀人闯入李家,将李格略财产全部毁损,并殴打李格略致其昏迷。县公安局传讯李王耶,却遭到村民围攻,众村民皆相信李王耶儿子的死亡系李格略“放鬼”所致。鉴于上述情况,县乡联合工作组进行调解。经批评教育,李王耶等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对方损失,最终双方和好。②“放酿鬼”是我国贵州省一些地方的少数民族习惯,“酿鬼”就是具有某种致家禽家畜等动物死亡或者致人生病的魔力的人。如果某人被认定为身上有“酸鬼”,村民可以将其驱逐出该村子。在本案中,为了将“酿鬼”驱逐,村民李王耶等人对村民李格略自己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实施了侵害。依据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以上案件②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少数民族特殊案例分析》,1988年未刊稿,59-60第页。中村民李王耶的行为显然构成了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应当受到法律追究。但从这一案件的处理过程与结果来看,刑法未能被适用。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民族习惯的影响。在民族习惯面前,刑法往往会无法得到有效适用。笔者认为,“放醋鬼”乃是一种恶俗,司法机关在处理该案件时,还是应当以制定法为依据审理和判决。上述两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法院均考虑了民俗习惯的适用。司法机关最终都按照民俗习惯来认定案件事实,当地的民众之所以能够接受案件的处理结果,主要是司法机关把民俗习惯作为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产生这样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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